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60年4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71年4月30日
1971年5月11日
公布於民國60年5月11日
總統(60)台統(一)義字第 812 號令

中華民國 60 年 4 月 30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60 年 5 月 11 日公布總統(60)台統(一)義字第 81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刊總統府公報第 2269 號
中華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 廢止11條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15 日公布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295240 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本條例依商品檢驗法第六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國內產銷之農工礦商品檢(試)驗事項。
  二、輸出之農工礦商品檢(試)驗事項。
  三、輸入之農工礦商品檢(試)驗事項。
  四、輸出、輸入或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疫病、蟲害檢驗事項。
  五、動植物檢疫及疫情調查、研究事項。
  六、其他有關商品之檢(試)驗事項。

第三條

  本局設三組及檢驗處,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總務、文書、出納、議事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其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六條

  本局置組長三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三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其中一、二兩組組長、副組長均由技正兼任;秘書室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檢驗處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均由技正兼任;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技正三十五人至五十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十四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督導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四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八人專任,餘由技正兼任;專員十二至十六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正四十六人至七十二人,科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二十人,科員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佐六十人至九十人,辦事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其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職系說明書,就檢驗、經建行政、農業化學、一般化學工程、病蟲害、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九條

  本局得於各省(市)縣農工產品產銷地區及重要港口、機場,設置檢驗分局或檢驗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經濟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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