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0 (1700-1725).djvu/122

此页尚未校对

試。上令翰林院覆閱,取中式卷。高榖懼儼等禍且不 測,欲為申救。早朝奏事畢,出班跪稱:「臣高榖有言。」因 召至榻前,具白其情,且曰:「大臣子與寒士並進已不 可,況又不安於命,欲搆考官可乎?」由是儼等得釋。 彭公《筆記》:「戊寅年二月,上聖烈慈壽皇太后尊號詔 告天下。詔草已進訖。予謂李公曰:『此事前所未有,宜 有恩典及人』。」李曰:「先年兩赦,數赦非所宜。」予曰:「非謂 赦也,但行優老之政為宜。若朝官父母年七十者與 誥敕,百姓年百歲與冠帶,是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意思。如此恩典,斯與上徽相稱。」李公喜曰:「是好。」擬《仁 政》數條進呈,上大悅,命即行之。

《明大政紀》:「成化元年十月,兵科給事中袁溰奏荊、襄 流賊為患,劾總兵、撫案三司李震、王恕、王儉等誤事。 上悉宥之。」

成化三年五月,提督兩廣都御史韓雍、總兵歐信奉 旨自陳隱匿賊情罪狀,特宥之。

成化四年九月,兵科給事中黃旻等三人具疏於御 前面進。上曰:「進疏自有舊規。旻等紊亂朝儀,本當治 罪,姑宥之。」十月,吏部等衙門尚書李秉等,俱午朝失 期,不及入侍,聯名待罪。上宥之曰:「爾等嘗以勤政為 言,及朕視午朝,卻又怠惰,既認罪,姑宥之。」

成化五年閏二月,禮部侍郎葉盛等奏「勘過南京侍 郎章綸、都御史高明考察事。」命俱宥之。

成化九年二月,陜西總兵白玉、巡撫馬文升以「虜寇 入境,隄備不嚴」,兵部奏「請究治」,上宥之。

弘治九年十月,給事中呂獻劾「壽寧侯不宜入後庭。」 詔杖三十,繫錦衣衛獄,尋釋之。

弘治十三年九月,兵科都給事中叢蘭率臺諫申救。 中官何文鼎,以直言得罪下獄,尋釋之。

弘治十七年九月,上欲置大理寺少卿吳一貫「重辟。」 以刑部尚書閔珪、左都御史戴珊申救,宥之。

正德二年十二月,劉瑾誣巡撫湖廣都御史劉纓擅 闢荊、夔道路,不先奏請詔獄,賴廷臣論救釋之。 正德三年正月,逮李夢陽下錦衣衛獄,以修撰康海 申救,釋之。

正德十三年三月,南道御史林有年諫取「活佛」,忤旨, 逮詔獄。南京兵部尚書喬宇疏救,詔釋之。

《近峰記略》:林俊劾繼曉下詔獄,禍在不測。懷恩叩頭 諫曰:「不可也,自古未有殺諫官者。」上怒,以御硯擲之, 恩以首承之,不中,推仆其几。恩脫帽解帶,於御前號 哭不起。上命左右扶出,恩謂錦衣官曰:「若等諂事梁 方,合謀傾俊,俊死,若等不得獨生。」上不得已,解俊獄。 章瑾以寶石媚上,恩諷兵書俞子俊諫之,俞謝不敢。 恩,嘆曰:「吾固知外廷無人也。」

《窺天外乘玎璫》玉珮之製,原無紗袋,嘉靖中,世廟升 殿,尚寶司卿謝敏行捧寶玉珮飄颻,偶與上珮相勾 連不解,敏行惶怖跪,世廟命中官為之解,而敏行跪 不能起,又命中官掖之,赦其罪。因詔中外官俱製珮 袋,以防勾結,縉紳便之。獨太常寺官以駿奔郊廟,取 鏗鏘聲不袋如故。

赦宥部雜錄

《爾雅·釋詁》:「赦,舍也。」赦者,放置也。《虞書舜典》云:「眚災 肆赦。」

古諺、《古語》:「民之多幸,國之不幸也。」

「一歲數赦」,好兒喑啞。

《管子·立政篇》:「首憲五鄉之師,出朝,遂於鄉官,致於鄉 屬,及於游宗,皆受憲。憲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後敢就 舍。憲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罪死不 赦。」

五屬大夫皆以行車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 日,遂於廟致屬吏,皆受憲,憲既布,乃發使者致令以 布。憲之日,蚤晏之時,憲既布,使者以發,然後敢就舍。 憲未布,使者未發,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罪死不 赦。

《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

考憲而有不合於《太府》之籍者,侈曰「專制」,不足曰「虧 令」,罪死不赦。

《五輔》篇:「弛刑罰,赦罪戾,宥小過,此謂寬。」

《法法》篇:「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勝其禍。 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勝其福。故赦者, 奔馬之委轡,毋赦者,痤睢之礦石也。」

《文》有三侑,武毋一赦。惠者,多赦者也,先易而後難,久 而不勝其禍。法者先難而後易,久而不勝其福。故惠 者民之仇讎也;法者民之父母也。

《小問篇》:公又問曰:「吾欲行廣仁大義,以利天下,奚為 而可?」管子對曰:「誅暴禁非,存亡繼絕而赦無罪,則仁 廣而義大矣。」公曰:「吾聞之也:夫誅暴禁非而赦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