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27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7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7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7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監犯再犯確定後更定其刑應以決定行之

  俱發罪各確定判決中若有應送覆判案件無論該判決曾經覆判與否均應將決定連同各判決併送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