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木為主,炁為奴」 ,木出與炁同,非享福發財之命,甚則早夭,以年帶煞,十常八九。
限遇煞奴,十難一免。
如木為主,金為煞,炁為奴,限行見金之煞,又遇煞奴三合,若無水火救之,十中難免一也。《一》云,如金見火為煞,限行不見火,而見羅為煞之難星亦不免也,言救者,如木見水生之,金見火制之,乃得水火救之也。
母無餘炁,藉木解仇。
此言巳申與箕壁之水宿,以金為母,金無餘炁,得水炁居於強宮,以剋制土,計之仇,謂之「子能救母。」
煞無餘氣,逢火灰燼。
此言「木為主星,金為煞而無炁。若行《火羅》,亦能焚燒山林,毒於金煞也。」
正煞暗煞,轉禍為福。
正者正盤,暗者加盤,天機禍福,多在加盤。如子上立命,以土為主,行限寅見木為煞。如是暗盤,已上有火在焉。木生火,火生土,為暗煞,有力。又如戌上立命,奎度行子限見金,如已上有水,暗中有救,必能轉禍為福也。
正生暗煞,化吉成凶。
亦子上立命土為主,行寅限見火而生。若已上有水孛傷火,乃暗受傷也。
朔望食神,陰陽非利。
「日食朔,月食望」 ,如日正食之時,而人生又在四日度。日既食而無光,此命豈能有福?如望夜失明之時,而人生在月度中,立命亦然也。
《界限中安》,離家遷祖。
所謂「界限」 者,天文本無界限,而人有之,如「軫十氐二」 之類。立命於此者,出祖過房依於人,否則不住祖屋,遷移不定。若諸星多在過宮上,亦主不安也。
上盤下局,如合參商。
《命書》所謂天宮地位,十二神消息,其中一看行度,則於加合之中,宜細推詳,有加著加不著,宜觀太陽過度二盤克合子午卯酉之正,各於上下二盤寫一星,然後以一星加合,則上盤下局之星加合,瞭然可見生我在與不在,合與不合,詳之。
釣合沖臨,分劈闊狹。
此即「同宮千里異宮尺寸」 之說。而謂釣合者,申子辰之類。沖臨者,子午卯酉對沖之類。如立命在子,火在午吉,木在午凶。萬一命在女,四五之間,木在張,十二三之間,照命度不及,豈能為災?若木在柳,七八度正照,則為禍必矣。餘星闊狹,宜分劈之,以定其詳細。
四、《正宮神互相管攝》
四「正」 者,如日之虛房星昴,木之角斗井奎之類,互相管攝。凡有星辰,先看星落何方,有何生剋制化。若論凶吉,依星而斷。
《同宮》千里,異宮尺寸。
且如「子上立命女虛危」 ,雖是同垣,何止千里?若危十一,危十二立命亥上危,十三十四,有尺寸之隔,此何以異宮論也?
《二母爭權》,姑恤太過。
如木星見水孛,或臨本宮,三合獨見方為福,若同見二母爭權,反為禍也。其餘例此而推。
一星得地,初無二用。
或土宮立命,或命主星,或別處三合見火星,本吉。設若三合火局見金,火旺炎上,便去剋金,卻不能生土也。餘皆倣此。
水火相戰,其勢俱敗。
如水命火同在命,或三合或十五度之內相照,雖火受水剋,我亦不寧,其勢俱敗。餘倣此。
《日月爭權》,到底無光。
如日為命主,夜生本無光,或與月同宮,或見三合,月為合主,日生本無光,或日同宮或合照,是自爭權,無成於福氣。
祿嫌沖破,衣食艱難。
如甲生人,祿在寅,立命在申,祿當頭為命沖破,終是艱難奔走限逢之亦然,餘倣此。
馬忌「空亡。」
如己巳生,人馬在亥,行限至此,或命身值此,更加以凶星守照,必主災。此乃甲子旬空戌亥之故,己已屬甲子旬中也。
母主無權,福氣不大。
如命在子土為主,限行遇火或三合,為水孛所傷,其母受剋,子必無力,福氣不大,餘倣此。
向前得力,今後無功。
如命在亥木為主,行子限三合見一水,單行必能發福。若又在限,到辰再見水孛,必無再發之理。
若是無形,終難制有。
五星乃有形,餘氣無形,五星相剋,此理甚明。如《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