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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衛官軍,懸帶此牌等二十四字。「仁」字一號至四十 號,上俱龍形。公、侯、駙馬、伯領「義」字一號至五十號,俱 虎形。指揮、勳、衛,領「禮」字一號至一百五十三號,俱麒 麟形。千戶領「智」字一號至三百三十號,俱獅子形,百 戶領「信」字一號至一千六十九號,俱祥雲形,將軍領。 凡金人等二十衛守衛官夜巡,各赴本司關領令牌。 午門指揮二員、千戶一員;東華門指揮一員、千戶一 員,領「申」字五號至八號,四面西華門指揮一員、千戶 一員,領「申」字九號至十二號,四面元武門指揮一員、 千戶一員,領「申」字十三號至十六號四面。

凡留守五衛巡城官并金吾等二十衛守衛官,各赴 本司關領銅符。留守五衛指揮領「承」字、「東」字、「西」字、「北」 字號四面,其字號俱左半字。金吾等二十衛,端門、承 天門指揮二員,千戶一員,領「承」字號一面。東安門指 揮一員,千戶一員,領「東」字號一面。西安門指揮一員, 千戶一員,領「西」字號一面。北安門指揮一員,千戶一 員、領北字號一面。其字號俱右半字、以上俱與留守 衛比對銅符字號相同、方許點閘

凡領金牌、夜巡點閘、每日上直、每夜上宿者、次早繳 入。輪班三日者、班滿繳入。非扈駕不許帶出皇城。違 者送問

將軍營、錦衣衛將軍、自為一營。遇下班之日、照例操 練、從管領衛官提督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守衛軍士食錢牌面例

按《明會典》、凡守衛軍士食錢。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 上十二衛守衛隨駕軍人。每名一直三日食錢鈔三 百文。先期一日,令各衛將軍名數目手本報內府。兵 部官一員攢類軍名并該支鈔錠總數、送禮科關鈔。 令該管守衛官領去結散。如有公差患病名數、食錢 明白扣除。不許將軍人頂替冒支凡牌面。是年定隨 駕官員力士校尉須憑牌面守衛。其牌面,內府印綬 監掌管、輪直官員人等,於簿上明白附寫花名、畫字 給領。如遇下直,務要交割明白勾銷庶無差失。其在 外新設衛所申索「守禦夜巡銅牌」,須要定奪數目、編 置字號,行移禮部鑄造就送該部給發。

洪武二十七年、定親軍守衛之制。

按《明會典》:「國初置都鎮撫司,總領禁衛。後又定親軍 諸衛,分番守衛,而改都鎮撫司為留守五衛。每衛設 指揮五員關領,內府銅符,日輪二員點閘,守衛官軍, 夜亦如之。」法例漸密,具載於後。

洪武二十七年《聖旨榜例》:「自古到今,各朝皇帝差軍 守衛皇城,務要本隊伍正身當直,上至頭目,下至軍 人,不敢頂替。這等守衛,是緊要的勾當。若是頂替,干 係利害,撥散隊伍守衛,尢其利害。且如論隊伍守衛, 撥那所軍,若用軍多,盡本所守衛。若用少,或五百、三 百、二百、一百,務要整百戶守衛。若軍別無事故,各各 見在衛所,其當該管軍人員不行仔細檢點,照依原 伍上直,致令小人賣放,或閒居在衛所,或私自縱放, 不在衛所。點視不到,定將本管指揮、千百戶、衛所鎮 撫、總小旗各杖一百。指揮降千戶,調邊遠,千戶降百 戶、調邊遠,百戶降總旗,調邊遠,衛,鎮撫降所鎮撫調 邊遠,總旗降小旗、調邊遠,小旗降做」軍調。邊遠,如是 受財賣放,以致隊伍不全,係是圍宿重事,不問贓多 少,處以重罪。

一、當直之時,不問全所或一百戶上直必定無全伍。 何故無全伍?且如父母妻子,或死喪,或因病,或本身 有病,或嫁娶,或公差,或因事被監,或種植蔬菜五穀, 看守果木,或婦人產難,此數等皆是軍人有妨上直 之時,理合明白開寫。是數事內何等妨占,自此等別 無虛冒,難以問罪,理合逐件准說。

一、若本無前條數事,倚法為姦,妄稱「數事,內一事不 行上直,非官吏該管容縱」,罪坐本軍杖一百,流煙瘴。 若所管官旗人等受財冒為此事,不拘贓多少,處以 重罪。

一、軍人在京衛分近處不出百里之外,死喪慶弔,許 告假行。本衛親管官旗首領官吏即時准告放行,以 快人情。敢有留難,笞五十,上官罰俸一月。

一、凡當直之日,「務要各千戶差調本管百戶,各帥本 隊伍旗軍一名一名,務要著實,不許頂替。若有事故, 儘有事故,開除見在,不問多少,從實當直。若將本隊 伍一百戶軍調做三四次當直,或一旗一直,兩旗一 直,或五名一直,三名一直,多少不等,拆散隊伍,處以 重刑,家遷化外。」

一、若死喪親姻,疾病產難,隨即告知本管官旗,即時 放行,毋得刁蹬留難。若有刁蹬留難,即時親身赴御 前陳告。「若當直之時,本身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放 歸營所,請醫調治。或看視遲慢,放回猶豫,致令病甚, 親管小旗杖一百,總旗杖九十,百戶住俸一月。其病 軍食錢帶去,不必瑣碎來奏。」

一、若軍人別無餘丁,家有父母,或父或母,一時染病, 不能痊可,似這等軍,許不當直告知明白。在家侍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