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删除讨论/存档/2022年

2021年 删除讨论存档 2022年 2023年
这是删除投票页面的2022年存档

2022年1月

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2016年)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文字上好像是完全一样。

是引用。——Zzhtju留言2022年1月19日 (三) 14:11 (UTC)[回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广德县设立县级广德市的通知 录入错误,已经修改为 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德撤县设市的通告,请删除,谢谢。——Shenzhiming88留言2022年1月20日 (四) 15:36 (UTC)[回复]


西遊記補已改重定向,子頁面西遊記補/序西遊記補/第01回西遊記補/第02回西遊記補/第03回 亦應刪。--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1月30日 (日) 07:02 (UTC)[回复]


分类:海上見聞錄分类:十國春秋等只包含一部作品所有子页面的分类,完全可以用目录页代替。--Midleading留言2022年1月24日 (一) 09:32 (UTC)[回复]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2年4月4日 (一) 17:54 (UTC)[回复]

2022年2月

送李願歸盤穀序,標題出現被過度簡繁轉換的錯別字「願」、「穀」,已有正確標題頁面送李愿歸盤谷序。--O-ring留言2022年2月5日 (六) 14:21 (UTC)[回复]


請求刪除《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卷150》。之前有人想要搬運《朝鮮王朝實錄》于此站,但是他沒有完全成功。這次我要搬運整個《朝鮮王朝實錄》于此站,但是我不會以“卷”分頁面,而是以“年”與“其他歸類”而分頁面。比如,我會製作一整個個《五禮》和《樂譜》和《地理志》頁面,而不是做一個《卷一》,《卷二十一》,《卷三十二》,等等,之類的頁面。因此,請您幫我刪去這個頁面。謝謝。

另外,請刪除《三國史記/新羅本紀》《三國史記/百濟本紀》《三國史記/高句麗本紀》《三國史記/百濟本紀/卷1》等廢除頁面。 Blahhmosh留言2022年2月6日 (日) 04:38 (UTC)[回复]

原文既然分卷,不必刪除分卷頁面,未来允許其他人依原文分卷方式整理。--Midleading留言2022年3月1日 (二) 02:16 (UTC)[回复]

請求刪除《高麗史/高麗世糸/修史官》。我之前補充《高麗史》時不小心創造了這個頁面。Blahhmosh留言2022年2月12日 (六) 20:13 (UTC)[回复]

請刪除《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嘉禮》與《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吉禮》。作爲此兩頁的作者,我不小心將《嘉禮》與《吉禮》加入錯誤。我本來想要加入《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五禮/嘉禮》與《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五禮/吉禮》。請注意“/五禮”這臉串子。Blahhmosh留言2022年2月27日 (日) 21:12 (UTC)[回复]

請刪除《朝鮮王朝實錄/文宗實錄/七年》《朝鮮王朝實錄/文宗實錄/六年》《朝鮮王朝實錄/文宗實錄/五年》《朝鮮王朝實錄/文宗實錄/四年》《朝鮮王朝實錄/文宗實錄/三年》。都是我的錯。Blahhmosh留言2022年2月28日 (一) 15:36 (UTC)[回复]


请求删除 特权层二进制接口规范标准,页面底部标注有“……简体中文译文版权@洛佳。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字样,这与CC-BY-SA协议相抵触。 Stang 2022年2月15日 (二) 11:46 (UTC)[回复]

洛佳就是本文译者User:Luojia65,用户在维基文库所发布的所有文字,均应视为已通过CC-by-sa-3.0和GFDL授权。--Midleading留言2022年2月15日 (二) 11:51 (UTC)[回复]
標示未经许可,禁止转载,便是違反了维基文库:收錄方針#自由內容自由再使用原則,應要刪除。 --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2月15日 (二) 12:01 (UTC)[回复]
雖然已刪除“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數字,但有疑慮,因(a)修改句子的是ip用戶,不是原翻譯用戶;(b)不曉得原作版權是否讓人自由翻譯,請管理員們留意 --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2月17日 (四) 11:39 (UTC)[回复]
原作是CC-BY-4.0,见 https://github.com/riscv-non-isa/riscv-sbi-doc
已更新文章内版权模板 Yinyue200留言2022年3月1日 (二) 04:14 (UTC)[回复]
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我发现原作的内容和该文章的内容不一样,对不上号 Yinyue200留言2022年3月1日 (二) 04:22 (UTC)[回复]
如果確認本文並非原文的完整譯文,而更像是作者對原文的理解的話,或者是原文本身不符合收錄方針中已經公開發表的要求,那只能移動至維基教科書(見Wikisource:收錄方針#註解)。--Midleading留言2022年3月1日 (二) 04:29 (UTC)[回复]

  已刪除瓜皮仔Canton 2022年3月1日 (二) 13:51 (UTC)[回复]

2022年3月



  已刪除。對聯一般認為是五代開始,作者不太可能是王羲之。建議對聯類文獻應較其它作品有更明確出處時再收錄。--Zhxy 519留言2022年5月9日 (一) 13:24 (UTC)[回复]

2022年4月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01:56 (UTC)[回复]

