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交涉與時局之危機

中俄交涉與時局之危機
作者:梁啟超 
1911年2月22日
本作品收錄於《梁啟超文集/卷25

(一)自由行動之文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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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統三年正月十八日,俄人藉光緒七年《伊犁條約》為口實,肆種種無理之要挾,迫我覆答。其牒文中聲言:苟不饜其欲,則彼將為自由行動。我國受他國自由行動之文牒,此其第二次矣。昔日本為安奉鐵路事,嘗以自由行動脅我,我無以拒也。而一切惟其所欲為,坐是世界萬國益有以窺我之不競,而相率以此道加諸我。俄人今茲之無狀,則亦師日本之故智而已。夫自由行動非他,即絕交之謂也。國與國對立,各有其主權所及之領域,於他國領域內而欲有所行動,除條約所許之範圍外,絲毫不能自由,此國際之通義也;於他國領域內而自由行動,惟交戰時得行之。故自由行動之文牒,質言之則挑戰之文牒也。凡國家而被他人以此種文牒相加者,苟有血氣,則不能不出於一戰。而我國之決不能與人一戰,則普天下所共見也。此自由行動文牒之相加,所以一再而未有已也。

(二)俄人最近對外政略之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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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人之侵略主義,受自大彼得,曆二百餘年而至今未始有變。而其進取之方向,則其一在巴爾干半島,其二在中亞細亞,其三在中國。而在中國者復有二途,東則滿洲,西則新疆及蒙古。其在巴爾干半島者,命之曰近東侵略;其在中國者,命之曰遠東侵略。而俄國之近東侵略政策與遠東侵略政策恒迭相消長,此最近曆史之所明示也。俄人自俄土戰爭以來,狡焉日思啟於巴爾干半島,及柏林會議以後而其鋒漸挫,乃一轉而向於遠東。西伯利亞鐵路與東清鐵路既成,方當一舉奮飛,而遽蹶於日俄戰役。戰敗之後,而其外交上生一大變動焉,則親英政略是已。俄與英本世仇,其相疾視者垂百年。比乃日相接近,至一九〇七年,遂有所謂《英俄協約》者出現,舉數十年來相持不下之爭端,互讓而解決之。俄廷之主持此策最有力者,則其外務大臣伊士倭爾奇也。故數年以來,俄人集其兵力於歐境,將藉英助以再逞志於近東。英人亦欲利用之以共敵方張之德意志。於是歐洲外交之大局,所謂三國協商(英、法、俄)與三國同盟(德、奧、意)對抗者,為舉世之所注目。而遠東問題,反若藉以小康。此一年前之形勢也。及前年之末,奧人突然蔑視《柏林條約》,舉坡士尼亞、赫斯戈維納二州以合並於己國。俄人殫其力之所及欲以干涉之,而伊士倭爾奇遂為奧相埃連達所賣,袖手而末如之何。夷考其實,則奧人全恃德國同盟之後援。當合並之議初起,德皇親貽璽書於俄皇,公然出以恫喝。俄之屈,屈於德,非屈於奧也。自茲以往,俄人深有感於疏德之不利,漸即而與之親,而歐洲外交之大勢又將一變。去年十一月(陽曆也,下同。)伊士倭爾奇忽免外務之職,出為法國公使。親英政策之張本人去,識者固有以窺俄英國交之將變矣。果也十二月而俄德兩皇會於砵丹。俄人忽承認德人巴克達特鐵路之權利,且許其與俄之波斯鐵路相聯絡。於是俄、德之新睦,益暴著於天下。征諸史跡凡俄、德交歡之時,即俄人有事於東方之時也。況當《俄日新協約》方成,俄人於滿洲方面,不畏日人之議其後。而巴爾干方面,今方漸收其鋒;波斯方面,又為《英俄協約》所束縛,無大展布之餘地。以彼野心蓬勃之俄國,其必將更求奮飛於他方面,既洞若觀火矣。故吾黨嘗論此事,謂其影響行且及於我國,而遂不料其發之竟如是其驟也(參觀拙著《將來百論》「論三國協商之將來」、「俄德協商之將來」諸條)。

編者案:《將來百論》篇之原稿久寄到上海,限於篇幅未能全文刊布,今將此兩條提前登於本號,可參觀。

(三)俄國在新疆蒙古方面之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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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茲之事,發之雖驟,然所由來實甚遠。稍留心時事者,當知俄人之處心積慮非一日也。今得取俄國在新疆蒙古方面之勢力,論其概略。

