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910號解釋
语言
监视
编辑
←
大理院統字第190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1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11號解釋
→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買賣契約經催告而仍遲延不為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