我由我是這五個頁面的創造者的身份請求各位將《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五禮/吉禮》、《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五禮/凶禮》、《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五禮/軍禮》、《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五禮/嘉禮》、《朝鮮王朝實錄/顯宗實錄/總序》、與《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五禮/賓禮》刪除。這些頁面沒用了。Blahhmosh留言2022年4月21日 (四) 19:13 (UTC)[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01:56 (UTC)[回复]

請求刪除《朝鮮王朝實錄/肅宗實錄補闕正誤/附錄》《朝鮮王朝實錄/景宗修正實錄/附錄》,《朝鮮王朝實錄/正祖實錄/附錄續編》。原本《肅宗實錄補闕正誤》《景宗修正實錄》沒有附錄。并且我打算將《附錄續編》放置於,《附錄》裏面。Blahhmosh留言2022年4月27日 (三) 17:43 (UTC)[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01:56 (UTC)[回复]

张渤治水,作者不明,何處授權?--Zhxy 519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13:42 (UTC)[回复]

既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应该是公有领域吧。如果不是的话,麻烦删除一下吧。--Shenzhiming88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14:25 (UTC)[回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治水的那个故事,不是説这篇文章。--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14:36 (UTC)[回复]
那就请管理员删除吧。很抱歉增加了工作量。--Shenzhiming88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15:32 (UTC)[回复]
已經由Midleading刪除。—— Eric Liu留言 2022年5月6日 (五) 13:14 (UTC)[回复]

作爲作者本人,我請求刪除《朝鮮王朝實錄/高宗實錄/總序》。《高宗實錄》沒有總序Blahhmosh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18:34 (UTC)[回复]

已經由Zhxy 519快速刪除。—— Eric Liu留言 2022年5月6日 (五) 13:14 (UTC)[回复]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難民地位公約的内容都是《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不过前者的排版比较差,不知道文库里面是该删除,还是重定向处理。 --Kethyga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11:12 (UTC)[回复]

这公约是不是有繁体版本,决议草案这是当时的决议草案。71年之后一些文件以简体形式重新公布了,和当时通过的版本往往有很多不同之处。例如禁止細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積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禁止细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不知道该文存不存在此种情况。 Zzhtju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11:44 (UTC)[回复]
链接这里访问出现错误。看不到原始文件内容。 Kethyga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11:52 (UTC)[回复]
我这里可以正常打开,或者您试试这个[1],这仅仅是草案,且只有第一章部分,拿来仅供大家参考 Zzhtju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12:00 (UTC)[回复]
草案可以看到,不过感觉草案说服力不够强,联合国文件好像类似Wiki,是可以链接到原始文件的,应该有其他大会决议或者文件引用原始文件。
另外有个问题,假如当前的内容和几十年前的文件有出入,维基百科是应该链入哪个版本,个人感觉应该是链接到目前最新版本吧。 Kethyga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12:18 (UTC)[回复]
这是联合国难民和无国籍状态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的,大会决议应该查不到。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订于日内瓦的是英文本和法文本,不知道在1971年之前有没有中文本,当前所有国际条约公约链入全部是简体中文本。维基百科这个看编者意愿吧,毕竟wikidata对中文文库的链入只能有一条。可以参照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处理。 Zzhtju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12:50 (UTC)[回复]
这个条约是没有联合国的繁中本的,可以看联合国条约科的原始认证副本只有英、法文;相反1967年的《难民地位议定书》倒是有繁中本。这种情况下,把简中本排版校对好,把繁中本清除内文改为重定向就好,没必要保留内文完全一样的简中和繁中的分离版本。--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4月2日 (六) 18:03 (UTC)[回复]
就是不知道1971年之前,联合国机构有没有对英文本和法文本进行翻译,即签署版本的中译本。 Zzhtju留言2022年4月3日 (日) 01:37 (UTC)[回复]
说得是,虽然至少条约科没有,也许其他相关机构有也不一定,不过不好找就是了(也可能就是没有,毕竟七十年代以前的中文处其实不时有不少文件没有翻译,有一部分原因是中文当时还不是工作语言,又或者是没有签署的文件);在此以前,我先把简中版排版了以改善质量,看繁中版这边是先保持原样或者删除都可以,如果日后找得到繁中本,也可以替换或重建。--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09:07 (UTC)[回复]
台湾方面有没有相关文献? Zzhtju留言2022年5月6日 (五) 13:51 (UTC)[回复]
我不能完全确定,但台湾外交部列出的所签署人权相关文件中并没有这一项,恐怕他们既然未签署,就也没有官方的翻译。——当然只是猜测,希望有同好补充资料。民间的话,所見大都是简中本转繁体。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11日 (三) 15:52 (UTC)[回复]
谢谢,祝编安!——Zzhtju留言2022年5月12日 (四) 07:42 (UTC)[回复]

我的事故报告太像作者原作。刪除或移入用戶子頁面?--Jusjih留言2022年4月22日 (五) 01:21 (UTC)[回复]

认为移入子页面为好。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5日 (四) 09:08 (UTC)[回复]
已移动 --Midleading留言2022年6月6日 (一) 12:59 (UTC)[回复]

2022年5月

請求刪除《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卷150》、《朝鮮王朝實錄/宣祖修正實錄/卷01》、《朝鮮王朝實錄/宣祖修正實錄/卷26》。我已經把整個《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地理志》與《宣祖修正實錄》完全搬運到維基文庫上了,因此之前提及的頁面不需要了。Blahhmosh留言2022年5月7日 (六) 00:15 (UTC)[回复]

