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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兩五錢四分四釐七毫五絲。

《丁地》二項丁不派銀,止實徵銀三千五百六十九兩五錢四分四釐七毫五絲。

一折色起運款項,原額銀七千四百八十兩一錢七分。除荒實徵銀三千五百六十九兩五錢四分四釐七毫五絲。

開墾廢藩地畝

本府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地並山場湖園大小共地六千一百五十九頃一十八畝七分一釐八毫六絲零。內除西平縣坐落開封府屬郾城縣荒熟小地六十八頃造入該縣項下外,實在本府屬境內大小共地六千八十九頃一十八畝七分一釐八毫六絲。內除荒地三千九百八十六頃八畝六分一釐五毫二絲四忽;

康熙二十五年起至二十八年,共勸墾地一百頃八十七畝三分九釐一毫。俟各年限滿起科,見種成熟,共地三千一百三頃一十畝一分三毫三絲六忽。比照民田起科各州縣地畝大小不一,每畝派銀則例不等。遇閏各加則例不等。共實徵銀三千六百二十八兩二錢五分六釐七絲九忽二微零。

汝陽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 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並湖園小地二千五百五十頃三十七畝五分。內除荒地一千三百二頃六十三畝三分,內有

康熙二十五年起至二十八年止,共勸墾過大地九十二頃三十一畝三分二釐。俟限滿起科見種成熟行糧共小地一千二百四十七頃四十二畝六分九釐二毫,比照民田一例起科。查民田八百六十四弓一畝,更名地二百四十弓一畝,該折大弓地三百四十六頃五十畝七分四釐七毫八絲零,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顏料不徵外,每畝派銀四分四釐四毫一絲二忽零,共派銀一千五百三十八兩九錢二分五釐零。遇閏,每畝派閏月銀九毫三絲七忽零。

南北二湖係荒草水面,每年納租銀四兩。菜園十一處,共熟地三十一畝五分,每年納租銀六兩六錢九分。又添額更名地四十一頃六十六畝六分六釐六毫,內除荒地一十三頃四十六畝六釐六毫,成熟地二十八頃二十畝六分,比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不徵外,每畝派銀四分四釐四毫一絲二忽四微零,共派銀一百二十五兩二錢六分九釐八毫七絲五微零。又「更名原額」 ,原無地畝,本縣《條糧》內扣解原額銀八十五兩五錢九分九釐,已造入丁地,入冊徵解。

以上丁地並湖園,共實徵銀一千六百七十四兩八錢八分五釐一毫五微零。

上蔡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 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小地二百四頃七十一畝,內除荒地一百二頃七十八畝六分二釐二毫。內有

康熙二十六年,勸墾大地二頃八十九畝五分三釐,俟年限滿日起科。新、舊成熟小地一百一頃九十二畝三分七釐八毫,該折大弓地二十八頃三十一畝二分一釐六毫一絲,共派銀二百三兩六錢八分五釐五毫三絲。

遇閏,每畝派閏月銀一釐三毫九忽八微一纖。又更名原額小地五十頃,內除荒地四十二頃五十七畝八分九釐六毫。成熟小地七頃四十二畝一分四毫,該折大弓地二頃六畝一分四釐,實徵銀一十四兩八錢三分二釐八絲一微。又更名原額小地六十四頃三十畝七分四釐八毫,內除荒地五十一頃九十一畝八分四釐七毫四絲。成熟小地一十二頃三十八畝九分六絲。該折大弓地三頃四十四畝一分三釐九毫一絲,實徵銀二十四兩七錢五分八釐三毫。又更名原額地五十五頃七十九畝八釐九毫。內除荒地五十五頃六十五畝五分八釐九毫,成熟地一十三畝五分,實徵銀九錢七分一釐二毫零。

以上四項地畝,比照民田一例起科。查民田八百六十四弓一畝,更名地二百四十弓一畝,該折大弓地三十三頃九十四畝九分九釐五毫二絲,俱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不徵外,每畝派銀七分一釐九毫四絲零。

遇閏,每畝派閏月銀一釐三毫九忽八微一纖。以上四項地畝,實徵共銀二百四十四兩二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