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红卫兵纠察队》西城指挥部第七号通令
← | 《首都红卫兵纠察队》西城指挥部第六号通令 | 《首都红卫兵纠察队》西城指挥部第七号通令 作者:首都红卫兵纠察队西城分队 1966年9月9日 |
《首都红卫兵纠察队》西城指挥部第八号通令 |
在同反共顽固派斗争时,是利用矛盾,争取多数反对少数,各个击破;是有理、有利、有节。
——毛泽东《论政策》
对四清对象,必须善于分化他们,区别对待,把最坏的人,最大限度地孤立起来。
——《二十三条》
本部于八月二十九日颁布了第四号通令,提出了七项规定。
现就目前工作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补充规定。本部以前所发的通令,如有同这个通令不一致的,一律以这个通令为准。
第一条
编辑从农村或外省市逃亡、流窜到北京,或隐瞒身份,隐瞒历史,隐瞒罪恶活动而混入国家机关和厂矿企业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确实查明后,要勒令其离开北京,回原藉,由受其迫害、了解其罪恶的人民群众进行斗争,监督劳动,实行改造。
处理这类人要与公安机关机关取得联系,处理办法,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决定。这样做,是为了不放走一个隐名埋姓、罪大恶极的反动分子。
在这类人中,丧失劳动能力,原籍又无人抚养者,或原籍就在北京者,为了避免加重农民负担,一般可以不离开北京,就地监督改造,但如果民愤极大,群众要求斗争,必须满足群众的一切要求。
这类人的家属、子女,若不属于上述四类人,本人又不能独立生活,或本人在京有人抚养,就可以不离开北京。
这四类人离京限期由原订九月十日以前,现改为九月二十七日以前(如有特殊情况,还可以考虑酌情延长)。
第二条
编辑1、关于资本家。
资本家不必离开北京,可以继续留在原单位接受改造。
爱国的,拥护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奉公守法的资本家,一般属于民族资产阶级,我们与他们的矛盾还是要按人民内部矛盾进行处理,这是一个原则,我们不要离开这个原则。
2、关于右派分子。
已摘帽的右派分子,不再属于右派分子的范畴。但如果摘错了,可以放在运动后期处理。
右派分子不必离开北京,继续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通过组织系统进行处理,更便于对这类人的斗争、监督和改造。
3、关于其他有历史问题的人。
有历史问题,已彻底向组织交代,经组织上作过结论,摘掉帽子,并且有所改造者,有公民权利,本人没有现行反动言行,可以留在北京,,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接受改造。
这类人中如果有原来所作结论不合适者,可以在运动后期由组织和群众重新作结论,现在不要急于处理。
4、关于摘掉帽子的地、富、反、坏分子
要把这类人与地、富、反、坏分子区别开来,区别对待。可以让他们在原单位、原街道继续工作和居住。就地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接受改造。这类人中如有摘错帽子者,可以由组织和群众重新作结论,但不必急于处理。
对于以上四类人中违法乱纪,有现行反革命言行者,要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裁。
第三条
编辑1、要有组织手续。
对于确实查明,属于第一条所说的四类分子,要通过组织,限其按期离开北京。
办理其离京手续要以本人所在单位和派出所为主,查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要主动配合,并且最好与原籍所在单位事前取得联系。其户口迁移手续要有派出所和本人所在单位直接负责。其他单位的红卫兵组织或个人可以间接配合,不得直接干预。这是为了防止坏人从中捣乱,从中渔利。
2、要给予生活保证。
要保证其所必须的生活费用和生活物品。对没有政治意义的经济财物一律不要查收。要切实给予他们生活上的出路。不要对他们进行武斗,要保证他们在路上的安全。
以上规定,即日起生效。
我们坚决按照党的政策办事,决不是对敌人的宽恕,相反,我们是要把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坏人最大限度地孤立起来,把他们彻底斗倒、斗垮、斗臭,使他们永世不得翻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