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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赴東華、西華二門亦如之。 凡官員人等出入四 門無牙牌者,附寫水牌。 凡外皇城各門設馬直百 戶十八員,各領全伍,以備隨駕。 又按《會典》,「凡開伍 免勾。」二十七年、令、武職充軍病故、子孫襲原職者、開 伍

洪武二十八年,定「總小旗併鎗補役例,及設皇城四 門恩軍。」

按《明會典》,凡總小旗併鎗,洪武二十八年,令異姓併 鎗,得勝者授役年月從本身始;不勝者,總旗子降小 旗,小旗子降充軍。異姓者,不分總小旗名下,俱充軍, 但不勝者俱不許再併。 凡例免併鎗。洪武二十八 年,令陣亡失陷傷故殘疾出海運糧覆沒者,補役免 併鎗。 又按《會典》,凡皇城四門廚房,洪武二十八年, 各設恩軍,為守衛軍士做造飯食。長安左右門廚房 「二所,恩軍二百二十五名,管軍百戶二員,金吾前衛 鎮撫司帶管。東安門廚房一所,恩軍九十七名,管軍 百戶一員,羽林左衛鎮撫司帶管。西安門廚房一所, 恩軍一百一十名,管軍百戶一員,金吾後衛鎮撫司 帶管。」

洪武二十九年定獲賊陞賞之例,并令幼軍開伍。 按:《明會典》,凡倭賊,洪武二十九年,令各衛指揮千百 戶,獲倭船一艘及賊者,陞一級,賞銀五十兩,鈔五十 錠。在船軍士,生擒殺獲倭賊一人者,賞銀五十兩;陸 地交戰,生擒殺獲一人者,賞銀二十兩。 又按:《會典》, 「凡開伍免勾。」二十九年,令垛集軍有幼男在伍者,免 勾丁。生員應起解者,送翰林院考試成效者,開伍發 回。《讀書。不成者》,照舊補役。

洪武三十年,定武官軍役數額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年四月,諭征西將軍長興侯耿 炳文等,於川陝兩界之地,招諭蕃漢良善者,付所司 編管為軍。命兵部考定武官軍役數額,不許私役踰 制。上裁指揮使、同知、僉事四人,千戶三人,百戶衛所 鎮撫二人,皆於正軍伍內取用,輪番更直,三日一易, 下直則歸隊伍操練。凡衛所直廳六人,守門二人,守」 監四人,守庫一人,止老軍充役,一年一更。

洪武三十一年,選諸王府精銳防邊。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一年五月戊午,敕左軍都督楊 文為總兵,往北平,選北平都司行都司并燕、谷、寧三 府護衛精銳馬步軍士,從燕王往開平防邊,毋有疑 志。又敕武定侯郭英總兵往遼東,選精銳軍馬,隨遼 王屯住開平迤北險要地防邊,仍聽燕王節制。十二 月,盡釋刺面軍及徒,還鄉里。」

惠宗建文元年置千戶所於戎縣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二年。」建文元年三月,敕都督宋忠率 兵三萬及燕府護衛健卒屯開平六月,置千戶所於 戎縣。

建文二年,置「威武中衛。」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三年。」建文二年十月,置威武中衛,募 健武充衛壯士。

建文三年,置「鎮海衛。」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四年。」建文三年十二月,置神武中錦 川、鎮海衛。

建文四年,定《垛集軍更代法》及《頭功奇功陞賞格》。復 設大寧、營州、興州三衛,又選軍備宿衛。

按:「《明會典》、凡勾補軍士。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定垛集 軍,正軍貼戶造冊,輪流更代。貼戶止一丁者免役,當 軍之家免一丁差役。 又按《會典》,凡頭功奇功官軍 人等,有計謀膂力過人,眾所推信者,編入行伍。當先 破賊,斬首數多不能挾持者,聽從。征軍官保結,撫按 覈實,名為「頭功奇功。」不必看驗首級,量賊之多寡,捷 之大小,具奏,超格陞職。有「世襲」字樣,准與世襲。洪武 三十五年、令、官軍對敵之際、能立奇功者、陞二級。頭 功、陞一級、次功不陞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五年十月,復設大寧、營州、興州 三衛,命五軍、三十衛,選身長五尺以上者充將軍,備 宿衛。十二月壬戌,定垛集軍更代法。壬申,掌北平布 政司戶部尚書郭資奏:「北平、保定、永平之民應募在 伍者,乞籍記其名,放還耕種,候有警急,仍復征用。」從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