  已刪除。 既然已經錄入,不需要保留內容相同的多餘頁面。不過既然原文是分卷的,不知閣下是否有計劃在現在的頁面中標註原文的分卷?--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2日 (四) 15:28 (UTC)[回复]
關於將原文分卷,我打算將《朝鮮王朝實錄》完全搬運完再去弄。Blahhmosh留言2022年5月13日 (五) 17:48 (UTC)[回复]
我看已經搬運至朝鮮語維基文庫了,見선조소경대왕수정실록。--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3日 (五) 08:58 (UTC)[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6日 (一) 09:36 (UTC)[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6日 (一) 09:36 (UTC)[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6日 (一) 09:36 (UTC)[回复]

(!)意見:我认为维基文库收录的标准是是否是自由文本?PD-PRC-exempt有一个是单纯的事实消息,卢氏概况(2022年5月5日版)卢氏县历史沿革很明显符合。只要是自由文本,就可以收录。弄到维基百科里反而不符合维基百科的收录标准。Assifbus留言2022年5月18日 (三) 01:12 (UTC)[回复]

该文字经过作者的编辑整理,具有创造性,应该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18日 (三) 04:48 (UTC)[回复]
PD-PRC-exempt中的“单纯事实消息”的词源是2010年的著作权法中表示的“时事新闻”,由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厘清为“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由于实务中曲解“时事新闻”一词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所以由2020年的著作权法进一步细化为“单纯事实消息”(配套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暂未更新)。所以这篇文章至少从这个定义上来看难以援用PD-PRC-exempt(基于大陆著作权法第五条)而以“单纯事实消息”被收录。--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18日 (三) 05:31 (UTC)[回复]
除了“单纯事实消息”以外是否还有其他可以证明这些文章属于公有领域的理由?没有就可能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23日 (一) 01:20 (UTC)[回复]
没有证实这些文章属于公有领域的理由,也没有发表在正式刊物中,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6月6日 (一) 12:59 (UTC)[回复]



  • 請刪除《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等重定向。Cmsth11126a02留言2022年5月19日 (四) 11:59 (UTC)[回复]

Portal:诗歌有鏈入鏈接,已改为重新導向頁面。--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23日 (一) 01:18 (UTC)[回复]

2022年6月

  已刪除。,执行者Midleading,G3--PAVLOV留言2022年6月15日 (三) 00:09 (UTC)[回复]

  已刪除。,执行者Midleading,G1--PAVLOV留言2022年6月15日 (三) 00:08 (UTC)[回复]











2022年7月

作者讨论:趙珩請刪除。Blahhmosh留言2022年7月2日 (六) 02:12 (UTC)[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7月28日 (四) 01:40 (UTC)[回复]

2022年8月


可能之前的用户是针对页面中不属于本文的那些注释而发,只要把那些删除了,应该就没有问题了。至于鲁迅的本文当然没有问题。--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14日 (日) 14:25 (UTC)[回复]


@Yinyue200:插句嘴,您的操作建议我也赞成,不过阁下引用的那段话恐怕并不能说明具有任何文件具有什么性质——党的文件中有部分能被“视同”三性质是由判例所导致的结果,要是再由党的文件推断某个人的任何话语具有行政性质,则推理实在是过宽了。
@Fire-and-Ice:您指的那份文件应该是湖北省高院党组的落款,批复也是由湖北省委批复的,据现有共识,地方党组织的文件并不能按三性质操作,仅可由于时效到期而进入公有。--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4:52 (UTC)[回复]
当然,但是不妨碍关于处理“北决扬”一案的请示报告是在这一司法过程中经过湖北省委同意而发挥实际效力的文件,而不是任何其他文件。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5:02 (UTC)[回复]
中共对司法的政治影响我想诸位无须在下赘述,但著作权判断是法律问题,三性质权力就算在中共的纸面上也是由各国家机关行使而不是党组织,至于共识也仅由于判例而打开特定的例外口子,这一口子是不宜任意扩大的——请注意湖北省委批复转给的,均是各机构的党组(委),而不是各机构自体,直接影响的是各党组(委)的意见,到这一步为止,均不是司法过程的一部分,因为这些组织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司法权力。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5:27 (UTC)[回复]
同意,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保持目前的共识,党中央文件按三性质处理即可。 Yinyue200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5:31 (UTC)[回复]
根据文革与当代研究网登载的关于处理“北、决、扬”一案的批复,湖北省委通过把文件批给省两院、公安局等直接推动了北决杨的平反,在司法上并不经过党组(委)的中介。不过不是很清楚该网站从何处找来的文件。我上传的关于处理“北决扬”一案的请示报告也忘了哪找的了,不过鲁礼安回忆录里有节选是肯定的。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5:50 (UTC)[回复]
我跟阁下看的是同一个来源,不过:

省法院并省政法办公室、公安局、检察院、劳动局党组、中共武汉市委及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党组(委),中共黄石市委及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党组(委):

