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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問。

又令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入禁門交結者,各門 官仔細盤詰,拏送錦衣衛,著實打一百,發煙瘴地面, 永遠充軍。

弘治四年、定選補大漢將軍事例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錦衣衛大漢將軍務勾一千五 百名;若缺五十名,方許開申選補。其將軍務要身長 五尺三寸以上,力勝三百五十斤,及無惡疾體氣過 犯、不係正軍及犯極刑之家,方許收用。近例:將軍有 缺,錦衣衛堂上官會同科道官并管領將軍官選補。 又例:大漢將軍官旗五年一次,兵部、錦衣衛堂上官 各一員、會同兵科都給事中、并管領將軍官、揀選去 留。內千百戶有缺、就行照例推補。大漢將軍有缺、除 將先年選定者挨補外。如隨伍將軍有體貌魁偉、特 出眾人之上、得超補見缺

弘治七年、令長安等門、不許閒雜之人出入賣物穿 走。違者、許兵部及巡視官、將守門官軍參究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年、令各門守衛官軍、隻日輪給事中、雙日輪 御史、及兵部委官、點閘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三年,給錦衣衛大漢將軍紅紵絲紗羅衣。禁 左道等人擅入皇城。

按《明會典》:「凡錦衣衛大漢將軍、千百戶,弘治十三年 奏准,每年給紅紵絲紗羅衣各一件,自行裁置于直 房內,大櫃收貯。遇聖駕看牲、郊祀、聖節、正旦、冬至時 享大廟穿用。餘日不許。若有事故,仍相交割。」

又奏准、凡左通邪術及燒煉丹藥之人,擅入皇城、夤 緣求進、而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搜拏者、參奏治罪。

武宗正德四年定留守五衛指揮巡點官軍等例

按《明會典》,「正德四年議准,留守五衛,每日輪指揮五 員,領齎銅符,巡點內外門鋪官軍。遇夜,每更一員逐 一點視,仍令各門守衛官置簿一扇,送部印鈐門吏 輪守。每巡點官到,即將本人衛分職名,註于該日該 更之下。不到不許填註,以便科道等官不時稽考。其 守衛員缺,就令督同選補。」

又議准:「營操官選補守衛者,即將營操除豁。」

又題准:守衛軍士有躲閒代替官,有賣放私占辦納 綱巾菜蔬等項,俱聽巡視糾儀科道等官,參奏重治。 又奏准:凡守衛官軍,聽點城科道等官,督同該衛掌 印官,揀選不堪者退還營衛,逃故者,照數補足,毋致 缺少防衛。

又題准、凡各衛官軍盔甲器械、有損折破壞者、三年 一換。工部仍委官點視

又題准:「朝參官員,跟隨人役,照例大臣三人,餘者一 人。」

又題准:尚寶司督同各守衛官備查各衛銅牌,某衛 該某號牌面若干,某牌係某軍懸帶,遇交班之時,必 須兌換明白,方許回還。旗手等二十衛,年終造文冊 送司備照。今附造《年貌》文冊內,該司仍委官查點,如 有損失,將本軍并該管官員參究治罪,責限挨尋,限 外不獲,方許給補。

正德十三年,更定換給大漢將軍襯甲服色例。 按《明會典》,凡大漢將軍襯甲服色,舊例五七年一次 換給。十三年,令三年一給。每四員名,共大紅紵絲五 表裏,紗、羅同。

正德十六年,定守門官科害軍人例。

按:《明會典》:「十六年禁約守門官科害軍人,並各衛指 揮千百戶人等,指稱科斂賣放者,從重治罪。」

世宗嘉靖三年定將軍替補例

按《明會典》、凡將軍替補。嘉靖三年議准、將軍上直侍 衛年深、授有官職者,事故之日,許令嫡親兒男查照 舊例繼補。其餘將軍事故,止許收充校尉一輩,不許 將房族人等收補。

嘉靖九年定「《將軍清查例》,及錦衣衛出辦郊祀沿途 燈火葦地」之令。

按《明會典》,「凡將軍清查。九年,令兵部、錦衣衛堂上官 各一員,會同兵科都給事中,清查見役將軍,若有虛 冒買閑等弊,具奏處治。」

凡採辦朝會金燈庭燎、并貼買宣官及騎操馬匹,並 于本衛原撥蘆場內取用。九年定《郊禮》令本衛出辦 沿途燈籠火把、增撥尹家灣等處葦地二段。後又以 葦地渰沒。奏准每所差旗校五名、于產有地方採納 蘆葦、除免雜差

嘉靖十七年題准、「凡府軍前衛、侍衛指揮等官、五年 一次揀選、如侍衛將軍例」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十八年、車駕南巡。以欽製《武陳駕儀》授錦衣衛 陳設

按《明會典》,凡車駕巡幸,錦衣衛堂上官俱從。十八年 南巡,以欽製武陳駕儀,授錦衣衛陳設。令堂上官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