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39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9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9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9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意圖損害他人業務上信用而假冒商號者以詐術妨害信用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