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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照前施行外,若係考滿官,發回講習,半年再考。 凡天下府州縣舉到醫士,堪任醫官者,俱從禮部送 本院考試,仍委該司官一員會考,中者送吏部選用, 不中者、發回原籍為民。原保官吏治罪。

凡軍中馬病。本院給與藥餌。

凡醫士醫生、俱以世業子弟習學考選、分撥各科。 凡醫士醫生月糧、照太醫院例

按:《明一統志》:「太醫院在欽天監,南,生藥庫附焉。外有 惠民藥局亦隸之。」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考試太醫院制

按《明會典》、「凡陰陽醫術,洪武二十六年定,移太醫院 欽天監考試,如果堪用,照例具奏引選。其不堪用者, 將原舉官吏,依貢舉非其人律,付考功司紀錄,本人 放回。」

宣宗宣德三年令惠民局給醫藥

按《明會典》:「宣德三年,令天下軍民貧病者,惠民藥局 給與醫藥。」

憲宗成化十年定醫士醫生食糧

按《明會典》,「凡醫士醫生食糧。成化十年奏定,醫士有 家小者,月支米七斗,無者五斗;醫生有家小者四斗, 無者三斗。」

成化十八年,復令考中醫士量納應用紙劄。

按《明會典》,「凡本院合用紙劄,俱令府州縣舉到醫士, 考中者量納應用。」後革。成化十八年奏准,仍舊。

孝宗弘治二年更定醫役應免丁差

按《明會典》:凡本院取充醫役者,洪武以來,例免原籍 民差。弘治二年,令御藥房供事者,免二丁,本院應役 者免一丁。

弘治五年、更令考試醫家子弟之制。

按《明會典》,「凡醫家子弟,弘治五年奏准,查照舊例,選 入本院,推堪任教師者二三人教習醫術。每季考試 三年或五年,堂上官一員,同醫官二員,考試通曉本 科者,收充醫士,食糧當差。未通曉者,仍令習學一年, 再試三試不中者,黜之。若五年考試成材者,多其教 師,奏請量加陞授。」

弘治十六年,命提學官考試「醫學官生。」

按《明會典》「十六年奏准各府州縣醫學官生,提學官 按時考校進退,遇有太醫院醫士、醫生及本處醫官 員缺,於內保送選用。」

世宗嘉靖六年更定考選醫官之制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奏准考校醫士,除藝業不通及 老疾者,俱為民。其年壯可進者,俱令教師教習,定與 課程。一年四考,約有成材,禮部會考,分別等第:一等 送御藥房供事,原係本房者,量授職事;二等給冠帶, 發回本院辦事,原奉例冠帶者,與支雜職俸給;三等 照常當差。良醫大使有缺,於二等、三等內考送吏部」 銓補。在外人役,醫業精通者,一體收考。量為取用。 嘉靖十年,定考選南京各營藥局之制。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營,該用藥餌,俱發醫士,隨病供 應。嘉靖十年,議准,每營各置藥局,從南京禮部督同 本院,考選精通藝業醫士一人,在局提調。待三年無 過,給與冠帶。九年無過,送吏部銓授,署吏目,仍前提 調。其各局藥材,俱從南京禮部劄行本院解發。 嘉靖十二年,定考試選補醫官例。

按《明會典》十二年議准,「本院醫士醫生,不分新舊,不 許立定頂補教習名色,通令學習本業,按季考試。每 年終呈送禮部,委該司會同考校,驗其有無進益。如 無進益,量加懲治,甚者住支月糧。其有畏避考校,託 故曠役者,一體究治,三年滿日,通送禮部,督同本院 堂上官出題嚴考,分為三等。一等送御藥房供事,二」 等,給與冠帶,與三等,俱發本院當差。遇有御醫員缺, 將本房一等人員送部再考,擇其術業精通、操履端 謹者,御醫於吏目內銓補,吏目於醫士內銓補。遇有 良醫、大使等項員缺,於二等人役內如前考補,定擬 職事,咨送吏部,照缺填註。若將不係御藥房供事人 員,朦朧推舉者,聽禮部究參。

嘉靖十三年定「歲辦藥材額數」

按《明會典》:「凡天下歲辦藥材,俱於出產地方泒納。」永 樂以後,額定五萬五千四百七十四斤。成化以來,其 數漸增。至嘉靖初,通計二十六萬四千二百二十七 斤有零。十三年議准,歲辦藥材,以十分為率,九分採 辦本色,雖遇災傷,不許折價。其一分折銀解送,以備 收買應用。

嘉靖十五年,定醫官供值及舉用免役官帶之例。 按《明會典》,「凡本院院使、院判、御醫日,於內府御藥房, 分二班,輪值供事。」嘉靖十五年,改建聖濟殿於文華 殿後,設御藥庫,本院官分班輪值。

是年題准:「通行浙江等十三布政司並南、北直隸,不 許起送名醫。其各部報考到部醫人,俱發回原籍,候 該院缺人供事,另議行取。」

凡醫士殘疾、及年七十以上不堪應役者、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