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国际金融公司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国际金融公司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84〕35号
1984年1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文件

  我国于1980年5月恢复在世界银行的席位以后,已成为世界银行集团所属国际金融公司的成员国,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发出了对国际金融公司协定的确认书,确认该协定第六条第二节至第九节(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被赋予法律效力。其中第九节为豁免税收。为便于执行,特明确对国际金融公司的在华财产和从我国取得的下列所得或收入免予征税:

 一、 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和转让股份的所得;

 二、 在华财产(包括房产)和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

 三、 贷款给我国公司、企业取得的利息。

  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