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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差》銀三千八百五十二兩六錢。

綱銀、一千七百五十五兩五錢二分五釐零。鹽鈔銀、三百八十四兩五錢三分六釐零

皇清原額各色共地、九千三十頃九十八畝四分零

共徵糧五萬四千九百八十七石一斗零。除蠲免荒地外,

實在民田稻、葦、平、坡、山、淨水六則各色共地七千六百七十一頃二十五畝四分五釐零,共徵折色銀五萬二千二百六十四兩六錢九分零。屯田上中下各色共地四百五十七頃八十一畝五分,共折銀一千三百八十九兩九錢七分八釐零。

順治十六年起、至康熙十六年止,開墾屯田共地四十四頃一十一畝二分零,共徵折色銀一百三十三兩二錢四分三釐零。

順治八年起、至康熙三十七年止,查出隱漏更名開墾各色民田,共地四百五十八頃九十四畝三分零,共徵《折色》銀二千二百六十五兩二錢八分八釐零。

《人丁》共一萬七千三百五十五丁,共徵《均徭》銀一萬六百一十九兩二錢一分一釐零。

《屯丁》四十九丁,共徵徭銀一十兩二分。

鹽丁共六百三十三丁,共徵《均徭》銀六百七十三兩二錢三分三釐零。

商稅酒課匠價棗株銀共一百六十兩八錢六分四釐零。

額外加徵工費銀二十五兩八錢。

以上《地丁》,共徵:銀六萬七千五百四十二兩二錢四分二釐零。

起解司、道、府共銀六萬二千二百三十兩四錢五分零。

留支驛站並官俸役食銀五千三百一十一兩七錢九分二釐零。

未墾荒地一千一百一十頃四十九畝六分零。《平陸縣》

官民田地四千九百二頃一十二畝七分五釐,實徵夏秋糧二萬六千三百五十四石六斗二合零,俱折色坐價不等並絲、絹、馬草共派銀二萬四千二百八十四兩五錢三分四釐零。夏稅折色麥七千九百二十九石六升四合,坐價不等並絲絹共派銀五千二百一十六兩六錢一分七釐零。

秋糧折色一萬八千四百二十五石五斗三升八合,坐價不等,並馬草共派銀一萬九千六十七兩九錢一分六釐零。

馬草、三萬六千八百五十一束零。每束徵銀八分。並加徵共派銀三千二百九十兩三錢八分五釐零

屯糧三百四十三石六斗六升。每石徵銀八錢,共銀二百七十四兩九錢二分八釐。

站銀二千五十七兩九錢五分八釐零。

班匠銀五十八兩七錢三釐。

審定均徭銀七千五百三十兩七錢一分八釐八毫零。

《銀差》銀一千六百六十四兩二錢二釐零。《力差》銀三千六百九十六兩二錢。

綱銀二千一十九兩七分一釐零。

《鹽鈔》銀、一百五十一兩二錢四分四釐零

皇清原額各色共地、四千九百二頃一十二畝七分

零,共徵糧二萬六千三百五十四石六斗二合零。除蠲免荒地外,

實在民田水平坡沙四則,共地一千八百二十八頃九十一畝三分七釐零。額徵折色銀一萬一千二百一兩二錢九分二釐零。

屯田各色共地六十一頃一畝二分一釐,額徵折色銀一百五十三兩三錢九分二釐零。順治十三年起,至康熙十六年止,開墾過共地七頃二十二畝,徵折色銀一十七兩八錢九分七釐零。

順治八年起,至康熙十六年止,查出隱漏及開荒更名各民田,共地六百一十六頃九十七畝四分六釐零,額徵《折色》銀二千三百一兩三錢二分三釐。

《人丁》共四千九百二十一丁,徵《均徭地差》銀四千九百四十七兩六錢五釐零。

鹽丁九十五丁,共徵「徭」 銀四十二兩九錢四釐零。

商稅酒課匠價銀,共一百九兩四錢九分二釐;額徵工費銀一十七兩七錢三分七釐零。以上地丁,共徵折色銀一萬八千七百九十一兩六錢五分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