阁下似乎需要再留意这里的断句,这里是批给“省法院并省政法办公室、公安局、检察院、劳动局”的“党组”,不是批给这些机构。这是常见的公文行文写法——阁下总不会以为他独独批给了劳动局的党组吧?
再举别的一例好了: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难不成他们只批给野战军党委,而不批给军区和省军区的党委;只批给各军兵种党委,而不批给军委各总部党委?这显然是说不通的。
确实,以党代政、党审批案件特别在那个年月并不陌生,但至少单就这份文件,还是行礼如仪的,名义上没有僭越。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7:19 (UTC)[回复]
以黨代政之行事實法理效力應該而且必然適用於該時期之情況,旁引地縣司法記錄1記錄2,可以直接見到地縣司法部門公務活動第一是面對縣委,更大程度上黨團機關在該段時期之行使公職、可謂最突出之表徵且並非任意後來法例明文限定之。另一點姑且先不引文說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首席之匯報記錄(暫限定於該案涉及之時間段),是可進一步證明有關司法事務受黨團方針政策領銜之,如是認可尤其該時段之最大化表徵為事實、即於本地共識內考慮該時期之文本應更少爭議而確鑿其有眾所周知之屬性。——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2日 (一) 12:45 (UTC)[回复]
另再援引銀雪援引之同一文件內文,補充說明佐證有關黨團代行權力之實質(加粗為在本案強調有關問題)——

……。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各级党委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行政事务的习惯和作法


基於有關明文確鑿無誤,而依據本地現階段已完成之共識,是可由此指明依有關明文引據之上述、至少1979年以前在相應管轄區為黨團直接實施事實司法權能之,即有關判讀之司法文件論接收方即使僅含黨團部門機關、均毋庸置疑其為行使司法活動而並一直可與司法機關相互代替或混淆,故而認為本案恢復有關文本之法理基礎當然而無疑問為適當。其他理據亦可由該文件進一步指明,限於本案之標的內容暫不補充。以上。——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3日 (二) 02:08 (UTC)[回复]
别的且不提,我只需要提出一点就够了:本案所涉文章是1979年10月19日发表的。——正好已经受到了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的影响,取消了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那么请问,阁下所提的一切理论,与本文的关系何在呢?本文(报告部分)请示方是党组,被请示方是党委;批复方是党委,被批复(转)方是各党组(委);而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已经在一个月前被中央层级取消。那么,这根阁下理论中党团字面意义上参与司法的论据稻草,已经消失了。至于阁下要拿1976年的记录来打1979年的脸,同样地由于这一文件的发出而没有时间效能,因此我也只能是祝阁下安好了。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3日 (二) 02:48 (UTC)[回复]
這裡銀雪閣下直接單獨引入法定正當程序情況下、以時限判讀法定之邏輯論說的話,恐怕與本案本身所處司法環境非當然具對應背景情況等之情相衝且有一定謬論,即如相應欲求反證概述有關變化之影響實際、則如下再補充以顯現有關事實非可明文時間線之限定:皆因唯一如法定程序真正宣告之具明顯效力之字眼,如所示所謂取消並非法定正當之確鑿申告,法定正當之宣言勢必為「廢止」,而本文件事實未有在此制度上使用該類確鑿法定正當之用語,故而如果銀雪閣下是要引申為正式法定之司法程序判讀其法理效應、很遺憾認為該文件依據正當法定程序而言事實上亦未有正式宣告法理之聲明,即其仍可不經正當法定程序而隨時以其自身權能自行撤回相應指明說辭。這點應注意可為相關黨國轄區之法理效能特徵,對於相應文本之判讀時亦可稍加注意。此為補充有關如欲反證時,需注意之有關黨國實際法理於正當司法語境下、仍非適切合乎司法行政程序而有其超然法理之情。
而另一點,相應司法轄區之黨團主導下實際法定效力,眾所周知相關明文所示效力是否如其所述之落實,變數為大,以下進一步附加超出本案標的及相關引證文本時間線後之文件,應1987年趙紫陽於黨團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補充繼續佐證有關黨團代行權力之實質如前述其內文本身仍可超然法理(加粗為在本案強調有關問題)——

……但長期形成的黨政不分、以黨代政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首先是黨政分開……黨應當保證政權組織充分發揮職能,……應當改革黨的領導制度,劃清黨組織和國家政權的職能理順黨組織與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司法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各種社會組織之間的關係,做到各司其職,並且逐步走向制度化。


