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70

此页尚未校对

充軍,或典刑全家發衛者,其子孫雖先已出贅過繼, 俱收并聽繼,遇缺挨次解補。 凡充軍人犯,除宣德 十年正月以前問發,并近問永遠充軍者,俱照例勾 補。其止終本身者,若在衛食糧差操,遇革方准釋放。 如彼時在逃,曾經勾取者,免調,仍解原衛。逃回病故 者,照例清勾子孫一輩補伍。《無子孫者除豁。 凡起 解軍丁》。正德七年題准,凡有新發充軍長解人等,受 財脫放,及違限者,比照違限一年事例,亦發附近衛 所充軍。 凡清軍專營。正德七年題准,凡事非緊急 軍情,擅將清軍官員差委,及所屬阿順營幹者,悉聽 清軍御史參奏。 《凡編造冊單》七年題准、攢造軍冊, 專委軍政僉書一員管造。掌印首領官查對無差,送 部轉發清勾。若每衛造差「五十名以上,所造差十名 以上者,將經該官照例送問。衛差百名,所差二十名 以上者,軍職送問畢日,仍革去僉書,不許管軍管事。 首領官咨吏部通考罷黜。該吏軍吏人等有贓罪,問 發為民調衛。若衛差五十名以下,所差十名以下者, 各罰俸兩箇月。衛二十名、所五名以下者,各罰俸一 箇月。俱免」送問差錯、許改正。 凡事產戶籍,正德七 年題准,凡各衛所有官軍旗校人等陞調并充軍調 衛等項,不分久近,但有留遺戶丁,寄住原衛所守祖 墳房者,俱明白造入原衛所戶口冊內聽繼軍役,不 許欺害脫漏。若有置買民田,亦止許將一人屬有司 寄莊。其軍衛有司官吏人等,敢有指以寄莊為名、因 而脫軍作民,致亂版籍,事發一體重罪。 又按《會典》, 凡南京軍政考選,正德七年,令南京兵部會同總督 糧儲都御史、巡屯御史嚴察南京錦衣等四十二衛 管屯官,如有侵費屯糧、作弊害軍者,即行黜退。巡屯 御史差滿,備註賢否揭帖送南京兵部收候會選之 期,考察去留。

按《明通紀》:「正德七年冬,調邊軍入衛京師。時近幸有 密獻計者,託言京軍不習戰陣,欲調大同、宣府邊軍 各三千入衛京師,而以京衛軍兌數戍邊,每歲春秋 番換,如班操例。上即欲行之,遣司禮監與谷大用同 至內閣議。李東陽等力辯以為不可,六部科道皆交 章以為不可,不聽,復遣司禮監文書房官至閣,促令」 擬票旨,上坐乾清宮門,必欲是夜批出。東陽等復陳 其十不便狀,翼日,乃以內閣傳旨行之。

正德八年,令考選衛所軍官、增築墩臺,摘軍瞭守。又 定各營軍戶軍伍、及南京江操之制。

按《明會典》,「凡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正德八年,令 行巡按御史及按察司等官,公同考選,每都司及衛, 俱掌印官一員,佐貳官二員,每千戶所俱掌印官一 員。非遇緊急軍情,不許輒調。」 又按《會典》,「凡烽堠,正 德八年題准,各衛新增墩臺,務要摘撥相應衛所正 軍前去瞭守。如無軍,就僉餘丁充守,一例與正軍關 支」糧賞,仍將別處老疾軍人揀退,省下糧賞,以補前 費 凡操練。正德八年奏准,提督各營坐營并號頭 等官,於常操之後,俱令在營操練, 凡存恤。「八年題 准,凡各清軍御史,將解到新軍,不拘遠近,務照例幫 支月糧,不許差撥科擾,必待三箇月食糧滿日,方許 揀選,不許官旗人等科擾,逼迫在逃。違者參」奏拏問, 照例降級。 又按《會典》,凡戶丁勾補。正德八年題准, 兩京旗校力士,有在逃一年之內,聽其首告,查無違 礙,初犯准令復役,再犯調衛充軍。若一年之外,曾經 造冊清勾者,不許首告,止許原籍官司拘解。如正身 病故,具揭將應解戶丁解補。 又按《會典》,凡根捕逃 軍。正德八年題准,凡里甲一人捉「獲逃軍首官者,通 免問罪,軍丁解發原衛應役。若軍丁出首者,里甲亦 免問罪。若里甲鄰佑書手人等,敢有通同容情埋沒, 照例問罪發遣。」 又題准:「凡遼東等衛所經由山海 者,行守關主事嚴加盤詰,按月將經過解衛原逃戶 丁一一開揭,具由呈部。其居庸等關守備等官,一體 遵照施行。」 又題准:「凡清軍御史務嚴督各清軍官, 將逃軍自正德八年六月以前,如有在逃年遠軍人, 許明白出首,免罪,解發原衛補伍。若果遠年埋沒,不 曾解伍,及行原衛所,原無名伍者,首挨得出審的,方 許申呈清軍御史定奪。 按:《會典》凡分豁重勾。正德 八年題准,各清軍御史,查為事改調遠衛軍人,若只 一軍調遣,不係別項充軍,將近衛名籍開除,仍行原 衛,不許重復勾擾。其本房子孫并別房人丁,盡造入 冊,聽繼所調衛分。若原衛已奉住勾明文,而故違復 勾者,《清軍御史》查究。若係同祖軍役,各房已調遠衛, 別房子孫畏懼遠軍,私自願投當原衛者,不准分豁。 候遠衛丁盡,仍令近衛軍人聽繼。 凡改編調衛,正 德八年題准,凡有清出遞年埋沒軍戶,久不到衛。近 因清審得出、方纔得發原衛者,聽各清軍御史斟酌 處置照依南北附近事例改編。其餘若自洪武年閒 到今充發各衛所著伍已定,及有戶丁節年解補聽 繼別無埋沒情弊俱各照舊解補 凡附近寄操。正 德八年題准,凡紀錄軍丁有年方出幼戶無人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