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50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0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0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0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應移轉管轄案件高等檢察官得逕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