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第106卷

經濟彙編 樂律典 第一百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六卷
經濟彙編 樂律典 第一百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一百六卷目錄

 琴瑟部彙考四

  明朱載堉律呂精義二旋宮琴譜下 八十四聲新說 大琴圖一

  大琴圖二 中琴圖一 中琴圖二 小琴圖一 小琴圖二 七始五降圖 正字出處

  應字出處 和字出處 同字出處 總論琴瑟 雅樂祕傳子午二琴 子琴七音定絃捷

  法 午琴七音定絃捷法 雅樂祕傳定瑟絃法 初學操縵口訣 論絃歌二者不可偏廢

   絃歌要旨序 十三字操縵 十六字操縵 論琴五音七音 論琴九徽十徽 祕傳定

  琴瑟法 論黃絃不可不彈 論定瑟必須吹笙 論學操縵捷徑法 論雅琴只按十徽

  論雅琴不用吟猱

  董斯張廣博物志月琴 師襄 鳳嗉 槃琴 掩容 龍首 龍腰 龍

  頞 雙月 覆杯 鳳勢 鳳舌 神暉 龍腮 雷音 蟬翼 雲泉 正合 怡神 連

  珠

  王圻續文獻通考琴瑟

樂律典第一百六卷

琴瑟部彙考四 编辑

明朱載堉律呂精義二 编辑

《旋宮琴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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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樂失傳,賴琴及笙二器尚在,雖與古律不無異同, 若與歌聲高下相協,雖不中不遠矣。以人聲為律準, 雖百世可知也。《詩》不云乎:「鼓瑟鼓琴,笙磬同音。」蓋笙 與琴瑟,一堂之樂也。以笙定琴,以琴定瑟,以琴瑟協 歌詠,以定八音,則雅樂可興矣。古人琴瑟定絃,皆以 笙管為準。《後漢志》所謂絃以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 「也。琴有八十四聲,置八十四,以十二除之得七。」是知 每均當具七音。自隋何妥建議廢旋宮法,由是以來, 世俗琴士不識七音為均之琴,惟笙皆是七音為均, 卻無五音為均之笙。援笙為琴瑟作證,不亦深切著 明乎?朱熹、蔡元定皆不非七音,陳暘何人,乃敢非之? 《樂記》曰:「不知聲者,不可與言音。不知」音者不可與言 樂,何妥陳暘之謂也。至今儒者疑信相半,七音之均 幾息矣。此篇特為七音之均而作,琴中八十四聲,祇 用笙中七簧定之,以簡馭繁,妙法也歟!

《八十四聲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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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琴有三等四調:一曰《大琴正調》,二曰《中琴平調》,三曰《小琴清調》,四曰《瑟調》。瑟調最高,古人重之。

