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溺女告示
作者:馮夢龍 
明崇禎七年至十一年(1634-1638年)任壽甯知縣,當時福建壽寧盛行的溺殺女嬰的陋俗,他親自起草發佈《禁溺女告示》。

壽寧縣正堂馮為嚴禁淹女以懲薄俗事。訪得壽民生女多不肯留養,即時淹死,或拋棄路途。不知是何緣故,是何心腸。一般十月懷胎,吃盡辛苦,不論男女,總是骨血,何忍淹棄。

為父者你自想,若不收女,你妻從何而來?為母者你自想,若不收女,你身從何而活?況且生男未必孝順,生女未必忤逆。若是有家的收養此女,何損家財,若是無家的收養此女,到八九歲過繼人家,也值銀數兩,不曾負你懷抱之恩。如令好善的百姓,畜生還怕殺害,況且活活一條性命,置之死地,你心何安?

今後各鄉各堡,但有生女不肯留養欲行淹殺或拋棄者,許兩鄰舉首本縣,拿男子重責三十,枷號一月,首人賞銀五錢。如容隱不報,他人舉發,兩鄰同罪。或有他故必不能留,該圖呈明,許托別家有奶者抱養。其抱養之家,本縣量給賞三錢,以旌其善;仍給。照養大之後,不許本生父母來認。每月朔望,鄉頭結狀中併入「本鄉無淹女」等語,事關風俗,毋視泛常須至示者。

本明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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