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89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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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896號解釋→ |
地方審判廳管轄第一審最輕本刑為三等有期徒刑之罪預審推事應以職權指定律師為之辯護否則自屬違法至指定辯護人與選任辯護人於執行職務並無何種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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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審判廳管轄第一審最輕本刑為三等有期徒刑之罪預審推事應以職權指定律師為之辯護否則自屬違法至指定辯護人與選任辯護人於執行職務並無何種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