大琴圖一 编辑

一絃,    二絃,    三絃,    四絃,    五絃,    六絃    ;七絃。

黃鐘宮

徵。林倍 羽:南倍 和。應倍 宮。黃正 商。太正 角。姑正 中。蕤正

仲呂宮

商。林倍 角。南倍 中。應倍 徵。黃正 羽:太正 和。姑正 宮。仲正

無射宮

羽:林倍 和。南倍 宮。無倍 商。黃正 角。太正 中。姑正 徵。仲正

夾鐘宮

角。林倍 中。南倍 徵。無倍 羽:黃正 和。太正 宮。夾正 商。仲正

夷則宮

和。林倍 宮。夷倍 商。無倍 角。黃正 中。太正 徵。夾正 羽:仲正

大呂宮

中。林倍 徵。夷倍 羽:無倍 和。黃正 宮。大正 商。夾正 角。仲正

已上六調為下調,以中絃為黃鐘,故下《大呂》一律。

大琴圖二 编辑

一絃,    二絃,    三絃,    四絃,    五絃,    六絃    ;七絃。

林鍾宮

宮。林倍 商。南倍 角。應倍 中。大正 徵。太正 羽:姑正 和。蕤正

太蔟宮

中。夷倍 徵。南倍 羽:應倍 和。大正 宮。太正 商。姑正 角。蕤正

南呂宮

和。夷倍 宮。南倍 商。應倍 角。大正 中。夾正 徵。姑正 羽:蕤正

姑洗宮

角。夷倍 中。無倍 徵。應倍 羽:大正 和。夾正 宮。姑正 商。蕤正

應鐘宮

羽:夷倍 和。無倍 宮。應倍 商。大正 角。夾正 中。仲正 徵。蕤正

蕤賓宮

商。夷倍 角。無倍 中。黃正 徵。大正 羽:夾正 和。仲正 宮。蕤正

已上六調為高調,以中絃為大呂,故「高黃鐘一律。」

中琴圖一 编辑

一絃,    二絃,    三絃,    四絃,    五絃,    六絃    ;七絃。

黃鐘宮

羽:南倍 和。應倍 宮。黃正 商。太正 角。姑正 中。蕤正 徵。林正

仲呂宮

角。南倍 中。應倍 徵。黃正 羽:太正 和。姑正 宮。仲正 商。林正

無射宮

和。南倍 宮。無倍 商。黃正 角。太正 中。姑正 徵。仲正 羽:林正

夾鐘宮

中。南倍 徵。無倍 羽:黃正 和。太正 宮。夾正 商。仲正 角。林正

夷則宮

宮。夷倍 商。無倍 角。黃正 中。太正 徵。夾正 羽:仲正 和。林正

大呂宮

徵。夷倍 羽:無倍 和。黃正 宮。大正 商。夾正 角。仲正 中。林正

已上六調為下調,第三絃為黃鐘,故「下《大呂》」 一律。

中琴圖二 编辑

一絃,    二絃,    三絃,    四絃,    五絃,    六絃    ;七絃。

林鐘宮

商。南倍 角。應倍 中。大正 徵。太正 羽:姑正 和。蕤正 宮。林正

太蔟宮

徵。南倍 羽:應倍 和。大正 宮。太正 商。姑正 角。蕤正 中。夷正

南呂宮

宮。南倍 商。應倍 角。大正 中。夾正 徵。姑正 羽:蕤正 和。夷正

姑洗宮

中。無倍 徵。應倍 羽:大正 和。夾正 宮。姑正 商。蕤正 角。夷正

應鐘宮

和。無倍 宮。應倍 商。大正 角。夾正 中。仲正 徵。蕤正 羽:夷正

蕤賓宮

角。無倍 中。黃正 徵。大正 羽:夾正 和。仲正 宮。蕤正 商。夷正

已上六調為高調,第三絃為大呂,故「高《黃鐘》一律。」

小琴圖一 编辑

一絃,    二絃,    三絃,    四絃,    五絃,    六絃    ;七絃。

黃鐘宮

和。應倍 宮。黃正 商。太正 角。姑正 中。蕤正 徵。林正 羽:南正

仲呂宮

中。應倍 徵。黃正 羽:太正 和。姑正 宮。仲正 商。林正 角。南正

無射宮

宮。無倍 商。黃正 角。太正 中。姑正 徵。仲正 羽:林正 和。南正

夾鐘宮

徵。無倍 羽:黃正 和。太正 宮。夾正 商。仲正 角。林正 中。南正

夷則宮

商。無倍 角。黃正 中。太正 徵。夾正 羽:仲正 和。林正 宮。夷正

大呂宮

羽:無倍 和。黃正 宮。大正 商。夾正 角。仲正 中。林正 徵。夷正

已上六調為下調,第二絃為黃鐘,故「下《大呂》」 一律。

小琴圖二 编辑

一絃,    二絃,    三絃,    四絃,    五絃,    六絃    ;七絃。

林鐘宮

角。應倍 中。大正 徵。太正 羽:姑正 和。蕤正 宮。林正 商。南正

太蔟宮

羽:應倍 和。大正 宮。太正 商。姑正 角。蕤正 中。夷正 徵。南正

南呂宮

商。應倍 角。大正 中。夾正 徵。姑正 羽:蕤正 和。夷正 宮。南正

姑洗宮

徵。應倍 羽:大正 和。夾正 宮。姑正 商。蕤正 角。夷正 中。無正

應鐘宮

宮。應倍 商。大正 角。夾正 中。仲正 徵。蕤正 羽:夷正 和。無正

蕤賓宮

中。黃正 徵。大正 羽:夾正 和。仲正 宮。蕤正 商。夷正 角。無正

「已上六調為高調,第二絃為大呂,故高黃鐘一律。」 右《十二均七音琴圖》律之大者,常在大絃,律之小者,常在小絃。若夫宮商則無定位,有以第一絃為宮者,有以第二絃為宮者,有以第三、四、五、六、七絃為宮者,宮旋而律不旋,正所謂族宮也。先儒泥于宮濁羽清之說,遂謂宮商常在大絃,徵羽常在小絃,及至論律,則有正律、變律之別。此乃律旋而宮不旋,非所謂旋宮也。要之,旋宮譜中所用諸律,皆正律耳,無變律之理也。但有變宮、變徵二音,變宮、變徵二音,亦正律也。或誤指為變律,非也。宜正其名,名之曰「中和」 者,所以破陳暘《樂書》之謬也。

七始五降之圖

七始五降之圖

與宮相衝者謂之中

與角相生者謂之和

按左傳曰中聲

以降五降之後

不容彈矣此中

字所出也淮南

子曰角為姑洗

姑洗生應鐘比

於正音故為和

此和字所出也

正字出處 编辑

《後漢志》曰:「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

應字出處 编辑

《樂記註》曰:「宮商角徵羽雜比曰音,單出曰聲。樂之器,彈其宮則眾宮應,然不足樂,是以變之使雜也。」 《易》曰:「同聲相應。」

====和字出處====
考證

《春秋左傳》:齊景公曰:「唯據與我和夫?」 晏子對曰:「據亦同也,焉得為和?若琴瑟之專一,誰能聽之?同之不可也如是。」

同字出處 编辑

《樂記疏》引《易》曰:「同聲相應。」 《易·文言》文,謂同聲相應之義也。同聲雖相應,不得為樂,必有異聲相應,乃得為樂耳。

宋朝琴制,第一絃為黃鐘,第二絃為太簇,第三絃為姑洗,第四絃為蕤賓,第五絃為林鐘,第六絃為南呂,第七絃為應鐘,各隨鐘律彈之,與古法合。但以七徽為中聲,其說非是。以下《七音琴指法》不載。

《總論琴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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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律呂者,為興樂耳。律者體也,樂者用也,體用兼備, 庶幾全書。先儒獨詳於律而略於樂,有體無用,非全 書也。琴瑟笙互相為用,《曲禮》曰:「士無故不徹琴瑟。」而 《燕射》及鄉飲、鄉射,獨有瑟而無琴。《鹿鳴》先瑟而後琴, 《山樞》、車鄰只言瑟而不言琴,《論語》言瑟再三,亦不言 琴。以此觀之,瑟之於琴尚矣。自操縵失其傳,而絃歌 之聲遂絕。不絕如線者,琴與笙在也。以笙定琴,以琴 定瑟,則得之矣。

