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為夫之伯叔父母
小功五月
「為伯叔祖父母」 ,謂祖之親兄弟。
「為同堂伯叔父母」 ,謂父之堂兄弟。
為同堂姊妹之嫁者
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
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為從祖姑在室者」 ,即祖之親姊妹。
「為堂姑」 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為兄弟之妻
祖為嫡孫之婦
為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為外祖父母」 ,即母之父母。
「為母之兄弟」 ,即「母舅」 ;「及母之姊妹」 ,即姨母;「為姊妺之子」 ,即外甥。
「為人後者」 「為其姑及姊妹之已嫁者。」
婦為夫兄弟之孫,即姪孫及夫兄弟之孫女在室者,即「姪孫女。」
婦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在室出嫁同。
婦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夫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緦麻三月。
祖為眾孫婦
曾祖父母為曾孫,元孫同。
祖母為嫡孫眾孫婦
「為乳母」 ,謂父妾乳哺者。
為族曾祖父母即曾祖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為族伯叔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為族伯叔父母。」 即父再從兄弟。及再從兄弟之妻。
「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 ,即同高祖者;為「三從兄弟姊妹。」
「為族曾祖姑在室者」 ,即曾祖之姊妹。
「為族姑在室者」 ,即父之再從姊妹。
為兄弟之曾孫及兄弟之曾孫女在室者,即曾姪孫女嫁無服。
為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孫及同堂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女嫁無服。
為再從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即同曾祖者;為從祖姑、即祖之親姊妹;及堂姑、即父之堂姊妹;及己之再從姊妹出嫁者
為同堂姊妹之女出嫁者。
「為姑之子」 ,即父姊妹之子。
「為舅之子」 ,即母兄弟之子。
「為兩姨兄弟」 ,即母姊妹之子。
為妻之父母
為婿
為外孫及外孫女。即女之子女。
「為兄弟孫之妻」 ,即姪孫婦。
為同堂兄弟之子妻即堂姪婦。
為同堂兄弟之妻
婦為夫高曾祖父母
婦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從祖姑在室者;婦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
婦為夫之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之妻。
婦為夫之同堂姊妹,在室出嫁同。
婦為夫再從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婦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即堂姪婦。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孫、及孫女在室者
婦為夫兄弟孫之妻,即姪孫婦。
婦為夫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婦為夫兄弟之曾孫,即曾姪孫及曾孫女;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從祖姑之在室者;
女出嫁為本宗再從伯叔父母、及堂姑、已嫁者、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順治六年
文皇后喪儀。
《大清會典》,順治六年四月十七日
皇太后崩,親王以下、拜他喇布勒哈番以上、公主和碩
妃以下,正黃、鑲黃二旗拜他喇布勒哈番三等侍衛命婦以上,六旗阿達哈哈番命婦以上,各照翼齊集。王以下文武各官,及王妃以下官員命婦,俱成服。官員摘冠纓,婦女去首飾。
凡初祭、大祭、常祭、月祭、百日等祭、一應禮儀、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