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沿革
制定机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交通部(88)交郵發字第88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9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交通部(89)交郵發字第8918號令修正發布第 1、2、27、28、36、54、57、58 條條文;並增訂第 58-1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交通部(89)交郵發字第8942號令修正發布第 11、27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交通部(90)交郵發字第00059號令增訂發布第 37-1、37-2、37-3、37-4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033號令修正發布第 52 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00號令修正發布第 37、37-1~37-4 條條文;並增訂第 37-5~37-8 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2B000023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4 條條文;並刪除第 48 條條文
  8.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2B000081號令修正發布第 37-5 條條文;並刪除 37-6、37-8 條條文
  9.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2B000109號令修正發布第 37、62 條條文;並刪除第 37-1~37-3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2B000118號令修正發布第 57 條條文;並刪除第 37-7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3B000067號令修正發布第 6、25~27、32、54、61、62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9400850534號令修正發布第 54、58-1 條條文;並增訂第 58-2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1043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741046270號令修正發布第 33、51、58-2 條條文;增訂第 36-1、5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6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743029490號令修正發布第 2、27 條條文;並增訂第 27-1、27-2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841017710號令增訂發布第 12-1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09943029350號令修發布第 27、27-1、28、39 條條文;刪除第 27-2、34~36-1、40~43、46 條條文
  18.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10046000060號令修正發布第 11、69 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19.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10041057100號令修正發布第 38、45 條條文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綜規字第10240004070號令修正發布第 52 條條文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0841024840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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