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翻译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2AA
语言
监视
编辑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一百二十二A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二AA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二十二AB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94
第一百二十二AA条:高等法院组成
第一款 每个高等法院应由一名大法官和不少于四名其他法官组成;但是,除非国家元首通过命令另行规定,其他法官的人数不得超过以下数字——
(a)马来亚高等法院,四十七名
[註 1]
;
(b)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十名
[註 2]
。
第二款 任何有资格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员都可以担任该法院的法官,只要该委派(根据需要)符合
第一百二十二B条
的规定。
注:
↑
目前马来亚高等法院其他法官为“不超过七十五名”。——见P.U. (A) 78/2023第2节,2023年3月30日生效。
↑
目前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其他法官为“不超过十九名”。——见P.U. (A) 78/2023第3节,2023年3月30日生效。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新增本条。——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16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