《雅樂祕傳子午二琴》用琴二張不論古琴時琴皆可但要音好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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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在子,南極在午。」子午者,天樞也。故最尊最貴,超 勝餘方也。子即黃鐘,午即蕤賓,十二律中,惟此二者 最尊最貴,是以琴家尚之,為雅樂樞機也。

子琴七音定絃捷法 即是黃鐘之均 编辑

一絃黃鐘為宮,吹上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仲呂,散 聲即黃鐘。

二絃太蔟為商吹尺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林鐘散 聲,即太蔟。

三絃姑洗為角,吹工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南呂,散 聲即姑洗。

四絃蕤賓為中吹,凡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應鐘,散 聲即蕤賓。

五絃林鐘為徵吹合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黃鐘,散 聲即林鐘。

六絃南呂為羽吹四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太蔟散 聲,即南呂。

七絃應鐘為和,吹一字按十徽定之,實音為姑洗,散 聲即應鐘。

午琴七音定絃捷法 即是蕤賓之均 编辑

一絃,大呂為徵,吹上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仲呂, 散聲即大呂。

二絃夾鐘為羽,吹「尺」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林鐘, 散聲即夾鐘。

三絃仲呂為和吹工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南呂, 散聲即仲呂。

四絃蕤賓為宮吹,「凡」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應鐘, 散聲即蕤賓。

五絃夷則為商吹合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黃鐘 散聲,即夷則。

「六絃無射為角吹」四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太蔟, 散聲即無射。

七絃黃鐘為中吹一字按十一徽定之實音為姑洗, 散聲即黃鐘。

雅樂祕傳定瑟絃法 编辑

解絃更張,草草上畢,斜排瑟柱,如箏馬然,只作一行,勿作兩行,將柱排就,然後定絃。只許緊絃,不許移柱,欲常如鴈行耳。彈時移柱無妨,不可膠也。後項白文五十一字,寫紙條貼岳上。

《黃中》第一絃黃鐘中聲,與子琴第一絃散聲同。 《大中》第二絃大呂中聲,與午琴第一絃散聲同。 《太中》第三絃太蔟中聲,與子琴第二絃散聲同。 《夾中》第四絃夾鐘中聲,與午琴第二絃散聲同。 《姑中》第五絃姑洗中聲,與子琴第三絃散聲同。 《仲中》第六絃仲呂中聲,與午琴第三絃散聲同。 《蕤中》第七絃蕤賓中聲,與子午二琴第四絃散聲同。 《林中》第八絃林鐘中聲,與子琴第五絃散聲同。 《夷中》第九絃夷則中聲,與午琴第五絃散聲同。 《南中》第十絃南呂中聲,與子琴第六絃散聲同。 《無中》第十一絃無射中聲,與午琴第六絃散聲同。 《應中》第十二絃應鐘中聲,與子琴第七絃散聲同。 《黃清》第十三絃黃鐘清聲,與子琴第一絃七徽實音 同,

大清第十四絃,大呂清聲,與午琴第一絃七徽實音 同;

太清第十五絃,太蔟,清聲,與子琴第二絃七徽,實音 同;

「夾清」第十六絃,夾鐘清聲,與午琴第二絃七徽實音 同;

《姑清》第十七絃《姑洗》清聲,與子琴第三絃七徽實音 同;《仲清》第十八絃《仲呂》清聲,與午琴第三絃七徽實音 同。

「蕤清」第十九絃,《蕤賓》清聲,與子午二琴第四絃七徽, 實音同。

《林清》第二十絃,林鐘清聲,與子琴第五絃七徽實音 同;

「夷清」第二十一絃,夷則清聲,與午琴第五絃七徽,實 音同;

南清第二十二絃南呂清聲,與子琴第六絃七徽實 音同;

「無清」第二十三絃,無射清聲,與午琴第六絃七徽實 音同。

「應清」第二十四絃,應鐘清聲,與子琴第七絃七徽實 音同;

