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官符 應停止敕旨開田并諸院、諸宮及五位以上買取百姓田地舍宅占請閑地、荒田事

太政官符 應停止敕旨開田并諸院、諸宮及五位以上買取百姓田地舍宅占請閑地、荒田事 平安時代
本作品收錄於《本朝文粹

↑ 《本朝文粹》延喜二年 三月十三日

作者僅記載為太政官。

右檢案內,頃年敕旨開田,遍在諸國。雖占空閑荒廢之地,是奪黎元產業之便也。加之,新立庄家,多施苛法,課責尤繁,威脅難耐。且諸國奸濫百姓,為遁課役,動赴京師,好屬豪家。或以田地詐稱寄進,或以舍宅巧號賣與,遂請便取牒,加封立牓。國吏雖知矯餝之計,而憚權貴之勢,鉗口卷舌,不敢禁制。因茲,出舉之日,託事權門,不請正稅。收納之時,蓄穀私宅,不運官倉。賦稅難濟,莫不由斯。加之,賂遺之所費,田地遂為豪家之庄,奸搆之所損,民烟長失農桑之地,終無處於容身,還流冗於佗境。

案,去天平神護元年格云:「天下諸人,競為墾田。勢力之家,驅使百姓。貧窮之民,無假自存。自今以後,一切禁斷。」寶龜三年格云:「諸人墾田,任令開墾。但假勢苦百姓者,宜嚴禁制。」弘仁三年格云:「諸國司,不率朝憲,專求私利,百端奸欺,一無懲革。或假佗人名,多買墾田。或託言王臣,競占腴地。民之失業,莫不由此。宜重下知,嚴加禁制。」天長元年格云:「有常荒田,百姓耕作。一身之間,聽其耕食。不得因此勢家耕作者。」案件等格,請開閑地,耕食荒田。只為百姓,獨立其文。至于高貴,嚴制重疊。而諸院諸宮,朱紫之家,不憚憲法,競為占請。國郡官司,判許之日,雖似專催墾發,勞其輸租,而猶盡土民之力役,妨國內之農業。

左大臣藤原時平宣。奉敕。正朔遞變,驪翰推遷,八埏之地有限,百王之運無窮。若削有限之壤,常奉無窮之運,則後代百姓,可得而耕乎。宜當代以後,敕旨開田,皆悉停止,令民負作。其寺社百姓田地,各任公驗,還與本主。且夫百姓以田地舍宅,賣寄權貴者,不論蔭贖,不辨土浪,決杖六十。若有乖違符旨,受囑買取,并請占閑地、荒田之家,國須具錄耕主井署牒之人、使者之名,早速言上。論以違旨,不曾寬宥。判許之吏,解卻見任。但從來相傳為庄家,券契分明,無妨國務,不在此限。仍須官符到後,百日內辨行。具狀言上。

延喜二年 三月十三日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