有關法理挑戰並非在於本案標的物或其他引據文件,而是顯而易見有關效力無誤超然而生效為公有領域之情,如何重複否定相應機關行文之超然當然效力為不存在?含如上追加一併本案既有之發表,即相應一路以來說明之表徵問題、據此可見黨團中央機關直到1987年時也是清楚宣告之於眾,未有因相關明文之發佈而有對應法定意義之狀態變更,包括關鍵一點即對黨政分離、黨不代政之法定制度化是從未有於相應舉證中可見具法定生效之兌現,反之則法定生效唯一即黨政不分、以黨代政之法理為始終如一長興無礙。以上。——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3日 (二) 07:34 (UTC)[回复]
1、原来威权或极权政体竟有“经天纬地之能”而可祭出时间逆转的因果律武器,不须受时间约束,当真是罪大恶极。古语谓“朝令夕改”,看来应改成“夕令朝改”,方可指斥此等恶行。
2、阁下先言中共之报告并不使用“確鑿法定正當之用語”,质疑其用语之效力,又引用中共之其他报告要在下见证其“法定生效唯一即黨政不分、以黨代政之法理為始終如一長興無礙”,认为这份报告之用语“清楚宣告之於眾”,恕我愚钝,未能领会阁下高明之思,想来这必是威权政体在作文时的时真时假计策,以求欺瞒我这无知小民。
3、如果以上的风凉话使阁下感到被冒犯,在下谨此道歉。只不过著作权问题不考查“相關明文”,而是要考查“所示效力是否如其所述之落實”,这样的理论一旦可以实现,那么恐怕不独威权政体,而是诸国法律均可以一切以废纸视之——事关从未有一套法律或其立法者能够宣称“其所示效力业已落实全然”。
4、我要指出的是,以今日的日期和既有的相关党政文献而论,目前仅有在1972(在此之前的文件已超期而进入公有,无须讨论这些问题)-1979(“64号文件”发布以前)期间的地方党组织文件中牵涉司法审判活动相关的,可能由于1957年的经中共中央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党组《关于司法工作座谈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反右派斗争情况的报告》而需要被考虑是否视同有司法性质。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一种可能并非必然,并非认为中共具有(名义上的)行政或司法权(七二、七八宪法这两部破书都说不出的话,我也说不出),也不是因此认为这一报告具备合理的超越当时仍名义上未被废止的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权力,而仅仅是就这一报告所造成或反映的事实状态的表述。但也正因是“可能性”,这段不长的时间里所牵涉的各复杂个案(并且不少没有稳妥来源——这里并不代表我对来源要进行质疑或否,只是表述一句客观事实),均适宜作个案讨论而不是划一共识定义。至于无限的不基于明文的自由心证推演,可以休矣。
5、尽管我讲了这么长一出,我还是要讲一句:本延伸讨论所指之主件,由于时间关系,不在前述范围内;如果阁下一直要就著作权这一法律问题不基于相关法律或者其他相关文件进行讨论,而是以政治观点作自由延伸,那就像我过往向阁下常讲的一句话一样:阁下大可提案本地无视中国大陆的著作权法即可。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4日 (三) 18:25 (UTC)[回复]
政治法理已如上述官方發佈文件及引據等闡明理據,尤以可據命之1979年、1987年等聲告之「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相應總合之時空跨度早超越本案標的之所處時間,既已始終處於對應核心之範圍:維持指明,並不同意上述未能對事實跨度及法理問題做出有效針對之主觀意見。 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5日 (四) 00:01 (UTC)[回复]
完全尊重阁下表述自己意见与反对在下意见的权利,并谨此说明在下的相反意见:法律问题必须基于有相应效力的明文规定进行克制的说明解释,类似“现实效能”一类的说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在下的意见是并不赞成此恢复提案。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6日 (五) 08:49 (UTC)[回复]
那句话我确实说的随便了,要是真这么认定一堆内容都得恢复,怎么可能。按照以往惯例干掉独立条目就好。 Yinyue200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5:27 (UTC)[回复]
管理员删除多余的重定向后,我会将内容和通知合并。或者其它人择机执行也可以。 Yinyue200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5:30 (UTC)[回复]

  支持,并没有把这一段单独叫这个名字的说法(原名是《醒世恒言》的章回标题)。--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9日 (一) 05:09 (UTC)[回复]

在下不反对您的意见,只要保留校对状况较好的内容即可,需要由管理员协助这一移动。--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14:52 (UTC)[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8月25日 (四) 03:01 (UTC)[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8月29日 (一) 09:13 (UTC)[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8月29日 (一) 09:13 (UTC)[回复]

2022年9月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9月4日 (日) 07:24 (UTC)[回复]



Blahhmosh留言2022年9月8日 (四) 17:29 (UTC)[回复]

請考慮先移動頁面。 Zhxy 519留言2022年9月8日 (四) 18:40 (UTC)[回复]
不,聼我解釋:《克齋集》有很多版本。有申益愰著作的《克齋集》、盧佖淵著作的《克齋集》、和這個陳文蔚的《克齋集》。如果某人輸入了“《克齋集》\卷三”,他可能是指申益愰《克齋集》的第三卷、盧佖淵《克齋集》的第三卷、或陳文蔚《克齋集》的第三卷。 Blahhmosh留言2022年9月8日 (四) 19:24 (UTC)[回复]
不過,所有的内容全都在這裏:《克齋集 (陳文蔚)Blahhmosh留言2022年9月8日 (四) 21:37 (UTC)[回复]

已經移動 --Midleading留言2022年9月9日 (五) 02:26 (UTC)[回复]










中華民國政府公報 (民國30年12月10日) 內文「本军阀夙以征服亚洲,并独霸太平洋为其国策」,似是胡亂寫作 --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09:25 (UTC)[回复]

