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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氏曰:祔謂虞卒哭後祔祭於祖廟。練謂十三月小祥練祭。祥謂二十五月大祥,除衰杖。此三者皆國事,大祝掌之 。鄭康成曰:「付當為祔,掌國事,辦護之。」

小祝,「大喪,贊渳。」

杜氏曰:「渳謂浴尸 。」 王昭禹曰:「王始崩,大祝以肆鬯渳尸,小祝贊之。」

設熬置銘。

杜氏曰:「熬謂重也。」 《檀弓》曰:「重,主道也。殷主綴重焉,周主徹重焉。」 銘,明旌也。以死者為不可別,故以其旗識之 。賈氏曰:「熬謂熬穀,殯在堂時,設於棺旁,所以惑蚍蜉。置銘者,銘謂銘旌,書死者名。既殯,置於階西上以表柩。」

及葬,設道齎之奠,分禱五祀。

鄭康成曰:「齎猶送,送道之奠,謂遣奠分其牲體以祭五祀,告王去此宮中不復反,故興祭祀。王七祀,祀五者,司命、大厲平生出入不以告 。」 劉執中曰:「既設道齎之奠,又分禱五祀以告王喪之行。」

凡外內小喪紀掌事焉。

賈氏曰:「《小喪紀》者,王后以下之喪 。」 易氏曰:「謂祝號之事。」

《喪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二人, 胥四人,徒四十人。掌大喪勸防之事。

《易》氏曰:「勸」 謂執纛居柩前以勸率六引。「防」 ,謂執披居旁,以防傾側。

及《辟令啟》。

鄭司農曰:「辟謂除菆塗槨令啟,謂喪祝主命役人開之。《檀弓》曰:『天子之殯,菆塗龍輴以槨,加斧於槨上,畢塗屋,天子之禮 』。」 劉執中曰:「天子七日而殯,用輴,畫轅為龍,先置於西階之上,又置棺四重於輴車之中,而大斂於阼階訖,奉尸入棺,加蓋,乃置熬於四旁,而攢之以槨,加黼於棺,覆以槨材,然後畢塗四面霤屋,故」 曰「菆塗,龍輴。」 凡七月而後葬,則喪祝命役人辟除其塗,令啟棺菆。

及朝,「御柩乃奠。」

鄭司農曰:「『朝謂將葬,朝於祖考之廟而後行,則喪祝為御柩。《檀弓》曰:『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其哀離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廟而後行。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故《春秋傳》曰:『凡夫人不殯於廟,不祔於姑,則弗致也』。晉文公卒,將殯於曲沃,就宗廟。晉宗廟在曲沃,故曰曲沃君之宗』。又曰:『丙午入於曲沃,丁未朝於』」 武宮 。賈氏曰:「御柩者,發殯宮,輴車載至廟,喪祝執纛居前,以御正柩。乃奠者,《既夕禮》朝廟之時,重先奠從,燭從,柩從彼奠。昨夜夕奠至廟,下棺於廟兩楹之間,棺西設此宿奠。至明徹去宿奠,乃設此朝廟之奠於柩西 。」 劉執中曰:「商人始死,斂訖即以柩朝於廟而殯於祖,七月而後葬。周人殯於路寢,七」 月,將始朝於廟,先適禰廟七廟,後至始祖之廟而出葬焉 。鄭康成曰:「乃奠,朝廟奠 。」 王氏曰:「朝,朝廟也。奠,奠柩也。以祝御柩,則象其生時。」

及祖,飾棺,乃載,遂御。

鄭司農曰:「祖謂將葬祖於庭,象生將出則祖也。故曰『事死如事生』。《檀弓》曰:『飯於牖下,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殯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即遠也。祖時,喪祝主飾棺,乃載,遂御之,喪祝為柩車御也。或謂及祖至祖廟也 。易氏曰:『又及祖廟,設祖祭之禮,加帷荒以飾棺,乃移所載柩車於庭中,遂為之御』』。」 六引 。鄭康成曰:「御之者,執翿居前,卻行為節度。」

及葬,「御柩出宮乃代。」

王氏曰:「既御柩出宮後,祝代之執事 。」 鄭康成曰:「喪、祝二人相與更也 。」 劉執中曰:「出宮乃代者,至於外則鄉遂師代之。」

及《壙說》載除飾。

鄭司農曰:「壙謂穿中也。說載下棺也。除飾,去棺飾也。四歰之屬,令可舉移安錯之。」

小喪亦如之。

易氏曰:「小喪謂王后及世子以下之喪,亦如其殯葬次第。」

掌喪祭祝號。

鄭康成曰:「喪祭,虞也。《檀弓》曰:『葬日虞,不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 』。」 《易氏》曰:「以虞易奠,皆有祝號。」

凡卿大夫之喪,掌事而斂飾棺焉。

賈氏曰:言「掌事」 者,雖《禮》有降殺,《勸防》以下皆掌之,兼主斂事,故總云「掌事而斂飾棺焉。」

司巫:「凡喪事,掌巫降之禮。」

鄭康成曰:「降,下也 。」 賈氏曰:「人死,骨肉下沉於地,精魂上歸於天;天地與神人通,故使巫下神 。」 王氏曰:「巫神所降,故喪事有巫降之禮焉,盡愛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