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韓魏公論場務書

上韓魏公論場務書
作者:蘇軾 北宋
本作品收錄於《東坡全集‎

軾再拜獻書昭文相公執事。軾得從宦於西,嘗以為當今制置西事,其大者未便,非痛整齊之,其勢不足以久安,未可以隨欹而拄、隨壞而補也。然而其事宏闊浩汗,非可以倉卒輕言者。今之所論,特欲救一時之急,解朝夕之患耳。

往者寶元以前,秦人之富強可知也。中戶不可以畝計,而計以頃。上戶不可以頃計,而計以賦。耕於野者,不願為公侯。藏於民家者,多於府庫也。然而一經元昊之變,冰消火燎,十不存三四。今之所謂富民者,向之仆隸也。今之所謂蓄聚者,向之殘棄也。然而不知昊賊之遺種,其將永世而臣伏邪?其亦有時而不臣也?以向之民力堅完百倍而不能支,以今之傷殘之餘而能辦者,軾所不識也。夫平安無事之時,不務多方優裕其民,使其氣力渾厚,足以勝任縣官權時一切之政,而欲一旦納之於患難,軾恐外憂未去而內憂乘之也。鳳翔、京兆,此兩郡者,陜西之囊橐。今使有變,則緣邊被兵之郡,知戰守而已。戰而無食則北,守而無財則散。使戰不北,守不散,其權固在此兩郡也。

軾官於鳳翔,見民之所最畏者,莫若衙前之役。自其家之甕盎釜甑以上計之,長役及十千,鄉戶及二十千,皆占役一分。所謂一分者,名為糜錢,十千可辦,而其實皆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而多者至不可勝計也。科役之法,雖始於上戶,然至於不足,則遞取其次,最下至於家貲及二百千者,於法皆可科。自近歲以來,凡所科者,鮮有能大過二百千者也。夫為王民,自甕盎釜甑以上計之而不能滿二百千,則何以為民。今也,及二百千則不免焉,民之窮困亦可知矣。然而縣官之事,歲以二千四百分為計,所謂優輕而可以償其勞者,不能六百分,而捕獲強惡者願入焉,擿發贓弊者願入焉,是二千四百分者,衙前之所獨任,而六百分者,未能純被於衙前也。民之窮困,又可知矣。

今之最便,惟重難日損,優輕日增,則民尚可以生,此軾之所為區區議以官榷與民也。其詳固已具於府之所錄以聞者。從軾之說,而盡以予民,失錢之以貫計者,軾嘗粗較之,歲不過二萬。失之於酒課,而償之於稅緡,是二萬者,未得為全失也。就使為全失二萬,均多補少,要以共足,此一轉運使之所辦也。如使民日益困窮而無告,異日無以待倉卒意外之患,則雖復歲得千萬,無益於敗,此賢將帥之所畏也。

軾以為陛下新御宇內,方求所以為千萬年之計者,必不肯以一轉運使之所能辦,而易賢將帥之所畏。況於相公,才略冠世,不牽於俗人之論。乃者變易茶法,至今以為不便者,十人而九,相公尚不顧,行之益堅。今此事至小,一言可決。去歲赦書使官自買木,關中之民,始知有生意。向非相公果斷而力行,必且下三司。三司固不許,幸而許,必且下本路。本路下諸郡,或以為可,或以為不可,然後監司類聚其說而參酌之。比復於朝廷,固已期歲矣。其行不行,又未可知也。如此,而民何望乎?

方今山陵事起,日費千金,軾乃於此時議以官榷與民,其為迂闊取笑可知矣。然竊以為古人之所以大過人者,惟能於擾攘急迫之中,行寬大閑暇久長之政,此天下所以不測而大服也。朝廷自數十年以來,取之無術,用之無度,是以民日困,官日貧。一旦有大故,則政出一切,不復有所擇。此從來不革之過,今日之所宜深懲而永慮也。山陵之功,不過歲終。一切之政,當訖事而罷。明年之春,則陛下逾年即位改元之歲,必將首行王道以風天下。及今使郡吏議之,減定其數,當復以聞,則言之今其時矣。伏惟相公留意。千萬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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