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
2023年2月22日
2023年2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蔡挪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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