赞成(×)删除,这是國民政府對日本宣戰布告的无意义节录,建立者显然也不像是想建立公报归总页面。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10:22 (UTC)[回复]
謝謝提醒,已改作重定向 --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10:48 (UTC)[回复]
不客气,但私以为是不是还是删除比较好?因为那个公报上不止这份布告,重定向可能不大对应;而且它的命名也不大对的,1941年的中华民国的政府公报是以國民政府公報为标题命名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10:51 (UTC)[回复]
*那就依您的辦法做,重定向只是暫時處理手段,但那好像要管理員動手了。 晞世道明留言2022年9月26日 (一) 12:17 (UTC)[回复]




  • ,請求刪除,這是為了測試地址是否可用寫的。


2022年10月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08:12 (UTC)[回复]

似乎未见哪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未特定有施行日期,且该模板使用页面不多(参见该模板的链入页面),似可将其全部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在此提请讨论删除该模板。--Teetrition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08:01 (UTC)[回复]

  支持(▲)同上不知此模板“特定有施行日期”是指什么,嵌入页面极少(仅5个),建议(×)删除--Key0121.AutoConfirmed (讨论) 2022年10月25日 (二) 02:52 (UTC)[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2年11月1日 (二) 03:25 (UTC)[回复]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2年10月24日 (一) 15:20 (UTC)[回复]






2022年11月





已改為重新導向 --Midleading留言2022年11月12日 (六) 16:06 (UTC)[回复]

  已刪除。貌似的確沒有有效來源,如果有人能提供,那麼請提出以便恢復。 Zhxy 519留言2023年1月10日 (二) 17:40 (UTC)[回复]


  • w:聖經思高本,1968年在香港出的话,按道理应该是没有——这是思高圣经学会的译本(学会成员协作),按香港的版权法例,应该是属于作者不为人知,那就是按出版后五十年,也就是2018年到期。——但同时,[2]的表述(它说的是“本网站及其内容”,而这部译本在[3]里面有)使我不敢断言这一点——客观讲,就算没有这个表述,宗教文献这类事情也是特别多而复杂...——因此在下仅提供资料,但无法给出最终的具体个人看法。--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1月23日 (三) 23:08 (UTC)[回复]
先行移動聖經 (思高本)/序言聖經 (思高本)/創世紀,繼續接受意見。 Zhxy 519留言2023年1月3日 (二) 20:44 (UTC)[回复]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1月10日 (二) 17:40 (UTC)[回复]

2022年12月


注:当然,如果有朝一日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大概率是后者)真的制订了此法,那就当然应该重建并填入正式公布的法律文本。廣九直通車留言2022年12月4日 (日) 06:13 (UTC)[回复]
  支持,避免误会与混淆。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2月4日 (日) 06:53 (UTC)[回复]











  • 外交部就七国集团外长和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发表涉台声明向有关欧洲国家和欧盟驻华使节提出严正交涉驻欧盟使团发言人就七国集团和欧盟外长涉台声明答记者问 没版权,放到维基新闻似乎更合适。——红渡厨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5:21 (UTC)[回复]
      反对,实际上,第一篇文章的原始出处正是外交部:[5],这一点,从转载此新闻的人民网的标注上就可以看出来(“据外交部网站消息”),这并非新华社或其他通讯社通稿而是外交部释放的正式对外稿件,有关这类稿件的问题前此阁下已经在国新办的文件上误读过一次了。第二篇文章也有着中国驻欧使团的原始出处,也由各家媒体转载证明。
    在这样的情况下阁下如果声称这些文件“无版权”,那么版权谁属,似乎应该先请阁下阐明观点。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08:11 (UTC)[回复]
    • 回复@银色雪莉阁下,关于前文所说的“没版权”,是想说这两篇文章不符合维基文库关于版权的收录方针,我表达有误向您表示抱歉。再说到这两篇文章,欧盟使团这篇,我又按照阁下给的链接看了一下,分类在“政策立场”这一栏的话那放在维基文库倒也没什么问题;外交部这篇,更像是一个带有政治宣传的新闻稿,应当认为其是外交部拥有版权的一篇文章。——红渡厨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14:02 (UTC)[回复]
      将外交部就外事召见外国使领人员的相关言论称为“政治宣传”不是不行,不过如果这样的“政治宣传”就会被套上“版权非公有”的帽子,那么大概要有大量的机关文件被删除了,我们最好也应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前言加以剪除,因为那全是政治宣传。——显然这样的逻辑是不能应用于著作权这一法律问题上的。如果这样的部门、这样的事务还不能表明其行政性(行政性和行政强制性有明显差异,请勿孤立地把“用于执行的文件”才定义为“xx性文件”),那么哪个部门、什么样的事务能够被归类为行政性?此外,“新闻稿”的问题,在此前国新办白皮书的问题上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那就是一个大号新闻稿,但是呢?官方的政策立场宣示如果也要归入著作权非公有范畴,那么什么样的文件才能公有?我从不支持官方一切文件都公有,但起码,这样的文件,直接涉及本国外事具体程序性事务,明显地不应当被归为非公有。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2月27日 (二) 07:14 (UTC)[回复]
      那么,我是否可以将阁下的观点概括总结为:一切中国大陆政府的政治宣传,均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那么按照这个逻辑,作为国务院直属单位的新华社,其所有的政治宣传类新闻稿,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了吗?至于阁下举例说宪法前言的问题,请看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宪法本就是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不受保护的对象。——红渡厨留言2022年12月27日 (二) 10:05 (UTC)[回复]
      阁下的概括总结是有误的。阁下不妨再读一读在下的片面之见:“...加以剪除,因为那全是政治宣传。——显然这样的逻辑是不能应用于著作权这一法律问题上的。”也就是,所谓的“政治宣传”与否,并非一个应用于著作权法律问题的逻辑,因此阁下称“...更像是一个带有政治宣传的新闻稿,应当认为其是外交部拥有版权的一篇文章”的逻辑推论,是站不住脚的。
      至于阁下提到了新华社及其“所有的政治宣传类新闻稿”,这正好。新华社是事业单位,拿来类比外交部是不当;“外交部就外事召见外国使领人员”的行政事务性宣示被错误认定类比为新华社的政治宣传同样是不当,我前面已经说过了,那样的话,这些阁下自以为的“政治宣传”就会被套上“版权非公有”的帽子;新闻稿性质并不是单独判断著作权性质的参考因子,拿来推论“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了”是不当推论;有关宪法前言的在下的表述,我直白地说,正是在反讽阁下的泛“政治宣传”论。当然,在下的话讲得有些失礼了,非常抱歉。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2月27日 (二) 10:23 (UTC)[回复]
      你说的对,我被你说服了。——红渡厨留言2022年12月29日 (四) 16:31 (UTC)[回复]


