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986-呂祖謙-皇朝文鑑-40-17.djvu/49

此页尚未校对


  法莫嚴於逃竄禁軍三犯廂軍五犯犯之大

率處死然逃軍常半天下不知雇人為役與廂軍

何異若有逃者何以罪之其勢必輕於逃軍則其

逃必甚於今日為其官長不亦難乎近者雖使鄉

户頗得雇人然至於所雇逃亡鄉户猶任其責今

遂欲於兩稅之外别立一科謂之庸錢以備官雇

則雇人之責官所自任矣自唐楊炎廢租庸調以

為兩稅取大歴十四年應千賦歛之數以定兩稅

之額則是租調與庸兩稅既兼之矣今兩稅如故

奈何復欲取庸聖人立法必慮後世豈可於常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