(一)邊境鐵路俄國以鐵路為侵略遠東之武器,而疇昔之壓我東北部者,則西伯利鐵路及東清鐵路也;今茲之壓我西北部者,則新中央亞細亞鐵路也。今請將新中央亞細亞鐵路示其形勢。

第一線由西北利線之格爾幹驛起(在多波爾河畔),東南行,經厄摩靈士克及些米巴蘭丁士克兩州,以達於哥巴爾。哥巴爾距伊犁僅二百啟羅邁當耳。

第二線由格爾幹迤東之阿謨士克驛起,沿伊爾的蘇河,經些米巴蘭丁士克州,直達阿爾泰士克阿爾泰士克即與我蒙古西境緊接者也。

第三線自額爾齊斯河畔,設巴爾拿威支線,以東接於我境,復自巴爾拿威北行達阿北河還接西伯利線。此三線共延長八千啟羅邁當,而其東南端皆接於我國境。其用心所在,蓋路人皆見也。夫俄國在中亞細亞之屬地,龐大遼廓,築鐵路以便其交通,原屬統治政策上所當然,不足為怪(俄領中亞細亞,北與西伯利亞及歐洲本境相接,東鄰我蒙古及新疆,南界阿富汗斯坦及波斯,西濱裏海,廣袤殆當德意志帝國之七倍,人口僅八百萬。全數皆奉回教,與我回部之習俗大相類,其行政區域則分為七州云)。所異者,彼其在此境內本已有一大鐵路,起阿倫布克,經塔思幹迄安集,延長一千九百啟羅邁當,於四年前方始告成;今忽築此新路,殆與舊路成平行線,曾不以疊床架屋為病。而此新路所貫之域,乃在奇爾基士之大曠原,在該境中人煙最稱稀薄。然則此新路者,就政治上生計上論之,可謂絕無價值。而彼顧乃不惜糜重帑以急就之,其目的所在,豈不昭然若揭矣乎?故當此新路之議初起也,其最有力之報館《那威阿烏黎米亞報》(此報實俄國之半官報,其所主張各國殆皆認為即俄政府之意思)論之曰:「若一旦有事於遠東,為作戰上利便起見,此路實萬不可少。」蓋已公言其目的所在,毫不自諱矣。所尤奇者,此新路自去年三月決議起工,而克期以今年六月完成,一若專以《伊犁條約》期滿改訂之時日為標準者然(此次之事變全由改約問題制我機先,下方別論之)。使我當局而稍有人者,則於一年以前,必能早料有今日之事。此其征兆之顯著,固不僅如月暈礎潤之於風雨而已。

(二)住民及商業今茲爭論之地域,亙於天山南北路及外蒙古之全部;而在此諸地,我國雖於名義上有統治權,實則俄人之勢力日駸駸駕我而上。試述其概。

其在新疆一帶俄國領事館所在地,雖僅有伊犁、塔爾巴哈台、烏魯木齊、喀什噶爾四處,而其政治上生計之權力實奄及全部。蓋俄國臣民,其移住於伊犁附近各地,土著以從事農業者與夫遊牧於天山北路各處者,其數雖不能確知。據專門地理學者所調查,謂最少亦當在十萬人以上。夫俄民則曷為而相率移住於此地,且曷為而得自由雜居無所於閡乎?蓋伊犁一帶,在中亞細亞全部中,稱最饒沃。其與俄屬土耳其斯坦(即俄屬中亞細亞七州之總稱也),豐確相去,不啻霄壤。而彼地住民,自始未嘗有國家觀念,逐水草遷徙以為常。加以其種族宗教言語習俗,率皆同一,國籍雖異,而彼此雜居,可以耦俱無猜(我新疆土民與俄屬土耳其斯坦人民大半皆回族回教)。而據光緒七年《伊犁條約》所定,則明許俄民以治外法權,而於土地所有權又未嘗嚴立專條以為限制(今茲俄人要索之六條件,此即其二也)。於是俄人乃利用之,日獎厲其民之越境雜居;且誘吾民使入俄籍,而予之以同等之權利。彼既置總領事以統轄,凡有俄籍之民,復頒自治制,選其民為村長、里長等以資統攝。以是天山諸路,俄國式之村落,星羅棋布。我官吏惟利是視,且以無動為大,以是為固然,莫或一過問也。此俄人勢力所由滔滔侵入而莫知所屈也。