「小黃清」第二十五絃,小黃鐘清聲,與午琴第七絃七 徽實音同。

黃中隔八下生林中 勾黃、擘林。

林中隔六「上生太」,中 擘林抹太。

太中隔八下生南中 勾,太擘南。

南中隔六「上生姑」,中 擘南抹姑。

姑中隔八下生應,中 勾姑擘應。

應中隔六「上生蕤。」中 擘應抹蕤。

蕤中隔六上生大,中 擘蕤抹大。

大中隔八「下生夷」,中 勾、大擘夷。

夷:中隔六。上生夾。中 擘夷,抹夾。

夾中隔八《下生》無。《中 勾》《夾擘》無。

無中隔。六上生仲。中 擘。無抹仲。

「仲。」「中」「隔」「八」下生黃。清 勾仲擘黃

黃清隔八下生林清、 勾黃擘林

「林清」隔「六」「上生太」清 擘林抹「太。」

「太清」隔八,下生南清, 勾太擘南。

《南清》隔六上生姑,清 擘南抹姑。

姑清隔八下生應,清 勾姑擘應。

「應清」隔六「上生蕤。」清 擘應抹蕤。

蕤清隔六上生《大清》, 擘蕤抹大。

大清隔八「下生夷」、清 勾、大擘夷

《夷清》隔六「上生夾」《清 擘》《夷抹》夾。

夾清隔八下生,無《清 勾》《夾擘》無。

無清隔六上生仲。清。 「擘無抹仲。」

《仲清》隔八下生小黃。清 勾仲擘小黃

下生:順行,隔八相和,用右手中指勾,大指擘。猶琴家大閒勾 上生逆行。隔六相和,用右手食指抹大指擘。猶琴家小閒勾 古人鼓瑟,別有指法,與今太常所習者異。未達之士, 黨同排異,其不驚疑者蓋亦鮮矣。請論其略。夫《詩》有 之:「妻子好合如鼓瑟。」琴瑟音失傳,當以琴音校正,則 得之矣,斯譜是也。鉤抹以大絃為正者,則必以小絃 為應和;擘托以小絃為正者,則必以大絃為應和,此 自然之理也。亦猶琴焉,大絃鳴則小絃應之,小絃鳴 則大絃應之,乃琴瑟之常理,何嘗妄分其大小哉?太 常之瑟,右手不鼓小絃,左手不鼓大絃,蓋為異說之 所惑也。《韓非子書》有云:「齊宣王問巨倩曰:『儒者鼓瑟 乎』?對曰:『不也。瑟也者,以小絃為大聲,以大絃為小聲, 是細大易序,貴賤易位也。儒者謂害義故不能』。宣王 曰:『善』。」韓子法家者流,矯枉過正,泥於尊君卑臣,故有 是喻。雖然,韓子不獨善喻,亦可謂知瑟矣。蓋瑟大絃、 小絃互相唱和,古之制也。專以小應大,近代之拘也。 上古瑟制,周世猶存,韓子蓋據當時所親見者如此。 「禮失求諸野」,斯之謂歟!學者取其幸睹瑟制之存,不 以文害辭而以意逆志可也。遂謂儒家真不鼓瑟,正 猶痴人前說夢耳。好事者又從而辨之,非夢中說夢 乎?近代惑於其說,因而改易古人瑟制,若今太常之 所習者,誤矣。又按《莊子》《文子》二書皆云:「瑟鼓之二十 五絃皆動。」其言最古,必有所本,是周人未嘗謂中絃 不彈也。《淮南子》書亦云:「瑟鼓之二十五絃皆應。」是漢 人未嘗謂中絃不彈也。杜氏《通典》云:「頌瑟二十五絃 盡用之」,則知唐制亦與周、漢制同。《文獻通考》云:「宋朝 太常瑟用二十五絃,具二均之聲。第一絃黃鐘中聲, 第十三絃黃鐘清聲,左右手互應,清正聲相和。」所謂 第十三絃,即中絃也。既言互應,必非不彈矣。原夫初 設黃絃主意,以其絃多難辨,遂將黃鐘黃之,睹黃絃 即知是黃鐘,使人易認,彈不錯耳。後乃傳訛,謂君絃 不宜彈,於君絃旁添設黃鐘,當隔八乃隔九,誤矣。然 非初設黃絃者之意也。大樂以作為吉,不作為凶,有 故則設而不作,既添設君絃,乃設而不作,非吉兆也, 無乃不可乎?愚議黃絃之設,無可無不可,但作黃鐘 彈之,其旁便作大呂,勿重添黃鐘也。第二十五絃為 黃鐘清聲,俗呼六者是也。夫如此,則隔八相生,而無 不協矣。返本還原,循環無端,乃最精之妙義,亦復古 制之一端也。雖然,不如不用黃絃尢妙,此惟可與達 者言之。古用瞽者鼓瑟,而朱黃其何能別哉?大抵瑟 之為器,絃雖多而指法極少,初學惟患不熟,熟則絕妙,超勝於琴遠矣。好古君子,宜盡心焉。

初學操縵口訣 编辑

以笙定琴, 以琴定瑟, 以簡馭繁, 萬無一失。 瑟音雖多, 琴律止七, 琴有乃彈, 琴無不必。 琴引瑟音, 瑟協琴律, 琴瑟協同, 音律引出, 琴瑟非二, 音律如一, 皆成操縵, 則能事畢。

以下瑟譜指法不載

論絃歌二者不可偏廢 编辑

《序》曰:「歌以絃為體。絃以歌為用。絃歌二者,不可偏廢。故論之。」

「書名《絃歌要旨》者,臣父恭王之所傳而臣之所受者 也。其旨有四,曰總條理以安節,致中和以安律,始操 縵以安絃,終博依以安詩。」四者所為絃歌之要旨也。 原夫為《書》之意,蓋慮世儒習歌詠者則有矣,鼓琴瑟 者或鮮焉,故先之以琴瑟;又慮學琴瑟者則有矣,通 律呂者或鮮焉,故先之以律呂;又慮講律呂者則有 矣,明節奏者或鮮焉,故先之以節奏。觀其次序先後, 察其本末始終,無非顯微闡幽之意。謂之《要旨》,不亦 宜乎?謹錄於左。

