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县人民委员会关于木材管理暂行办法布告

关于木材管理暂行办法布告
办字第0142号
1959年2月
发布机关:阜阳县人民委员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木材的管理,“保证重点,照顾一般”,达到较合理的分配起见,根据“安徽省木材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木材是国家规定统一管理的物资,除由国营木材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收购和经营,也不得以单位和个人名义随便出具证明介绍来购。

第三条:凡建设部门之基建用材,必须事先编造用材计划,报经县计划委员会平衡后,根据情况由木材公司供应。如无计划者,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律不予供应。

凡是基建部门之剩余用材,应全部交给木材公司,即木材公司按照基建剩余材按质论价收回。

第四条:人民公社需要自采的木材数量在三立方米以内者,报经乡批准,并报县林业行政部门备查;三立方米以上者,应报县人委审批后方准砍伐。

第五条:凡公路、河道两旁的林带以及风景树、防风林、果木母树、经济林木,一律禁采伐。公有林木需要砍伐者,必须报经乡审查,县批准后,方准砍伐,并按照国家牌价作价上缴给当地财政部门。

第六条:严禁采伐未成材的幼树,对需要采伐的木材,直径在20公分(矿柱例外)以上者,方准砍伐,同时在砍伐以后,立即栽补树苗,不得有光砍不栽的现象。

第七条:各乡人民委员会、市场管理委员会、木材检查站,应加强对城市集镇上柴草行的管理,凡群众在当地出售具有使用价值的木材,应卖给木材公司,柴草行不得经营。对所允许经营的烧柴价格,更不得任意提高,以防群众将成材破成劈材出售。

第八条:凡外地运经本县的木材,没有省林业行政部门运输许可证和专署木材检查站证明者,以及外地到本县境内采购木材未经县批准者,对其所运木材,人人都应检举制止,当地人民委员会有权扣留,对所扣留的木材应通过检查站上报县处理。

第九条:为了加强对木材市场的管理,各乡对凡没有按照规定手续在市场上擅自收购、出售的木材,都有权检查制止和扣留,并将情况和扣留之木材上报县处理。

第十条:凡木材公司所设各点收购之木材,应由木材公司统一调剂供应市场,当地公社不得擅自扣留。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得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没收,或进行法律制裁;对维护本办法有功者,得酌情给予表扬或奖励。

县长:孙永熙

195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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