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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五釐三毫三絲七忽三微零。

確山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小地並山場共三百五十四頃三十三畝五分五釐,內除荒地三百一十五頃六十二畝七分,成熟小地三十六頃三十七畝三分,比照民田則例起查民田九百六十弓一畝,更名地二百四十弓一畝,該折大弓地九頃九畝三分二釐五毫,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不徵外,每畝派銀五分一釐八毫零。

遇閏,每畝派銀一釐一毫二絲五忽零。

實徵銀四十七兩一錢三分五毫。

原額山場八段,地一頃六十一畝,招人砍柴燒炭,每年納租銀六兩九錢七分八釐。又「查出隱占山場地三百二十一段」 ,每段納租銀一錢,共銀三十二兩一錢。又查出熟地七十二畝五分五釐,每年納租銀三兩五錢八分七釐。又更名原額地一百一十五頃,久荒並無開墾。又更名原額地三十四頃七十七畝八分八釐,久荒,並無開墾。

以上地畝山場,實徵,共銀八十九兩七錢九分五釐五毫。

真陽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小地四百二十頃,內除荒地三百四十五頃七十九畝一分一釐一毫七絲、成熟小地七十四頃二十畝八分八釐八毫三絲,該折大弓地三十七頃一十畝四分四毫一絲五忽零,實徵銀一百二十一兩二錢九分一釐六毫零。又原額更名地五十三頃六十六畝,久荒並無開墾。又原額更名地九頃一十六畝,內除荒地八頃五十七畝,成熟地五十九畝,實徵銀一兩九錢二分八釐六毫七絲

以上四項地畝,俱照民田一例起科。查民田四百八十弓一畝,更名地二百四十弓一畝,該折大弓地三十七頃六十九畝四分四釐四毫一絲五忽,照《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每畝派銀三分二釐六毫七絲九忽二微四纖,遇閏每畝派銀六毫九絲一忽零。

以上二項地畝,共實徵銀一百二十三兩二錢二分三毫。

新蔡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 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小地七十一頃五十四畝,內除地四十一頃一十四畝八分六釐七毫三絲四忽,內有康熙二十七年分勸墾大地一頃七十七畝,俟年限滿日起科成熟。共小地三十頃三十九畝一分三釐二毫六絲六忽。該折大弓地一十六頃八十八畝四分七毫,實徵銀三十八兩一錢一釐二毫。

又原額更名地三十六頃八十九畝一分六釐六毫。內除荒地二十三頃八十二畝五分五釐八毫,成熟地一十三頃六畝六分八毫,實徵銀二十九兩四錢八分五釐四毫。

又原額更名地十五頃三十七畝六分四釐七毫。內除荒地八頃三十四畝八分四釐七毫。成熟地七頃一十二畝八分,實徵銀一十六兩八分五釐三毫。

以上三項地畝,俱照民田一例起科。查民田四百三十二弓一畝,更名地二百四十弓一畝,該折大地三十七頃七畝八分一釐五毫,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不徵外,每畝派銀二分二釐五毫六絲六忽三微三纖。

遇閏,每畝派銀三毫零。

以上三項地畝實徵,共銀八十三兩六錢七分一釐九毫。

西平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 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小地四百六十五頃二十九畝,內除坐落郾城縣小地六十八頃造入該縣項下外,實在更名小地三百九十七頃二十九畝。內除荒地一頃三十三畝二分九釐八毫七絲。見種成熟共小地三百九十五頃九十五畝七分一毫三絲。原係周東、周西二坡官字坑下窪小畝,比照《行糧》,每畝該折中地六分二釐八毫三絲,共折中地二百四十八頃七十七畝九分七釐九毫一絲,實徵銀八百一十二兩一錢九分五釐。又更名原額地四十頃,內除荒地二十三頃三十二畝八分

康熙二十八年,勸墾地三頃八十九畝五分四釐一毫,俟年限滿日起科。「成熟地」 一十六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