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民國68年)

國軍軍官佐考績條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立法於民國68年12月14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68年(1979年)12月14日
中華民國68年(1979年)12月28日
公布於民國68年12月28日
總統(68)台統(一)義字第 6529 號令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民國89年)

中華民國 68 年 12 月 14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68 年 12 月 28 日公布1.總統(68)台統(一)義字第 6529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第2, 8, 10, 11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6 日公布2.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2921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8、10、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第2, 13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4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0991號令修正公布第 2、1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37117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陸海空軍現役中將以下軍官、士官之考績,依本條例行之。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規定服役期限不逾三年者,由國防部另定考核辦法行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條

  考績每年辦理一次,以上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為一考績年度。

第三條

  考績採三級考評,區分為初考、覆考、審核三層次;各級考績官由國防部依單位編組型態定之。

第四條

  考績項目分思想、品德、才能、學識、績效、體格等六項。

第五條

  各級考績官對受考官各項之考評,應以平時考核為基礎,並參考年度獎懲記載,予以綜合分析評定。

第六條

  考績績等,區分為特優、優等、甲上、甲等、乙上、乙等、丙上、丙等、丁等九等。

第七條

  考績成果之運用,以績等為主,考績項目為輔。有關任官、任職、調訓、勛獎等,人事作業,以乙等為最低合格標準。

第八條

  年度考績在乙上以上者,發給考績獎金;丙上以下者,依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
  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第九條

  正在遂行戰鬥任務之單位及特殊狀況之人員,暫停辦理考績,俟狀況許可,再行補辦。

第十條

  新任用未滿六個月或因故未服勤逾六個月以上者,不予辦理考績。

第十一條

  考績官及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失實或遺漏錯誤;違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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