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2011年11月21日广电总局令第66号发布)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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