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重定向自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
本部行政法规已于1986年7月25日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明确已自行失效。 |
一九五四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制定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1953年12月9日 |
1955年公债条例 |
1953年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發布日期:1953年12月9日 執行日期:1953年12月9日 失效日期:1987年11月24日 |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為加速國家經濟建設,逐步提高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特發行一九五四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的募集及還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第三條 本公債發行總額定為人民幣六萬億元,於一九五四年一月開始發行,十月一日起計息。
第四條 本公債面額分為壹萬元、貳萬元、伍萬元、拾萬元及伍拾萬元五種。
第五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年息四厘,自一九五五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
第六條 本公債本金分八年作八次償還,自一九五五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簽還本一次,第一、二次各抽還總額百分之五,第三、四次各抽還總額百分之十,第五、六次各抽還總額百分之十五,第七、八次各抽還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 本公債的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所屬機構辦理之。
第八條 本公債不得當作貨幣流通,不得向國家銀行及公私合營銀行抵押。
第九條 如有偽造本公債或損害本公債的信用行為者依法懲處之。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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