大理院統字第178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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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84號解釋→ |
繳訟費被駁斥之當事人係由審判長定期補正而此項期限又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決伸長自不能再行準用請求回復原狀之規定惟審判長定期補正時不宜過短應斟酌訟費數額及地方之經濟狀況並將法律上之效果明予示知以促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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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訟費被駁斥之當事人係由審判長定期補正而此項期限又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決伸長自不能再行準用請求回復原狀之規定惟審判長定期補正時不宜過短應斟酌訟費數額及地方之經濟狀況並將法律上之效果明予示知以促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