其農民及遊牧民則既若彼矣,商民亦然。於新疆省內各要鎮,到處潛植其勢,總數雖不可知,最少亦當在一萬人以上。蓋伊犁略占其半,殆五千人,塔爾巴哈台次之,約二千人,喀什噶爾約千人,烏魯木齊烏什各數百人,其他各都會大率亦皆有數十人云。我國商業上之智識,本出人下,而邊地商才缺乏更甚。而彼多數之俄商,率皆自歐洲本境來(與農民遊牧民之由土耳其斯坦移住者不同),智識經驗,悉優於我。我與之遇,蔑不敗矣。以故全省商權殆盡握於彼輩之手。彼輩所輸入本省之總額,每年在一千萬兩以上(內一半經伊犁,其他一半經塔爾巴哈台及喀什噶爾)。其主要品則更紗鐵器陶器等,其所購致於本土者則家畜羊毛茶葉。大率以製作品易我原料,此商業情形之大概也。

夫商業恒託命於金融機關,此稍明斯道者所能知也。我國在新疆省內,公私之金融機關一無所有,而俄人則於伊犁、塔爾巴哈台、烏魯木齊、喀什噶爾四處,皆有華俄銀行支店,其他重要都會,皆有代理店。我國貨幣紊亂,在省中曾無一畫一通用之交易媒介品。故俄國之盧布與華俄銀行之鈔幣,其效力之及於彼地者,殆與國幣同視。故就政治上言之,新疆雖儼然為我領土;就生計上言之,其不全化為俄國領土者抑幾希矣。其他若郵政電報,皆為政治上生計上重要機關。而俄人則在寧遠城有一電報總局,線路直通其國境。塔爾巴哈台、喀什噶爾皆有電報分局,凡各都會皆有郵政局。其設備之周密,遠出我上。又如境內道路,大率皆由俄人手辟。自蒙古至俄東南境,自伊犁至土耳其斯坦,疇昔僅有羊腸小徑,足為商家通行之路者,今多成為大道。即如由塔城抵俄屬之些米巴蘭丁士克(俄屬土耳其斯坦七州之一,與我接境者也),前此駱駝遄行,不能成列,今則炮車方軌,綽然有餘,實俄人所自為也。而所以致此者,率皆由我官吏放棄權責使然。試舉其一例,前此由喀什噶爾西入俄境,有喀喇鐵列克達阪,其高實拔海一萬二千零七十尺,險峻不度車馬。俄人要求喀什噶爾道使迤北經圖魯噶爾特阪,別辟一道。我以費無所出,向華俄銀行借三萬兩充之。俄領事立與承諾,且聲言此路彼此交利,不敢索償,以是市恩於我。此前年事也,則俄人所以攬取實權之術,略可睹矣。由此觀之,俄人之在新疆,直視之為彼國領土,而心目中殆無復中國主權,蓋已久矣。

其在蒙古一帶,俄人農業商業上之勢力,雖不如新疆之顯著;然其處心積慮以圖進取,則又甚焉。俄本希臘教國,而以佛教護法自居。其於庫倫之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即所謂活佛也,其勢力亞於達賴喇麻),所以籠絡之者無所不至。又愚弄達賴喇嘛,而為其國人德爾遮氏以重金運動得列職為堪布(堪布者,達賴部下之行政官也。德爾遮氏,俄屬中亞細亞布裏逸州之人也),每年給以莫大之機密費。其懷柔達賴,非為西藏也,為蒙古也。彼蓋以宗教上之權術,深結蒙古王公之歡心,而復以金錢之力隨其後。比年以來,蒙古王公之負債於俄國者,其數蓋不知凡幾。今所播殖,其獲實蓋期於後也。

俄商在外蒙古一帶之勢力,其進步亦一日千里。據昨年所調查,其總數已在二萬人以外。蓋烏裏雅蘇台千四十七人,葛須七百人,科布多千五百八十人,其附近地方四千人,庫倫二千八百人,其附近地方五千六百人,貝加爾州一帶二千五百人,其他散在各墟落者尚二千餘人云。此外尚有屯駐各地小部隊之兵士,定期來往之隊商,與夫探險遊曆者,每年總在五六萬人內外。而蒙古人之入俄籍者,且歲不計其數(我政府前年頒國籍法,嘗譯之示俄吏,其意即以防此然,收效僅矣)。俄人之儼視蒙古為懷中物,固不異新疆矣。

