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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3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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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3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3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3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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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訴律第二十一條管轄審判衙門係指上級審判衙門而言請求二字與聲請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