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717(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2006)号决议
2006年10月14日安全理事会第5551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719(200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各项相关决议,包括第825(1993)号决议、第1540(2004)号决议、尤其是第1695(2006)号决议,以及2006年10月6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6/41),
重申核、生物和化学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严重关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声称已于2006年10月9日进行一次核武器试验,这一试验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旨在加强防止核武器扩散全球机制的国际努力构成的挑战,以及对该区域内外的和平与稳定造成的危险,
表示坚信应该维护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机制,并回顾,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朝鲜不能具有核武器国家的地位,
痛惜朝鲜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谋求发展核武器,
还痛惜朝鲜已拒绝无条件地重返六方会谈,
认可中国、朝鲜、日本、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国于2005年9月19日发表的《共同声明》,
强调朝鲜回应国际社会的其他安全和人道主义关切的重要性,
表示深为关切朝鲜声称进行的试验已加剧该区域内外的紧张局势,认定因此存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明显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并根据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
1. 谴责朝鲜声称于2006年10月9日进行的核试验,公然无视安理会各项相关决议,尤其是第1695(2006)号决议和2006年10月6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6/41),其中包括这一试验将招致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并将明显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
2. 要求朝鲜不再进行任何核试验或发射弹道导弹;
3. 要求朝鲜立即收回其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宣告;
4. 还要求朝鲜重返《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并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有缔约国都需要继续履行其条约义务;
5. 决定朝鲜应暂停所有与弹道导弹计划相关的活动,并就此重新作出其原先关于暂停发射导弹的承诺;
6. 决定朝鲜应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弃所有核武器和现有核计划,严格按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对缔约方适用的义务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协定的条款和条件(IAEA INFCIRC/403)行事,并向原子能机构提供超出这些规定范围的透明措施,包括让原子能机构接触它要求和认为需要接触的人员、文件、设备和设施;
7. 又决定朝鲜应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弃现有的其他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弹道导弹计划;
8. 决定
(a) 所有会员国应防止经由本国领土或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向朝鲜提供、销售或转让下列物项,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本国领土:
(一) 《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所界定的任何作战坦克、装甲战斗车、大口径火炮系统、作战飞机、攻击直升机、军舰、导弹或导弹系统,或包括零部件在内的相关材料,或由安全理事会或下文第12段设立的委员会(委员会)认定的物项;
(二) S/2006/814号和S/2006/815号文件清单列出的所有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除非委员会在本决议通过14天内,在同时考虑到S/2006/816号文件清单的情况下修订或完成其规定,以及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认定的可能有助于朝鲜的核相关、弹道导弹相关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计划的其他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
(三) 奢侈品;
(b) 朝鲜应停止出口上文(a)(一)项和(a)(二)项所述的一切物项,所有会员国应禁止本国国民从朝鲜,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采购此类物项,不论其是否源于朝鲜领土;
(c) 所有会员国应防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朝鲜转让,或从朝鲜国民或其领土接受转让,任何与提供、制造、维修或使用上文(a)(一)项和(a)(二)项所述物项相关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或援助;
(d) 所有会员国都应根据其各自法律程序,立即冻结本决议通过之日或其后任何时间,在本国领土内的,由委员会或安全理事会指认参与或包括用其他非法手段支持朝鲜核相关、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和弹道导弹相关计划的人或实体,或代表其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并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的任何人或实体不向此类人员或实体提供或为其利益而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e) 所有会员国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委员会或安全理事会指认的对朝鲜的核相关、弹道导弹相关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计划的政策负责,包括支持或推动这些政策的人及其家属,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强迫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
(f) 为确保本段的要求得到遵守进而防止非法贩运核、生物或化学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呼吁所有会员国根据本国当局和立法的规定并遵循国际法采取合作行动,包括需要时对进出朝鲜的货物进行检查;
9. 决定上文第8段(d)项的规定不适用于经相关国家认定的下列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
(a) 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用于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及水电费,或专门用于支付合理的专业服务费和偿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费用,或国家法律规定的按惯例置存或保管冻结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应收取的费用或服务费,但相关国家须先将酌情授权动用这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在收到该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的决定;
(b) 非常开支所必需,但条件是相关国家已先将这一认定通知委员会并得到了委员会的批准,或
(c) 司法、行政、仲裁留置或裁决的对象,在此情况下,这些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可用来执行留置或裁决,但该留置或裁决须是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前作出的,受益人不是上文第8段(d)项所述人员或安全理事会或有关委员会指明的人或实体,且相关国家已将其通报了委员会;
10. 决定上文第8段(e)项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委员会逐案认定,出于人道主义需要,包括为履行宗教义务之目的,此类旅行是合理的,或委员会认为给予豁免将推进本决议的目标;
11. 吁请所有会员国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为有效执行上文第8段规定而采取的步骤;
12. 决定根据其暂行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成立一个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以开展下列工作:
(a) 设法向所有国家,尤其是生产或拥有上文第8段(a)项所述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的国家,索取关于它们为有效执行本决议第8段规定的措施采取行动的信息,以及安理会在这方面可能认为有用的其它任何信息;
(b) 审查据称违反本决议第8段规定的措施的信息,并采取适当行动;
(c) 审议要求享受上文第9和第10段规定豁免的申请,并作出决定;
(d) 确定为上文第8段(a)(一)和第8段(a)(二)项之目的,需要列入的其他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
(e) 指认受上文第8段(d)项和第8段(e)项规定措施约束的其他个人和实体;
(f) 颁布必要的准则,以协助执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
(g) 至少每90天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关于如何加强上文第8段规定措施的效力;
13. 欢迎和进一步鼓励所有有关国家作出努力,加紧外交努力,不采取任何可能加剧紧张局势的行动,推动早日恢复六方会谈,以期迅速落实中国、朝鲜、日本、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国于2005年9月19日发表的《共同声明》,实现可核查的朝鲜半岛无核化,维护朝鲜半岛及东北亚的和平与稳定;
14. 吁请朝鲜立即无条件地重返六方会谈,努力迅速落实中国、朝鲜、日本、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国于2005年9月19日发表的《共同声明》
15. 申明安理会将不断审议朝鲜的行动,并准备审议上文第8段所列措施是否适当,包括届时视朝鲜遵守本决议各项规定的情况,根据需要,加强、修改、中止或解除这些措施;
16. 强调,如果有必要采取补充措施,则须进一步作出决定;
17.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551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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