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重定向自一九五六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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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公债条例 |
1955年11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已失效 |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為加速國家經濟建設,逐步提高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促進人民節約儲蓄,特發行一九五六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的募集和還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第三條 本公債發行總額定為人民幣六億元,于一九五六年一月開始發行,一九五六年十月一日起計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規定利率貼息。
第四條 本公債債券面額分為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六種。
第五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年息四厘,自一九五七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
第六條 本公債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償還,自一九五七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籤還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還總額的百分之十五,其餘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還清。
第七條 本公債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所屬機構辦理。
第八條 本公債債券不得當作貨幣流通,不得向國家銀行和公私合營銀行抵押。
第九條 偽造本公債債券或破壞本公債的信用者,依法懲處。
第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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