恢復請求


補:Author: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為準、當中所有涉嫌被屏蔽刪改之文檔,合併該項聲請一齊恢復。——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4日 (五) 08:51 (UTC)[回复]
補:2015年10月Category: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內涵蓋之文檔記錄等,合併該項聲請一齊恢復,感激不盡。——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5日 (六) 03:30 (UTC)[回复]
時間戳記為準,复核該類別內具體涉及之未恢復文檔——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7日 (一) 01:40 (UTC)[回复]

時間戳記為準,复核截至2021年1月被刪之部分未恢復者——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5日 (六) 03:43 (UTC)[回复]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为党的领导人讲话,可能属于职务作品而受版权保护。其余已恢复。--Midleading留言2022年2月5日 (六) 08:59 (UTC)[回复]
@Midleading:謝謝,還有中共黨內法規分類項,可以檢視下記錄嗎。——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5日 (六) 09:05 (UTC)[回复]
時間戳記為準,复核追加2015年11月相關被屏蔽而未恢復之文檔,請代權人與其他未處理標的一齊恢復。——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6日 (日) 11:17 (UTC)[回复]
時間戳記為準,复核追加請代權人一齊恢復之文件:

 完成--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4日 (三) 12:58 (UTC)[回复]


P.S:有关于此文究竟属于法人文章还是职务文章的判别,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第十一册(1936—1938年)明确收录此文,充分说明此文类属“中共中央文献”,把此文当作职务作品而由自然人享有版权的判断是有误的。--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月8日 (六) 03:27 (UTC)[回复]
所以阁下是不是认为《中共中央文件选集》收录的除附录外的文件都属于公有呢?---Midleading留言2022年2月8日 (二) 17:46 (UTC)[回复]
我个人认为《中共中央文件选集》可以作为其收录的除附录外的文件属于中共中央文件的证据。——因为其从标题到编辑前言处都能明言自己的定位,即“中共中央文件”的选集。1949年之前的中共中央文件作为法人作品到期来进公有,1949年以后的按PD-PRC-CPC进公有。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8日 (二) 17:55 (UTC)[回复]
补充:而且这些选集前的编辑说明都有“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档案馆编辑,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定”字样,我想可以进一步加强认定的权威性吧——他自己认定他自己的文献,总不能错吧?--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15日 (二) 13:29 (UTC)[回复]
很抱歉我才看到這個討論。然而除非署名者個人有過聲明,我個人仍認為不管這只是中共中央聲索權力而非真正具有。很明顯地,原文署名不含中共中央,僅涉及紅軍;而我另想給一個例子,即中正文教基金會把蔣介石的私人作品列入名帶「總統」二字的文集,結果之前Longway22就以此要把這些作品全算作公有領域了。我認為這屬於同樣的性質。 Zhxy 519留言2022年2月15日 (二) 18:45 (UTC)[回复]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说过“...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所以这篇文献能否收录确实要看是否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我个人认为这个证据其实足够强,缘由见上文;至于阁下所称的认为是“声索权力”,则属于对证据强度的质疑了。鉴于我一贯的习惯,在这种争议性的问题上,我谨对您的观点不表示立场,希望未来能找到更强的证据来说明这一点。但我认为阁下把本案与蒋的文集一案类比并不准确,“总统蒋公”或者“先总统蒋公”一类的表述,只能印证文集出版时蒋介石的身份,类似一种尊称(其实就跟称“蒋中正先生”的“先生”没什么区别),当然不能用其来进行各篇文章的版权判断;但这与由中共中央批准出版的“中共中央文件选集”,性质毕竟不同。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16日 (三) 02:49 (UTC)[回复]
此文应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适用著作权法,自然不能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判断著作权归属。-- Zy26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03:39 (UTC)[回复]
第十二条用于判定(广义上的)作者,而作者身份是第五条判别的辅助性证据,不能说完全“不能”根据第十二条判断归属。回到本案,恰恰是判别该文件是否属于中共中央文件抑或是第十八条的职务作品,成为了将其根据第五条进行收录还是根据署名进行判别收录与否的关键,请悉知。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04:01 (UTC)[回复]