《絃歌要旨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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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歌詠所以養其性情,舞蹈所以養其血脈,故曰「禮樂不可斯須去身。」 孔門禮樂之教,自興於詩始。《論語》曰:「取瑟而歌。」 又曰:「子於是日哭則不歌。」 其非病非哭之日,蓋無日不絃不歌。由是而觀,則知絃歌乃素日常事,所謂「不可斯須去身」 ,信矣。至若子游、子路、曾晳之徒,皆以絃詠相尚。伯魚未學《周南》《召南》,則以面牆之喻規之,其諄諄誘以詩,樂而無閒也。宋朝道學之興,老師宿儒,痛正音之寂寥,擇取《二南》《小雅》十數篇,寓之塤籥,使學者朝夕歌詠。近世行鄉飲,亦不廢歌詩,儒生往往習此,雖不以為異事,然而徒歌無絃,歌又不能造夫精妙之地,使人聽之而惟恐臥,實有以致臥也。臣父南還,得祕傳操縵譜以授臣曰:「徒絃徒歌,非所謂絃歌也。欲學絃歌,慎毋忽此。」 臣對曰:「唯。」 遂習而傳之。因僭為之序曰:「操縵安絃,其來尚矣。今琴家定絃,所彈《操縵譜》,即古《操縵》之遺音也。口耳相傳,不記文字,詞旨淺俗,學者輕之,殊不思禮失求諸野樂失亦然,殆未可輕之也。」 按舊譜云:「定當達理定,達理定,定當達理定。」 凡三句,共計十三字,從頭再作,是為二章。合二章為一篇,名曰《古操縵引》。詳其詞旨,蓋謂定絃之人,當達定絃之理,然後可定也。下文二句,嗟嘆之耳。雖擬絃音而作,亦未必無謂也。《別傳譜》云:「風清月朗聲,月朗聲,風清月朗聲。」 是亦有謂。而作。蓋此五字而具四義,謂正、應、和、同也。正者,本律散音,「風」 、「月」 二字是也。應者,本律實音,「清」 字是也。和者,相生之音,「朗」 字是也。同者,齊撮之音,「聲」 字是也。風、清二聲為同,「月」 「朗」 二聲為和。凡律為陽而呂為陰,以律應律,以呂應呂曰應;以律和呂,以呂和律曰和。以陽配陽,以陰配陰,謂之同而不和。以陽召陰,以陰召陽,謂之和而不同。琴瑟譜中,皆有正、應、和、同四義。具此四義,謂之操縵。否則《左傳》所謂「專壹」 是也。故《學記》曰:「不學操縵,不能安絃;不學博依,不能安詩。」 安,樂也。安絃,樂於絃也;安詩,樂於詩也。操者,持也。縵者,緩也。持於絃聲則歌聲緩,所謂歌永言也。博者,多也。依者,倚也。倚於歌聲則絃聲多,所謂聲依永也。歌彼一字,絃此二段。二段既盡,一字方終。勿令歌聲先盡而絃聲未盡,勿令絃聲先終而歌聲未終。絃與歌,歌與絃,交相操持,互相依倚,不知歌之為絃,絃之為歌,物我兩忘而與俱化。養性情,致中和,由乎此也。前段第一聲,擊金鐘為節,後段第一聲擊玉磬為節,所謂「始終條理」 者也。無鐘磬則以缶為節,趙王鼓瑟,秦王擊缶是也。絃聲數十,擊節止二,此所謂繁文簡節之音也。初學琴瑟,必先學此。雖然,嘗繹思之,《舊譜》一篇,分作二章,每章三句,象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也。首句五字,象五聲也。次則八字,象八音也。共十三字,象琴十三徽也。一篇之閒,總節有二,象兩儀也。一章之閒,細節有八,象八卦也。絃聲十三,象十二月及閏月也。其旨深奧,非聖人不能作。然昔人所傳譜詞涉鄙俚,故好事者頗潤色之,或借風清月朗字義,或采古人見成語言,用擬絃音,猶樂家所謂填詞也。不過識音律,明節奏,開示初學而已。若夫魚兔,既得筌蹄,宜棄絃聲,添減存乎其人,不必拘十三聲也。惟總節二與細節八,則不添減耳。故操縵譜有十三字者,有十六字者,絃聲多寡大同而小異也。今列數種于左,庶後世學者知所變通云。

十三字操縵 编辑

前段名曰《金聲 定當達理定》 《達理定》 《定當達 理定》。

後段名曰《玉振 定當達理定》 《達理定》 《定當達 理定

右係琴家所傳舊譜,乃「太古」 遺音也。

又十三字操縵

前段名曰「金聲, 風清月朗聲」, 「月朗聲, 風清月 朗聲」;

