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元敲诈勒索案不起诉决定书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9〕637号

2019年8月22日于深圳市龙岗区
来源:中国检察网 > 案件信息公开

被不起诉人李洪元,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7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谢连喜律师,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鹤遥律师,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李某某于2005年10月入职华**技术有限公司任工程师职务,2018年1月31日从华**公司离职,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李某某以向华**公司上级审计、稽查部门举报其部门主管在部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从其部门主管何某某处勒索人民币30万元。2018年3月8日,被害人何某某被迫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渤海银行账户向李某某招商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3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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