(三)兵力俄人在新疆蒙古一帶之兵力,其龐大實有足驚者。其在西伯利亞一帶(即德謨士克以東),本有十一鎮(一鎮凡一萬八千二百餘人);在土耳其斯坦一帶,本有四鎮。及去年《日俄協約》既成,無復東顧之憂,乃將原駐黑龍江北岸之六鎮調至貝加爾湖東岸。合計俄兵之壓我西北境者,其總數殆將及四十萬。去冬且以兩鎮在我庫倫地方舉行大操,間然若忘領土主權之誰屬也。而我國邊防,言之實令人顏汗。彼挾此以示威於我,其如以千鈞之砮潰癰矣。

(四)今茲威脅之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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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人在新疆、蒙古各處之勢,其彌漫充實固若彼。乃其忽發於今日,且更不從容折衝,而輒出於無理之要挾者,其動機又可得言焉。

第一、俄人在新疆、蒙古,其實際上既擁有爾許勢力,然名義上為我領土,則彼之施設仍不免種種障礙。故特為無理之要挾,予我以不能受;我若與抗,則彼竟藉口開釁,挾大軍深入,占領諸地,易其主權。

第二、我若悉從其請,彼固無用兵之口實;然其既得權既緣此確保,未得權亦從此伸張,益可增大其實力,而收果於數年以後。

第三、光緒七年之《伊犁條約》以今年七月二十五日滿期,照例欲有改訂,須於六個月前互相知照。據此約文,則我之權利所損本多。俄人慮我提出改正條件,致費唇舌,乃為先發制人之計,誣我以不守條約,使我無復要求改約之餘暇。

第四、前此安奉鐵路事件,日人加我以無禮,我受之而不能報。俄人有鑒於此,乃利用我茹柔吐剛之劣根性,悍然蹴踏之,無所假借。

第五、俄國哥士羅夫之蒙藏探險隊與梭巴黎夫博士之蒙回探險隊,皆以去年末竣事歸國,其度支大臣哥哥福緇夫亦新巡閱極東而歸,其進取方針,於茲決定。

第六、俄人侵略之鋒前此既挫於滿洲,今茲復頓於巴爾干,憤懣無所泄,亟欲取償於他方面。

第七、新與日本締結協約,其在滿洲方面無復東顧之憂,因得專力以謀肆其西封。

第八、俄德兩皇會合之際,殆有秘密之成言。俄人於波斯方面,以權利予德;德人必有所以援俄者相酬報。俄人得此奧援,不復憚他國抗議,可以惟所欲為。

(五)今次威脅之條件與其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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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俄國所藉口要脅之條件,吾所知者僅據外報譯電,未嘗得見原文,要其崖略,則有六事。

一關於增設領事者於現有領事之外更在恰克圖、張家口、烏里雅蘇台、哈密、科布多、古城、烏拉圭、庫車、承化寺等處添設之。
二關於課稅者彼在我國境要求有征課保護稅之權利,而謂我所頒茶葉專賣制度有悖自由通商之約。
三關於治外法權者彼謂我地方官吏對於有俄籍之人民常拒絕其受混合裁判之權。
四關於土地所有權者彼以我對於彼常限制其臣民購地建屋之權利。
五關於領事權限者彼謂我對於其領事應行之權動加侮辱。
六關於界務者俄人以泰紐拉山為滿俄分界,我則以伊西司克山為分界。

此其大概也。就中界務一項,非有專門智識不能斷其是非,吾誠不敢讚一辭。其他各項,內中有關於事實者,其事實之有無,非可以空言武斷,吾亦非敢妄自袒護。今惟據條約原文,合以吾所知者,以證俄人要挾之無狀焉。

第一關於添設領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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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條約》第十條云:俄國照舊約在伊犁、塔爾巴哈台、喀什噶爾、庫車設立領事官外,亦準在肅州即嘉峪關及吐魯番兩城設立領事,其餘如科布多、烏裏雅蘇台、哈密、烏魯木齊、古城五處俟商務興旺始由兩國陸續商議添設。

此約文之要點有二:(其一)則將來得添設領事之地,指定五處也;(其二)則應添設與否,俟商務興旺後,由兩國商議也。今俄人要求設領事之地有九處之多,全軼出於條約所指定範圍之外。背約之責,全在俄人,實天下所共見。即在遵約應設之處,仍必須以商務興旺為前提。現在商務果已興旺與否,此屬於程度問題,彼我各執一是,固無足怪。然約中明云商議,則其間盡有商議之餘地。若商議不決,以付諸海牙之居間裁判,亦所宜然。今俄人乃突然籍此為口實,以自由行動相恫喝,其蔑視國際上之禮法,不亦甚耶。

