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34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4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4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4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預審決定檢察官如有不服得依抗告程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