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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及同僚、同隊并首領官保勘,以憑稽考。」近例多不同 凡傳旨除授。宣德三年令,凡內官傳旨除授,不問職 之大小,有敕無敕,皆須覆奏,然後施行。 又按《會典》, 凡皇城四門巡視。宣德三年,令常差御史一員。 又 按《會典》,凡根捕逃軍。三年奏准,凡軍逃還鄉,有詐死 更名,充吏卒僧道等項,及隱寄丁口,立戶他方者,并 許自首改正。其詐稱名目,寄住影射,致原籍本衛,兩 無挨尋者,追獲自首,俱收寄本處衛所。他人告發者, 與窩家里鄰官吏人等,俱照例問罪,仍追本犯銀十 兩充賞。 凡軍士全家逃竄,里鄰知而容隱者,限半 年首獲。過期事覺,軍發邊衛,里鄰發附近充軍。 凡 起解軍,多給家人文引,照身逃回者,限三箇月自首。 違者發邊衛充軍,仍勾戶丁補伍,里鄰及官吏皆論 罪。 凡勾補軍士,宣德三年奏准,凡軍戶有充糧,里 老人賄賂官吏及勾軍之人,朦朧保勘,或里老亦係 軍戶,遞相欺隱者,並許改正。違者,正軍發原衛,戶丁 再罰一丁,發附近充軍。 凡改編調衛,宣德三年奏 准,凡紀錄軍年應赴伍,而衛所在千里之外者,許于 附近收役,行原衛開伍。 凡軍人罪犯,宣德三年奏 准,凡山西等處抽丁等軍,有賄賂官吏,將幼弱私自 輪替者,許原籍究補,同伍指陳本軍,并事內作弊之 人,依律論罪。 凡囚充及調衛軍,問招更調,有更易 名貫,隱匿丁口者,其後逃故衛所,行勾有司回無名 籍,似此迷失者,并許自首免罪。若他人發覺,軍調煙 瘴衛分,仍選戶丁補充原伍。

宣德四年,定「勾軍諸條例。」

按《明會典》:「宣德四年,令軍戶重役,止有幼丁二人者。 出幼之日,以一丁補正役,一丁補軍餘,餘衛皆免。」若 調發別衛,而本衛又勾戶丁補役者,勘實發回,聽補 見役衛分軍伍。其召募等項,見丁充軍事故照名勾 補者,先解一名,次具實有人丁申報,擬奏定奪, 令 民戶與軍姓名相同冒勾解者,照例審實開豁。若同 姓同名之人,已經到衛,食糧三年之上者,不准。 凡 老疾軍人:宣德四年,令故軍戶下,止有人丁年七十 以上,或篤疾殘廢,不堪充軍者,保勘是實,明白回報 定奪,不必起送。官吏人等不許因而作弊,將不係老 疾之人朦朧妄報脫免軍役。違者論罪。 凡《存恤》:宣 德四年,令天下衛所每軍一名,免原籍戶下一丁差 役。在營軍餘亦免一丁,令專一供給。 又令新勾軍 士,照例收糧一箇月,經理居住,方許差操。若軍吏總 小旗人等,違例虐害在內監察御史,在外巡按御史、 按察司官及鎮守官員,巡察拏問軍官,具奏定奪。其 原降榜文,都司衛所置立板榜,各于公廳懸掛,永為 遵守。 又按《會典》,凡勾補軍士,四年令:「凡應勾軍,有 賄買官吏、隱蔽壯丁、以家人女婿之類,冒名代解者。」 姦民私通軍士,招贅其戶丁,及過房典賣、影射徭役 者,並許改正歸宗。違者官吏坐罪。本犯全家調別衛 充軍,代者就收補原伍。如果無壯丁,方許以少壯義 子及同籍女婿補役。 凡軍戶疏族,及異姓人,舊為 同籍分析後充軍者,止于有罪人戶下勾丁。若聞親 屬充軍,妄為文憑,作分戶在前,及祖孫父子異居,并 在伍食糧年久者,不許。若同籍人生前各自充軍,有 故儘本房勾補,無則以他房三丁以上者補役。不及 三丁者,以其本房丁盡,事由行本部開豁。 凡招募 諸色人,係全戶充軍,有故照名勾補者,先以一人解 發,具實「有戶丁申部議奏處分。」 凡義男女婿有代 義父、妻父之家為軍者,有故,止許于義父、妻父之家 勾取,如係戶絕,覈實開除。若自幼過房,出贅各家,俱 屬正軍無丁者,以妻父、義父之家為戶絕,還繼本宗。 如本宗係民,仍補義父、妻父軍役。其官員軍民之家, 有家人、義男女婿之類,自願投軍或為事編發者。有 故,止于其人本房勾補。本房已絕,覈實開除。 凡逃 軍,每季或半年一類勾。死亡及殘疾者,歲一類勾。 凡勾軍違限:宣德四年令:「凡勾軍,不許泛遣孤單無 籍之徒。如違限二年以上者,官員追俸。旗軍選戶丁 補伍。再限一年,以所勾軍赴京。違者全家調別衛。」其 勾軍須填勘合,不許以關牒批帖徑行有司。 凡禁 止妄勾。宣德四年令,凡正軍在營有丁,不許于原籍 勾取,如已行文,有司覈實回報本衛,以在營之丁收 役。 凡分豁重勾。宣德四年令,凡逃軍調發及遠年 歇役發別衛者,原籍又行勾補,許覆勘開豁,將重勾 戶丁寧家,止聽補見役軍伍。 又令,凡有告係民籍, 有與故軍名姓相同,誤勾補役,覆實開豁。仍查正軍 應繼戶丁補伍。若正軍戶絕,覆實開除。其誤勾人已 到衛,食糧三年以上者,不准。 凡開伍免勾。宣德四 年令:凡軍有征差等項,死亡不明,概作逃移者,保勘 開豁。其不知下落,經三次以上保明者,准依故軍停 勾。 凡僧道為事充軍故者,免勾丁。若故軍戶止一 丁,在充軍之先為僧道者,覈實開除,在後者,仍發充 軍。 凡丁盡戶絕軍及山後人,查無名籍者,軍衛有 司會勘造冊繳部開豁。 凡軍裝盤纏,宣德四年,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