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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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力士校尉,有年六十以上,及殘疾不堪差操,已告 在部,不問有無保結,悉放寧家。 又按《會典》,凡起解 軍丁,天順元年奏准,凡被災去處,除逃軍照例起解, 其軍丁著令里老保領,聽其生理,待秋成後起解。若 係流離新復逃軍,亦待秋成之後,軍丁待一年之後 起補。每年該造清冊,各另開報。

天順二年奏准「收充校尉之例。」

按明《會典》,凡烽堠,天順二年令墩上設懸樓、礧木、塌 窖、賺坑。 又按《會典》,凡力士校尉收充,天順二年奏 准民人投充力士校尉者,行原籍官司,查無違礙,方 准收役。

天順四年定多餘武職量調,又分別起解軍丁。 按《明會典》,凡多餘官員量調,「天順四年,令額外多餘 武職,聽于有糧衛所添註。」 又按「《會典》,凡起解軍丁, 天順四年,令京軍及邊衛逃軍,仍解兵部,撥防軍轉 遞,其餘及邊衛勾解戶丁,徑送該衛交割。」

天順五年,嚴「守衛官擅離汛地」之令。

按《明會典》:「凡守衛官,天順五年令,有懸帶金牌,棄置 兵仗,擅離汛地者,錦衣衛官校并巡視給事中、御史, 拏送法司問罪,決杖一百,發遼東邊衛差操。」

天順六年,定「校尉收充例。」

按:《明會典》,「凡力士校尉收充。」天順六年令:「凡人材不 識字者,改充力士校尉。」女戶欽陞官員,子孫例無承 襲者,將軍子試量身力不及者,俱收充校尉。

天順八年,遣官巡察操軍及免幼軍僉補。

按:「《明會典》,凡考閱,天順八年,差給事中、御史各一員, 巡察各營上操軍士。」 又按「《會典》,凡開伍免勾。」「天順 八年,詔府軍前衛幼軍,今後如有事故,不必僉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