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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擇日率曆科官午後沐浴更衣、於本衙門齋宿。次 日早、會選具副本請旨。仍具例行內府、中路、并設案 題本。得旨。次日早掌印官捧正本照例行至奉天門 案前跪進。俟《御覽》畢叩頭。由東門出復班。仍具揭帖 差官齎赴禮部太常寺知會

凡營造出師等事。奉旨選擇年月日時、方位進呈。若 陵寢、及各王府安葬、選擇吉地奏用。其差委官生、各 有次第、不許紊亂

凡每歲立春、前期五日、本監官面奏、差官二員、往順 天府候氣。至日回監、具呈、依書占奏

凡立春前期、候氣官同順天府官、赴東直門外、導迎 芒神春牛至府

凡遇聖節、正旦、冬至及頒詔大禮,先期,本監官面奏, 設定時鼓於文樓。至期,定時漏刻博士一員報時,五 官司晨,一員立御道東。雞唱,五官司晨一員擊鼓,漏 刻博士一員登文樓上,候上陞殿,鳴鞭畢,報時官捧 時牌報卯時。雞唱官唱「日出卯,照萬方光」四表。畢,擊 鼓五聲。

凡本監習業者,分為四科,自五官正以下,與天文生、 陰陽人各專一科。回回官生附隸本監,子弟仍世其 業,以本國《土板曆》相兼推算。

太祖洪武元年改太史院為司天監

按《明會典》:「欽天監,國初置太史監,設太史令、通判太 史監事、僉判太史監事、校事郎,并五官正等官。後改 監為院,設院使、同知、院判、五官正、典簿、雨暘司、時序 郎、紀候郎等官。洪武元年,改太史院為司天監,設監 令、少監、監丞、主簿、主事、五官正、副及監候、司晨、漏刻 博士。又置回回司天監,設監令、少監、監丞。」

洪武三年、始改欽天監正五品衙門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四年、改「欽天監散官名號」

按:《明會典》:「四年,改監令」為正儀大夫、少監、分朔大夫、 五官正、司元大夫、監丞、靈臺郎、五官保章正、平秩郎、 五官靈臺郎、司正郎、五官挈壺郎等散官。

洪武六年、令欽天監人員、永遠習業

按《明會典》:「凡本監人員,洪武六年令永遠不訐遷動 子孫,只習學天文曆算,不許習他業。其不習學者,發 海南充軍。」

洪武十四年定品級員數。其散官從文職給授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二年,改監令為「監正」,監丞為「監副。」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三十一年。革回回監。而其曆法亦隸之本監 按《明會典》云云。

孝宗弘治元年給觀象臺官生禦寒毛襖

按《明會典》、「凡欽天監觀象臺官生。弘治元年奏定、每 二年一次、給與禦寒毛襖。冬初具題、行工部關領。」 弘治十八年定、欽天監官生占候用印奏聞

按《明會典》,「凡天文如日月星辰,風雲霾霧,本監各委 官生晝夜占候。或有變異,舊例自具白本占奏。」正統 後,始會堂上官僉書同奏。弘治十八年,始用印信。其 觀象臺分定四面,每面天文生四人專視。

武宗正德十一年奏准各科有缺選本科專業精通者送補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四年題准《考課官生定例》:

按《明會典》,「正德十四年題准:本監堂上官,從公選取 官生聰俊子弟,并堪充教師人員,送禮部考選年資 藝術相應者,發回本監。各科各置課簿,明立教條,按 月考試。禮部仍委官一員,并本監堂上官三員,相兼 提督。仍置印信文簿二本,按季考試,附寫次第一本 存留備照,一本印封,送部查考。每年終,連人簿送部」, 督同本監堂上官出題考校,以驗勤惰,定其高下。如 無進益,連該科教師亦量加責罰,以示勸懲

世宗嘉靖三年奏准凡內靈臺教師三年教有成效量授署職仍於本臺教習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十五年定、欽天監仍於八月初旬、會選祭祀日 期

按:《明會典》:嘉靖十五年,欽改「大報等祀日冊」,本監於 八月初旬照舊會選,將選過祭祀日期,具印信揭帖, 開送禮部登冊。九月初一日禮部奏進。

嘉靖十九年。令以十月初一日進曆。頒賜百官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四年定天文生食糧人數及類考頂補之例

按《明會典》,凡天文生食糧,月支七斗,陰陽人四斗,俱 照醫士、醫生例。其譙樓陰陽人,止支三斗。隆慶四年 題定人數,曆科七十五名,天文科八十名,漏刻科三 十五名,譙樓四十名,回回科五十名,各食糧供事。 是年題准:天文生有缺,候年終類考,先儘嫡男頂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