後段名曰:「《玉振》 高山流水聲, 流水聲 高山流 水聲」

右係《琴家別譜》,亦名《風清月朗》是也。

又十三字操縵

前段名曰「《金聲》, 滄浪之水清 之水清 可以濯 我纓。」

《後段名》曰:「《玉振》 滄浪之水濁 之水濁, 可以濯 我足。」

右係借古語擬絃音,猶詞家填腔也。

十六字操縵 编辑

前段名曰:《金聲》: 「滄浪之水清兮;之水清兮,可以濯 我纓兮。」

後段名曰:「《玉振 滄浪》,之水濁兮;之水濁兮,可以濯 我足兮。」

右係借古語擬絃音,猶詞家填腔也。

又十六字操縵

前段名曰:「《金聲》 月朗風清流水高山;月朗風清,流 水高山。」

後段名曰:「玉振, 風清月朗,山高水流,風清月朗,山 高水流。」

右係琴家別譜,亦名《月朗風清》是也。

又十六字操縵

前段名曰《金聲》, 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 禮勿動。

後段名曰「《玉振》, 敖不可長,欲不可從,志不可滿,樂 不可極。」

右係借古語擬絃音,猶詞家填腔也。

論曰:音節之生,猶乎人之心也。天君泰然,則百體從 令;條貫乖方,則音節違和。曰和曰節,無餘蘊矣。《周禮》: 小師「掌六樂聲音之節與其和。」和者,齊聲如一之謂 也。節者,板眼如一之謂也。故《孟子》稱「仲尼金聲而玉 振之」,取譬於鐘磬也。《虞書》:「擊石拊石,百獸率舞。」《商頌》: 「既和且平,依我磬聲。」《周禮》:鍾師、磬師「掌金奏,教縵樂。」 《儀禮》:「奏騶虞,閒若一。」註謂:閒、若一者,重節也。古人於 樂,重在節奏。今人學歌學琴,多無板眼。何也?板眼者, 節奏之謂也;節奏者,操縵之謂也。故《學記》曰:「不學操 縵,不能安絃;不學博依,不能安詩。」學琴學歌,先學操 縵,為第一之要務。操縵失傳,則雅樂失傳矣。舊傳操 縵每段各十六聲,今或省去三聲,蓋所省三聲者,亦 猶《文章》中「助」字云。

已上總條理以安節。「條理」 ,猶言脈絡。「安節」 ,安于節奏;後言「安律」 、「安絃。」 「安」 詩倣此。

論琴五音七音 编辑

琴有七絃,當具七音。世所傳者五音為均,何也?蓋五 音為均者,古謂之五絃琴,其第三絃舊名中絃,故《史 記》謂琴宮絃居中央,君也;商張右旁,不失其次序,則 君臣之位正矣。猶瑟宮絃為君而居中央者也。七絃 之琴,係七音為均者,宮絃亦居中央,惟五音為均者, 則以第三絃為黃鐘,此乃五絃琴宮之舊位,而未嘗 改也。故《管子》謂「宮數八十一,徵數一百八,羽數九十 六,徵羽之數各加一倍」,即此理也。近世琴家不曉此 理,指第一絃散聲為宮,誤矣。

論琴九徽十徽 编辑

琴之徽十有三,惟第十徽與第九徽古人謂之「中聲」, 乃琴之最要也。調絃定律,不過二者之閒而已。律從 濁漸清,謂之「降琴。」從第十徽降至第五徽,謂之五節。 自十降九為第一節,自九降八為第二節,自八降七 為第三節,自七降六為第四節,自六降五為第五節。 五節之外,濁者益濁,清者益清,皆非中聲,雖有餘徽, 而雅樂不用也。昭元年《左傳》曰:「先王之樂,所以節百 事也,故有五節,遲速本末以相及。」中聲以降,五降之 後,不容彈矣。於是有煩手淫聲,慆堙心耳,乃忘平和, 君子弗聽也。君子之近琴瑟,以儀節也,非以慆心也。 此之謂也。

祕傳定琴瑟法 编辑

《孟子》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後漢律曆志》曰:「絃之 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詩》云:「鼓瑟鼓琴,笙磬同音。」 雖無律而有笙,定不難矣。拔出笙簧而單吹之,令善 琴善箏者解去琴瑟之絃,從新上之。蓋瑟與箏大小 雖殊,而其上絃之法無異,知箏不識瑟,亦能上絃耳。 琴有五聲為均者,亦有七音為均者,上絃法略不同, 且論五聲者,初學易曉也。琴絃散聲為律之正音,按 第十徽為律之母,按第九徽為律之子。律母云者,能 生散聲者也。律子云者,散聲所生者也。先吹「合」字,上 第一絃,按第十徽彈之,令與笙音相同,是為黃鍾。次 吹「四」字,上第二絃,按第十徽彈之,令與笙音相同,是 為太簇。次吹上字,上第三絃,按第十徽彈之令,與笙 音相同,是為仲呂。次吹「尺」字。上第四絃,按第十徽彈之令,與笙音相同,是為林鍾。次吹「工」字。上第五絃,按 第十徽彈之令,與笙音相同,是為南呂。其第六絃、第 七絃散聲,與第一絃、第二絃散聲相應,此五聲為均 之琴也。吹笙定絃畢,復照調絃法再詳定之,是上《琴 大略》也。

上瑟,大略與上箏同。將瑟絃通解畢,新布拂拭乾淨, 尾端用錦一幅,或用色紙代之。先上中絃空彈散聲, 令與琴第三絃散聲相同,復從中閒挨次上之。上絃 聽音,空彈散聲,不須安柱。第一絃、第二絃散聲比琴 第一絃散聲微低,第三絃、第四絃散聲與琴第一絃 散聲同,第五絃、第六絃散聲比琴第二絃散聲微低, 第七絃、第八絃散聲,與琴第二絃散聲同,第九絃、第 十絃散聲,比琴第二絃散聲微高,第十一絃、第十二 絃散聲,比琴第三絃散聲微低。自第十三絃起,至第 二十五絃散聲,皆與琴三絃散聲同。如是聽畢,然後 安柱。外邊大絃安柱,離尾岳內約有一肘,裡邊小絃 安柱,離首岳內約有一肘。然瑟長短不同,但言離岳 勿太遠,勿太近可也。餘絃安柱,形如鴈陣,排作一行, 勿作兩行。俗士不曉,排作兩行,甚可笑也。其定絃法, 以笙定琴,以琴定瑟,則十二律之音全矣。

