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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銀一萬二千五百三十二兩二錢一分一釐四毫八忽七微零。內有:

康熙二十五年至二十八年,勸墾過荒小地三百七十八頃八十五畝三分,各俟限滿起科見種成熟地三千六百二十三頃五十七畝四分五釐二毫二絲,共派銀五千三百二十七兩八錢七分一釐九毫三絲二微零。

《丁地》二項並逾額丁,共實徵銀五千五百四十一兩八錢一分二釐二毫四絲二微零。

一折色起運款項,原額銀一萬八千五十二兩七錢五分九釐二毫四絲八忽九微零。除荒實徵銀五千五百二十兩五錢四分七釐八毫零。逾額丁銀二十一兩二錢六分四釐四毫。信陽衛

原額丁銀,無照現在「人丁」 準額。

原額「人丁」 七百九十七丁。

原準額丁銀一百九十二兩六錢七分五釐零。見在人丁九百七丁,內分上丁二百二十四丁,每丁派銀三錢四分,共派銀七十六兩一錢六分;中丁三百七丁,每丁派銀二錢三分,共派銀七兩六錢一分。下丁三百三十五丁,每丁派銀一錢七分八釐,共派銀五十九兩六錢三分。下下丁四十一丁,每丁派銀一錢八分三釐九毫一絲,共派銀七兩五錢四分三毫一絲。

以上四則人丁,共派銀二百一十三兩九錢四分三毫一絲。除足額外,內有逾額人丁一百一十丁,逾額丁銀二十一兩二錢六分四釐四毫。原額小地五千九百三十一頃三十七畝九分五毫八忽五微。

「原額銀一萬三百七十九兩九錢一分三釐三毫三絲八忽九微零。」 查本州民田原係八百六十四步為一畝,每一大畝派銀四分九釐四毫四絲二忽一微零。該衛地二百四十步為一小畝,比照民田更正賦役,折算起科,每一小畝止該派銀一分三釐七毫三絲三忽九微零,尚虧舊額。仍照舊例,每畝派銀一分七釐五毫,實該原額銀一萬三百七十九兩九錢一分三釐三毫三絲八忽九微八纖零。

遇閏加額銀八十三兩一錢六分八釐八毫,每畝派銀一毫四絲二微一纖零。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甯具題奉

旨免荒除有主荒地。無除「無主荒地」四千三百三十

四頃五十七畝一分五釐二毫八絲八忽五微,除荒銀七千五百八十五兩五錢一毫五絲八忽七微三纖零。內有:

康熙二十五年,勸墾過荒小地六十四頃九十九畝五分,俟六年限滿起科另徵外,見種成熟地一千五百九十六頃八十畝七分五釐二毫二絲,比照民田尚虧舊額,仍照舊例每畝派銀一分七釐五毫,共派銀二千七百九十四兩四錢一分三釐一毫八絲二微零。

丁地二項並逾額丁,共實徵銀三千八兩三錢五分三釐四毫九絲二微零。

一折色起運款項。原額銀一萬五百七十二兩五錢八分九釐二毫四絲八忽九微零。除荒實徵銀二千九百八十七兩八分九釐九絲二微。逾額丁銀二十一兩二錢六分四釐四毫。汝寧所

原額丁銀,無照現在「人丁」 準額。

原準額人丁五百三十二丁。

見在人丁三千三百八十三丁,除足額外,內有逾額人丁二千八百五十一丁,照依本縣起徵之例,歸入「地內《一條鞭》」 派徵,並無另徵丁銀。原額小地五千九百八十四頃一十三畝六分,原額銀七千四百八十兩一錢七分。查本縣民田係八百六十四步為一大畝,連丁徭隨於地內《一條鞭》派徵,照額地每畝派銀「四分四釐四毫,所地係二百四十步為一小畝,按小畝三畝六分折大地一畝起科,每小畝止該派銀一分二釐三毫三絲六忽零,尚虧舊額。仍照舊例,每小畝派銀一分二釐五毫。」

遇閏加額銀十兩七錢五分八釐八毫二絲零。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甯具題奉

旨免荒除有主荒地。無除「無主荒地」三千一百二十

八頃五十畝二釐,除荒銀三千九百一十兩六錢二分五釐二毫五絲。內有:

康熙二十五年至二十八年,勸墾過荒小地三百一十三頃八十五畝八分,俟限滿起科另徵外,實在成熟地二千八百五十五頃六十六畝五分八釐,比照民田折算,尚虧舊額,仍照舊例每畝派銀一分二釐五毫,共派銀二千五百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