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45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44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45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4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3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5 頁 | |
凡訴訟當事人對於財產上請求之控告審判決若因上告所應受之利益不逾二百元者不得上告現行修正民訴訟律第五百六十六條己有明文規定自不因審級制度之變更而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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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3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5 頁 | |
凡訴訟當事人對於財產上請求之控告審判決若因上告所應受之利益不逾二百元者不得上告現行修正民訴訟律第五百六十六條己有明文規定自不因審級制度之變更而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