論黃絃不可不彈 编辑

《莊子》《文子》及《淮南子》之言瑟也,皆云鼓之二十五絃 皆動。此乃古法,至唐宋猶然也。杜氏《通典》曰:「頌瑟長 七尺二寸,二十五絃盡用之。」盡用之者,則中絃亦用 矣。《文獻通考》曰:「第一絃黃鐘中聲,第十三絃黃鐘清 聲,即中絃也。第二絃大呂中,第十四絃大呂清,第三 絃太蔟中,第十五絃太蔟清,第四絃夾鐘中,第十六」 絃夾鐘清;第五絃姑洗中;第十七絃姑洗清;第六絃 仲呂中;第十八絃仲呂清;第七絃蕤賓中,第十九絃 蕤賓清;第八絃林鐘中,第二十絃林鐘清;第九絃夷 則中;第二十一絃夷則清;第十絃南呂中,第二十二 絃南呂清。第十一絃無射中,第二十三絃無射清。第 十二絃應鐘中,第二十四絃應鐘清。其第二十五絃, 《文獻通考》雖不言之,蓋即中絃黃鐘之應聲也。諸律 中清各具二均,而惟黃鐘則有大、中、小三聲者,其中 猶正律也。大者,倍律也,小者,半律也。亦猶曆家「履端 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之義。然餘律惟有二,獨黃 鐘有三者,黃鐘至尊,特異於餘律也。和笙十三簧,律 準之十三絃十二律外,而餘其一皆以小者為黃鐘 之清聲,瑟之末絃為黃鐘之清聲,亦猶是耳。中絃雖 為黃鐘,《元史》已前,都無。黃絃之說,不知始於何時。初 意原為鼓瑟者易識,庶免錯誤。睹其黃色,則知是黃 鐘,無別意也。後乃傳訛,遂謂黃絃為君而不敢彈。夫 謂黃絃為君而不敢彈,則是樂聲中無君矣,天下豈 有無君之禮樂哉?古人遇有變故,則樂設而不作。無 故而於黃絃之君設而不作,則不祥矣。此不可不辨 也。宜照《文獻通考》改正為便。

論定瑟必須吹笙 编辑

詩云:「我有嘉賓,鼓瑟吹笙。」又云:「鼓瑟鼓琴,笙磬同音。」 蓋琴瑟與笙最相合者也。今人定瑟不用笙,而用排 簫,則誤矣。排簫之精製者,亦無不可,但恐不精製則 不如笙也。笙定瑟法,先吹「合」字,定第一絃為黃鐘之 中聲;又吹「合」字,定第十三絃,即是中閒黃絃,為黃鐘 之清聲;復吹「六」字,定第二十五絃為黃鐘之子聲;吹 「四」字,定第三絃及第十五絃為《太蔟》,隔第二絃不先 定者,以俗笙無背四故也。次吹「一」字,定第五絃及第 十七絃為姑洗,隔,第四絃不先定者,以俗笙無背一 故也。次吹「上」字,定第六絃及第十八絃為仲呂;次吹 「勾」字,定第七絃及第十九絃為蕤賓;次吹「尺」字,定第 八絃及第二十絃為林鐘;次吹「工」字,定第十絃及第 二十二絃為南呂;次吹《凡》字,定第十二絃及第二十 四絃為應鐘。隔《夷則》、無射而不先定者,恐俗笙無啞, 工、啞凡二音故也。俗笙雖無此音,其有者既已定,則 無者可推矣。大呂在於合、四二音之閒,比合微清,比 四微濁;夾鐘在於四、一二音之閒,比四微清,比一微 濁;夷則在於尺、工二「『音之閒,比尺微清,比工微濁,無 射在於工、凡二音之閒,比工微清,比凡微濁,俗呼背 四背一啞、工、啞凡是也。世俗之樂,不用此音,古樂旋 宮則用之矣。今太常瑟無此四律者,旋宮法久廢故 也。是以合字、『上』」字、「『尺』字獨彈獨應,四字、『一』」字、「工』字雙 彈雙應,非古人彈瑟之法也。」已上一節,專為天下郡 學之習雅樂者而論也。若夫知音之士,用《子午琴》以 定之,則又不必拘於笙矣。

已上「致中和以《安律》。」中者,平也。漸次而高,不忽然高,漸次而低,不忽然低,雖低不至於咽不出,雖高不至於揭不起,是為中也。和者,齊也。眾絃齊彈如同一絃,眾管齊吹如同一管,眾聲齊響如同一聲,眾口齊歌如同一口,是為和也。致者,務要如是云耳。

論學操縵捷徑法 编辑

「古操縵有二種:十六字者,絃聲無閒斷,故不用《齊》撮; 十三字者,絃聲有閒斷,故用《齊》《撮》耳。二者不可偏廢, 各有妙趣存焉。學十六字者,專學十六字;學十三字 者,專學十三字;學笙者專學笙;學歌者專學歌。不許混亂,務要精熟。用志不分,乃疑於神,是為妙矣。」凡曰 《齊撮》、曰勾、曰挑、曰散、曰按之類,係是《琴譜》,琴士知之; 係是笙譜,僧道知之,故不細解,恐文煩也。然起初學 琴,須琴士教之,學笙亦須僧道教之,最為省力。仍須 儒者依此書中所說而料理之,方為雅樂。不然則類 乎俗琴、俗笙矣。笙吹出一口氣,琴彈操縵一段。笙吸 入一口氣,亦彈操縵一段。琴要縵,笙要隨,琴縵不許 緊吹及彈,舌亦不許忽吹忽吸,此謂之俗樂聲。雅樂 之笙,最忌此也。譬如學急口,令偷換氣,則罰之。學吹 笙亦如此,知其甚難而固執之,方稱「操縵」二字之義, 慎勿信口吹也。《記》曰:「嘽諧縵易之音。」此之謂也。

