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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併鎗、《懷遠》、防守、捕盜、陞降之例,及軍役、軍政并《攢 造軍冊》諸制。又以撫臣言,練浙江土兵。

按《明會典》、「凡缺少班軍降級」,隆慶六年題准行各處 督撫官,將營衛將領、千把總官所部軍,逃亡三分以 上者降一級;五分以上者降二級。歲終會同具奏。 凡查覈功次,六年題准,九邊官軍獲有擒斬功次,本 處巡按御史速行覈實,一面查收貯庫撫按贓罰,或 別項應動銀兩,就將願賞者照數給賞;一面速將覈 冊「奏繳,兵部即行題請陞賞。候禮部送銀到部,兵部 即便差官齎送,以補前數。其一應動支補還出入之 數,俱聽巡按御史徑自查理造冊交代,督撫官不許 干預。巡按先將應動銀兩具數奏知。沿海腹裡地方, 賞功銀兩,原不由內府給發,各該巡按照《九邊》例,一 體先行給賞。」又題准:「各邊海去處,除係大敵決勝,一 鼓成功外,其陸續零斬功次,覈勘之時,寧多擬賞,毋 多擬陞。」 凡併鎗違限,隆慶六年詔:「總小旗併鎗年 及三十歲、十年外人文不到部者,量照武職襲替例。 南北直隸、湖廣、陝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俱限十二 年之內;江西、浙江、廣東、廣西、福建、四川、雲南、貴州,俱 限十五年之外,免其查革。」此外再有耽延不行告併 者,方行革充軍役。又例,凡總小旗弟男子姪父祖不 曾併鎗者,係是隔輩,不准併鎗,革充軍役。 又按《會 典》:廣西防守,隆慶六年議准將融縣千戶所旗軍五 十名,并抽取融縣在城民兵七十名,調撥懷遠縣地 方防守。 凡在外巡捕,隆慶六年,題准《捕盜條格》,各 州縣掌印巡捕「官,有盜至十名者降一級,二十名者 降二級,三十名者罷其官。各兵備及該道官所屬有 盜合至五十名者降一級,七十名者降二級,百名以 上者罷其官。撫按官有隱匿不行參奏者,聽兵部都 察院及科道參奏重治。若果地方有盜,即行申報上 司,就便捕滅。上司官若聞地方有盜,即撥兵馬就便」 捕滅者,免究,仍錄敘。其捕盜之功,量多寡為陞賞。 凡重役:隆慶六年,詔:「軍戶有重役,不問三處五處,遇 有事故,如果戶內人丁消耗,只併一處勾丁補役,其 餘悉行開豁。毋得展轉勾攝,剝削無辜。亦不許指此 為由,徇私賣放,空歇軍伍。違者各治以罪。」 又令:凡 各司府州縣,除逃故祖軍的派戶丁照例「清解外,其 餘勾單重隸者,止從改調衛所。其重役者毋得妄解。 佃戶、女戶同姓名而異籍者,悉聽開豁。候各巡按清 軍御史差滿,造冊送部。如軍衛有司官不遵條約,朦 朧占恡,或夤緣枉縱者,御史參究。」 凡冒名:隆慶六 年,詔:「軍戶有丁倒戶絕,并同名同姓被人妄報連年 勾擾者,有司從公體勘得實」,即轉達該府兵部開豁。

凡存恤。隆慶六年題准、凡將官不善撫恤、致有逃

亡二分以下者,附過三分以下者降一級,五分以下 者降二級。年終兵備報督撫會奏。 又按《會典》,凡查 點守衛軍。隆慶六年題准,將旗手等二十衛軍士,備 造各軍真正姓名年貌文冊,仍置木牌,明書年貌,給 與本軍懸帶。務要牌冊相同,聽各衙門不時點驗。如 有代替等弊參治。」 凡皇城四門巡視。隆慶六年,每 衛專設點城指揮二員,上下半月分管點閘。 又按 《會典》,凡邊臣奏請,隆慶六年題准:各邊鎮督撫等官, 但係軍機,俱要密封完固題奏,不得預先漏洩。通政 司上本與司禮監發本,俱要一體嚴密。 又按《會典》, 凡勾補軍士,隆慶六年令:凡清軍御史,今後清出軍 丁,除正軍外,仍于戶內另審一殷實戶丁聽繼。如有 逃亡,即勾聽繼之人應補。若聽繼之人別有逃躲,則 罪坐戶頭。捕獲原逃,免其補伍。仍併造入《軍由軍冊》, 以便稽查。 凡軍裝盤纏。六年,議准「凡清軍御史,務 督有司清解軍人,審定田產,酌為供幫常數,填入由 帖,嚴令戶丁以時齎送,或聽本軍回籍類收,不許有 缺。」 凡清軍賞罰。六年,令府、州縣掌印清軍官完軍 八分以上者薦,七分以下者獎,六分以下者戒飭,五 分以下者參降。營衛官員,無分將領千把總不善撫 卹,致有逃亡者,二分以下者附過,三分以下者降一 級,五分以下者降二級。每年終、各兵備道呈報督撫 衙門,會同具奏。 六年令凡攢造軍冊,務照兵部節 題事理、并發去格式,除祖戶名不許擅為更易外,其 餘戶丁審據的確正名照例分立新收,開除實在。仍 于實在項下另立二款:一曰見役,下係軍丁某人。二 曰聽繼,下係軍丁某人。其除去本身者務要開收之 數相當,以備勾解。 凡清軍有司將應清軍丁及充 發永遠軍人,查審詳明。每解軍一起即造為一冊。將 本軍丁產貫址、及所定衛分、俱開寫在內、以便查考。 以後每遇大造黃冊之年總造送部、名曰「軍籍文冊。」 其各軍由帖,亦十年一次更給 凡各清軍御史、務 督所屬清軍官、將見年《均徭冊》內人丁審係軍戶者 摘入軍黃冊內仍將祖軍名籍充調衛分接補來歷 填造「民黃」及《均徭》冊內貫串歸一。不許隱漏壯丁。其 《兜底》三冊、一體查同登造 凡各清軍御史、今後造 軍黃兜底等冊。務照節題式樣、總開于前。撒附于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