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5 (1700-1725).djvu/113

此页尚未校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一百四十四卷目錄

 祀典總部彙考八

  禮記曲禮 王制 月令 曾子問 禮運 禮器 郊特牲 少儀 祭法 表記

  爾雅釋天 祭名

  許慎說文祭名

  蔡邕獨斷五祀之別名 六號之別名 祭宗廟禮牲之別名 太祝掌六祝之辭

禮儀典第一百四十四卷

祀典總部彙考八

《禮記》

《曲禮》

《禮》曰:「君子抱孫不抱子。」此言孫可以為王父尸,子不 可以為父尸。為君尸者,大夫士見之則下之。君知所 以為尸者,則自下之。尸必式,乘必以几。

陳注疏曰:祭天地、社稷、山川、四方百物及七祀之屬皆有尸。外神不問同姓異姓,但卜之吉,則可為尸。祭勝國之社稷,則士師為尸。惟祭殤無尸。 呂氏曰:「抱孫不抱子,古禮經語也。《曾子問》曰:『孫幼則使人抱之』。」抱孫之為言,生於孫幼。且明尸必以孫,以昭穆之同也。古之祭祀必有尸,尸,神象也。主人之事尸,以子事父也。尸必筮,求諸神而不敢專也。在散齊之日,或道遇之,故有為尸下之禮。大夫士言見,君言「知」者,蓋君或不能盡識,有以告則下之,致其敬也。「尸不下君而式之」者,廟門之外,尸尊未全,不敢亢禮而答之,故式之而已。亢禮而答,則下之矣。如在廟中,主人拜,無不答也。古者車中以式為敬,式,車前橫木也。馮之以禮,人首必小俛,以是為敬。式,視馬尾俯首之節也。几,尊者所馮以養安也,故尸之乘車用之。

齊者不樂不弔。

陳注呂氏曰:「古之有敬事者必齊。齊者,致精明之德也。樂則散,哀則動,皆有害於齊也。不樂不弔者,全其齊之志也。」

臨祭不惰。祭服敝則焚之。祭器敝則埋之。龜筴敝則 埋之。牲死則埋之。

陳注呂氏曰:「人所用則焚之,焚之陽也。鬼神所用則埋之」,埋之陰也。

凡祭於公者,必自徹其俎。

陳注疏曰:此謂士助君祭也。若大夫以上,則君使人歸其俎;若大夫以下,自祭其廟,則使人歸賓俎。呂氏曰:「執臣子之敬,毋敢視賓客,故自徹其俎以出也。」

踐阼,臨祭祀,內事曰「孝王某」,外事曰「嗣王某。」

陳注踐,履也。阼,主階也。履主階而行事,故曰「踐阼」也。宗廟之事為內,郊社之事為外。《祝辭》稱「孝王某」者,事親之辭;「嗣王某」者,事神之辭也。

臨諸侯,畛於鬼神,曰:「有天王某甫。」

陳注天子巡狩而至諸侯之國,必使祝史致鬼神當祭者之祭,以不親往,故祝辭稱字曰「某甫。」甫者,丈夫之美稱也。 方氏曰:「望秩之禮必於野外,故以畛言之。畛,田間道也。祭於畛而謂之畛,猶祭於郊而謂之郊也。天子適諸侯非其常,蓋有時矣,故於是特言『有』」焉。

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歲遍。諸侯方祀、 祭山川、祭五祀,歲遍。大夫祭五祀,歲遍。士祭其先。

陳注呂氏曰:「此章泛論祭祀之法,冬日至祭天,夏日至祭地,四時各祭其方以迎氣,又各望祭其方之山川。五祀則春祭戶,夏祭灶,季夏祭中霤,秋祭門,冬祭行,此所謂歲遍。諸侯有國,國必有方,祭其所居之方而已。非所居之方,及山川不在境內者,皆不得祭,故曰方祀。《祭法》,天子立七祀,加以司命、泰厲。諸侯五祀,有司」命、公厲,而無戶、灶。大夫三祀,有族厲而無中霤、戶、灶;士二祀,則門行而已。是法考於經,皆不合。《曾子問》:「天子未殯,五祀之祭不行。」《士喪禮》禱於五祀。則自天子至士,皆祭五祀。《祭法》言涉怪妄,不經。至於所稱廟制,亦不與諸經合。大全嚴陵方氏曰:「德有隆殺,故所祭之神有大小;業有廣狹,故所祭之神有遠近也。」

凡祭,有其廢之,莫敢舉也。有其舉之,莫敢廢也。非其 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無福。」

陳注呂氏曰:「廢之莫敢舉,如已毀之宗廟,變置之社稷,不可復祀也;舉之莫敢廢,如已修之壇墠而輒毀,已正之昭穆而輒變也。非所祭而祭之如法。不得祭與不當祭而祭之者也。魯立武宮,立煬宮,舉其廢也;躋僖公,廢其舉也。魯之郊禘與祀文王祀爰居,祭所不當祭也。淫過也。以過事神,神弗享也,故無福。」

天子以犧牛,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

陳注毛色純而不雜曰「犧」,養於滌者曰「肥。」求得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