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34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48號解釋 |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49號解釋》 |
大理院統字第350號解釋→ |
試辦章程第十條所稱前審二字係指同一之推事在下級審曾參與審理者而言發還更審之案當然不能包括惟為維持公平起見更庭易人辦理亦與該章程所稱迴避原因無關
聲請拒卻是否正當由審判廳依通常決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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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章程第十條所稱前審二字係指同一之推事在下級審曾參與審理者而言發還更審之案當然不能包括惟為維持公平起見更庭易人辦理亦與該章程所稱迴避原因無關
聲請拒卻是否正當由審判廳依通常決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