論雅琴只按十徽 编辑

琴有十三徽,徽閒復有二十四律之位。每調按絃,各 照律位,取其實音,以配散聲,迭相應和,皆可以彈操 縵。而其指法則皆不同。大率七徽以左是為正律,七 徽以右是為半律。或正或半,隨歌高下。音調既熟,通 變由人,今不悉載也。如或未然,只用九徽、十徽一節, 其音亦無不備。蓋此兩徽,實乃琴體三分之二、四分 之三,黃鐘損益上下相生之正位焉。其音純正,超勝 諸徽,故《琴道》尚之耳。

論雅琴不用吟猱 编辑

「凡琴之曲,有《雅》有鄭。鄭、衛之聲,貴泛音而尚吟猱;《雅》 《頌》之音,貴實音而尚齊撮。是故先王之樂,琴曲之中, 以十分言之,齊、撮居其三。」蓋琴瑟之與笙,此三器最 相似。瑟無吟猱,琴亦無之。笙之獨簧不能成音,必合 兩三簧而後成音,則知琴瑟亦然,獨彈一絃不能成 音,必撮兩三絃而後成音。先王之樂,琴瑟笙簧未有 不相合者。《詩》云:「鼓瑟鼓琴,笙磬同音。」此之謂也。世俗 琴曲則不然,蓋吟猱多而齊撮少,古所謂鄭、衛之音 也,切宜忌之。以下五音七音琴瑟操縵指法不載

《董斯張廣博物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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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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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師曠作《中為月形圖》寫山水。

師襄 编辑

衛師襄作《肩項》直而深,端有亂紋如絲,綴七十二調, 作八百九十曲,為孔子師。

鳳嗉 编辑

衛師曹作。頂上綴兩圓蟬,作三十九引,定六十七調, 以琴謁靈公。每鼓琴,有《仙集》。

槃琴 编辑

孔子作《哀鳴犢》。《舜華》

掩容一名振谷 编辑

閔子作,孔子薦之為上卿。後作《離洞》雲「朝天鶴」以獻 孔子,孔子知其有退意,後乃辭歸。

龍首 编辑

周召公之後姬剛所作。於兩額閒出尖勢,廣二寸半, 有清實幽遠之音。

龍腰 编辑

魯謝涓子作腰閒,作半月形,三絃如七絃之音。嘗遊 江淮,鼓琴於水側,遇一女抱小綠綺,撫弄非常俗之 聲。涓子訝之曰:「妾北陵之女也。」因授《清江引》。

龍頞 编辑

魯賀雲:作項肩斜出,一寸二分,五絃,常於淮、泗夜靜 鼓琴,忽有三人來曰:「我,商三賢也。」先生之琴盡善,然 於古法未甚協,因授《皎月風雷》之曲。

雙月 编辑

《榮啟期》作「腰閒」,為二小月形。

覆杯 编辑

《魏師經》「作於兩肩,作廣翅,橫二寸五絃。」

鳳勢 编辑

《魏揚英》作於兩肩腰閒,為飛尖勢,廣二寸,有霹靂聲。

鳳舌 编辑

衛秦玨作《鳳舌斜飛》,三寸,下有峻形。習徵調,每坐風 雪中鼓之,俄有和氣。陳虞命鼓琴。當盛夏,操南音,忽 西有雲起,曲終,雪已糝徑矣。

神暉 编辑

秦陳章作,于腰下覆,四月相向,妙作羽音。當大暑一 鼓,清風颯然。

龍腮 编辑

李斯作「于鳳舌之上,圓增三寸,兩額閒收廣二寸半, 作《狡兔操》。」

雷音 编辑

漢師中作,於項綴盤,環綴二績,形峻,有大絃、小聲。每 彈則群鳥集,作《平陵》等曲。

蟬翼 编辑

漢宋朦之作尾閒綴尖蟬,有風雲瀟散之聲。

雲泉 编辑

晉劉安世作項旁為半月勢,遇神女授《江南春》《塞上 月》二曲。

正合 编辑

《南宋文帝元嘉年閒之琴》,言「與天地正和」之氣合也
考證

怡神 编辑

《謝莊之琴》,其人七歲能文章,當時稱「江南獨步。」

連珠 编辑

隋逸士李疑作於玉女腰旁為連珠綵絃,音操清亮, 俗呼「連珠先生。」作《竹吟》《風哀》《松露》《草蟲》《子規》《山樂》,又 綴三十六小調。

《王圻續文獻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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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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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琴式,斲桐為面,持梓為底,冰絃玉軫,漆質金徽,長 三尺六寸六分,首闊六寸,通足中高二寸七分,旁各 高二寸;腰廣四寸一分,通足中高二寸,旁各高一寸 五分。七絃十三徽。如鼓樂,則用七徽至七徽半而止, 取中之聲也。

瑟,式以桐木為之,繪錦,長七尺。首闊一尺一寸九分, 通足中高四寸,旁各高三寸;尾闊一尺一寸七分,通 足五寸,旁各高三寸五分。底首對嶽山,有一圓竅,徑 三寸,橫四寸;尾底後一方竅,徑四寸,長五寸。面上兩 頭各有一眼,二十五孔疏通以繫其絃。絃長一丈,二 十四絃俱以朱絲。中一絃名曰「君絃」,以黃色。總二十 「五絃,各設一柱,游移上下,以笙和其音云。凡瑟絃與 琴絃不同,琴以徽為十二律,絃為七聲,每一聲中具 十二律,故絃止用七足矣。」瑟絃每一絃止為一律,與 鐘磬音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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