阁下可以看看编辑摘要,这文件没被删也并不是由文库内的人提删...这是从百科移动过来的页面,提删的模板大概是移动者在移动时没有把在百科本身加上的提删模板拿掉,已复原。--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2日 (一) 00:44 (UTC)[回复]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我沒見到有刪除討論。是不是我眼花了?—— Eric Liu留言 2022年5月6日 (五) 13:17 (UTC)[回复]

Wikisource:版权讨论那里?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5月6日 (五) 14:44 (UTC)[回复]
相關討論早前剛被Zhxy 519君存檔刪除。正如Zy26君所言,個人未見該討論有形成什麼共識。—— Eric Liu留言 2022年5月25日 (三) 15:50 (UTC)[回复]
虽然我不是民国粉,但这篇文章被删的真是令人莫名其妙、完全无法理解。搞得我都想开地图炮了。 樹上喜鵲留言2022年5月8日 (日) 01:31 (UTC)[回复]
讨论了这么久,到底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的作者是蒋总统还是蒋总裁呢?--Midleading留言2022年5月26日 (四) 00:48 (UTC)[回复]
蒋总统还是蒋总裁真的有关系么?如果该文不是行政性质的,难道是民事性质的?-- Zy26留言2022年6月19日 (日) 12:56 (UTC)[回复]
“行政性质”不看发表人的身份的话,那么如何判别?国民党总裁发的东西,不至于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性质吧?其时已经行宪,如有法条说明国民党文件可以作为行政性质或台湾著作权法所言的“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的,那么即请示下。(此处的看法,不代表我认为这篇文章的作者是“总统”或“总裁”,翻查存档,我也认为他当时是总统,但是由于他“不能视事”,因此发这篇文章的时候不具备总统职权,因此陷入疑难状态。)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04:06 (UTC)[回复]
对于处于疑难状态的文献,要不要“宁缺毋滥”一律删除并禁止收录? Midleading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04:10 (UTC)[回复]
我觉得还是先“吵”一阵子吧,这么疑难的毕竟是少数,当时Zhxy 519君删得早了一些,现在正好在这里再“吵”一阵子,特别是请之前未能参与讨论的同好加入讨论,也许有我们未可知的来源或证明——在此也延请各位同好,寻找蒋在“下野”期间行使总统职权的其他证据(非本案),以有助于本案判断——毕竟,他能不能正常行使总统职权,还是“行政性”的主要体现之一,而现在对于他当时行使总统职权的证据不足。其实总裁这个后来我看看倒无所谓了,当时报纸上对于他的称呼也变来变去,有用总裁的也有用总统的——虽然我当时也引用报纸,但我不认为报纸上的称呼是决定性证据,还是得看公文。至于过早说一律删除,则可能有过度之嫌,但我是赞成“最终的”宁缺毋滥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6月20日 (一) 04:18 (UTC)[回复]
@Zhxy 519:姑且還是問一下,此文章若真尚未進入公有領域,那要等到什麼時候?—— Eric Liu留言 2022年8月8日 (一) 07:26 (UTC)[回复]
個人作品在大中華區一般需要等到逝世滿50年之後。 Zhxy 519留言2022年8月8日 (一) 14:42 (UTC)[回复]
同意Midleading宁缺毋滥,除非能證明總統府公報有收,但非此篇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c:Category:Speeches in Taiwan收的總統府公報第一版,有文告。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因此,總統下野的蔣總裁的身份不是公務員。--Jusjih留言2022年8月14日 (日) 20:08 (UTC)[回复]
  • 重新引用2月原記錄時提出之旁證:總統府公佈履歷表表述其為「第1~5任蔣總統中正先生」、一併含其所謂下野之時段總覽未有代總統之列位,認為事實上合乎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情況下、其亦法理仍為行政之最高代權人而於該類公務內未有私權之可能,故應認定其於發表該作時實際仍是總統、只不過法理屬於無於表面政務程序內直接行使職權者而已。
以上。 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2日 (一) 12:52 (UTC)[回复]
另請注意1971年聯合國改換中國代表權之決議,其改換之雙方之一為蔣介石的代表,未有任何其他字眼指代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代理人之,引據國際法理之視作國家政府代權人改換,在此特別推論並請社羣理解之:蔣介石之稱謂,即為其本人實權公職及當其時中華民國政府所有對內外政治代權身份之宣明、而並非需要任何單獨頭銜或代理身份之宣明其行使權限,而可知其實際行使活動非純粹黨務、也非純粹辦理人員,第5號解釋之限定亦難以推定適用於上述情況裡、因為當事人之行狀並不能合理推定合乎有關解釋之一般定義且對指定活動缺乏有約束力,對於政黨與政府機關間混亂問題未有更多制限力也未見更多司法責任之,理解上該解釋在時司法轄區內亦早被嚴重挑戰(參見文件記錄),認為如處理「行憲」之具體效力或範圍適用等問題、亦可織理出有關法理之根基尤其於相關特徵最大表徵化之年代表面司法效能全無當然可行其能 Longway22留言2022年8月22日 (一) 13:1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