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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字一號至四號。長安左右門及東華門領「申」字五 號至八號。西華門領「申」字九號至十二號。北安門領 「申」字十三號至十六號

凡皇城、每日輪都督一員、帶刀、千百戶一員、領申字 十七號令牌、於內直宿。仍點各門守衛軍士。後都督 裁革、改令五府僉書侯伯、每夜一員輪直

凡內皇城四圍四十鋪。設銅鈴四十一箇。每更初、自 闕右門發鈴、傳遞至闕左門第一鋪止。次日、納鈴於 闕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

外皇城四圍七十二鋪,銅鈴七十八箇。每更初,自長 安右門發鈴,傳遞至長安左門止。次日,納鈴於長安 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

凡內皇城左右、每夕輪坐更將軍一百人、每更二十 人

凡內皇城四門、設走更官八員。內府給領簿籍。每更、 各門官交互往來,於簿上用印一顆為信。《東華門官》 南至闕左門、北至元武門。《西華門官》北至元武門,南 至闕右門。其三門官吏更赴東華西華二門亦如之。 凡官員人等出入內皇城四門無牙牌者、附寫「水牌。」 凡外《皇城》各門、設馬直百戶十八員、各領全伍,以備 隨駕。

凡守衛官遇巡城官到來、將銅符比驗相同、方許點 閘

洪武二十八年、設皇城四門廚房守衛軍士

按《明會典》,「凡皇城四門廚房,洪武二十八年,各設恩 軍,為守衛軍士做造飯食。長安左右門廚房二所,恩 軍二百二十五名,管軍百戶二員,金吾前衛鎮撫司 帶管。東安門廚房一所,恩軍九十七名,管軍百戶一 員,羽林左衛鎮撫司帶管。西安門廚房一所,恩軍一 百一十名,管軍百戶一員,金吾後衛鎮撫司帶管。」

成祖永樂 年守衛軍更用銅牌

按《明會典》、「永樂間、令守衛官軍木牌、更造以銅。 宣宗宣德五年、令凡各門進出事件。每日從守衛官 具奏。」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天順五年定守衛官罪例

按《明會典》:「凡守衛官,天順五年令,有懸帶金牌,棄置 兵仗,擅離信地者,錦衣衛官校并巡視給事中、御史, 拏送法司問罪,決杖一百,發遼東邊衛差操。」

憲宗成化 年令退閒侍衛與冠帶榮身

按《明會典》:「凡侍衛將軍,五年一次揀選。成化初,令侍 衛二十年退閒者,冠帶榮身。」

成化四年,選馬直軍精壯者補宿衛。

按《明會典》:「凡外皇城各門,設馬直百戶十八員,各領 全伍,以備隨駕。」成化四年,革馬直官軍,選精壯者補 宿衛。

成化十一年。令留守衛官。每日巡行各門。點閘二次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二年嚴飭皇城守門內臣、督率官軍及常朝 門禁。

按《明會典》、「凡守衛軍器。十二年令皇城守門內臣,督 令各該官軍,俱照分守地方,披戴盔甲,列持器仗,逐 人檢察。其城外紅鋪并九門軍器等件,亦要槊架整 齊,以時執把。俱不許散漫怠玩。違者許點城官并兵 部查問。」

凡常朝門禁。十二年奏准、每日長安左右門初開、先 放常朝及見辭等項官吏盡絕、方許驗牌放進各監 局上役人等、有攙越混進、及夾帶財物入內買賣者、 守衛官具奏治罪

成化十五年授侍經筵將軍、百戶職。其千、百戶等、並 許給俸、與子孫替代投充。

按《明會典》:「凡侍衛將軍,十五年令侍經筵八年者授 試百戶,五年實授。凡千百戶照品給俸,其餘月支米 二石。身故而子孫願代及投充者,驗中方許。」

孝宗弘治元年定皇城內門上直守衛官事例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令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 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 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 總小旗以至於軍,各遞降如洪武榜例,調邊衛帶俸 食糧差操,所鎮撫亦降總旗。」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 贓多寡問罪,亦照前例降調。其留守五衛,晝夜輪流 點城官員,但受財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若止是巡 點不嚴,以至軍士不全,問罪還職。其各該直宿官旗 軍人點視不到一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 衛差操

是年奏准、朝參文武官隨從官吏人等、俱官給木牌 懸帶守衛官辨驗放入。其謝恩見辭工滿囚人、進春 進曆送納錢糧諸色人等、經該衙門、給與牌面、事畢 放回。人數多者、給印信手本、送守衛官照入

是年,令長安左右門鹿角柵與《儻眾木》內正街空地, 不許人畜作踐,污穢擠塞,犯者許錦衣衛旗校緝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