第二關於課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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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條約》第十二條云:俄國人民準在中國蒙古地方貿易照舊不納稅,其蒙古各處及各盟設官與未設官之處均準貿易亦照舊不納稅,並準俄民在伊犁、塔爾巴哈台、喀什噶爾、烏魯木齊及關外天山南北兩路各城貿易暫不納稅,俟將來商務興旺由兩國議定稅則即將免稅之例廢止。

我國與列國所訂約,稅率皆被限制,其損我主權已甚。此約所規定,乃至並征稅權而無之,其吃虧之大固不待論。但既有此約,以我國官吏之巽懦,何至敢公然背棄,妄有所征。故俄人責我背約,以事理推之,可以斷其必無者也。乃觀俄人之設辭,則有深可詫者。《那威阿烏黎米亞報》,俄國之半官報也,其論著常代表彼政府之意見。今據本年陽曆正月廿八日該報所言云(該報此文發表後旬日即有今茲之事):

北京政府將伊犁及塔爾巴哈台之茶專賣權專畀諸一新設之公司,其結果使俄人運茶之業自然中止。夫一八八一年之《中俄條約》(案:即伊犁條約)明許俄商以在長城外貿易之權,今該約第十二條儼然尚存,清政府乃悍然敢剝奪吾俄人之權利云云。

嘻,此即俄人所指為我國悖約之論據乎?其無狀亦甚矣。凡一國政府,賦與其國中一私人或一法人以某種特權,此常有之事,而他人之通權,不能謂因此而遂剝奪也。他勿具論,即以茶業言之。我國凡販茶者,必須領有茶引,此即數百年來相傳之一種特權專賣制度。俄人疇昔之運茶者,果能不轉販之於茶商而直向茶農采辦乎?又能於領有茶引者之外而別得一種自由之茶商以資交易乎?今之專賣公司,亦茶引之變形而已。前此販之於領有茶引之茶商,今茲販之於領有專賣權之茶公司,兩者亦何所擇。而坐是欲以違約之責歸我,其亦詖辭而已矣。

此課稅問題,所爭論者,不徒在我國之課稅權而已,即彼國之課稅權,亦其一也。此權限之根據,則在光緒七年改訂《中俄陸路通商章程》之第一條,其文曰:

兩國邊界,百里之內準中俄兩國人民任便貿易,均不納稅。

據此約文,則在邊界百里之內,不惟俄商對於我享有免稅之權利也,即我對於彼所享權利,亦應同等。乃俄政府蔑視約文,擅向我商民抽入口貨物之保護稅,我政府據約與爭,謂須俟今年改約後,乃能議及。此實吾國重友讓、守信義之明證,俄人既無可置辯,曖昧閣置。今無端乃謂我限制其自由課稅,損彼主權,曾亦思此非我之限制彼,實乃由彼全權大臣所訂之約經彼君主畫諾而自設限制者乎!夫以條約上交讓之事項,而指為友邦之侵我主權,則天下萬國之主權,亦安有一焉而不被侵者。人之相處,惟忠恕乃可久。國交亦何莫不然。則試問俄之所以施於我者,我還以施諸彼,其能受焉否也?

第三關於治外法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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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亦為《伊犁條約》第十條所規定。我雖茹痛,固末如之何。俄人謂我侵害此權,其事實之有無,非吾輩所得以空言爭。然前此因國籍法未頒定,俄吏常誘我善民入彼籍,以骫法而抗長官。凡此等事,抑又有不能盡為吾咎者矣。

第四關於土地所有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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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條約》第十條云:按照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豐十年北京條約第五、第六兩條,應給予可蓋房屋、牧放牲畜、設立墳塋等地,嘉峪關及吐魯番亦一律照辦。

又第十三條云:俄國應設領事官及張家口準俄民建造鋪房、行棧,或在自置地方,或照一千八百五十一年即咸豐元年所定《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三條辦法,由地方官給地蓋房亦可。張家口無領事而準俄民建造鋪房行棧,他處內地不得援以為例。

咸豐元年通商章程》第十三條云:俄商往來貿易存貨住人必須房屋,即在伊犁塔爾巴塔台貿易亭就近由中國指一定區令俄商自行蓋造,以便住人存貨。

咸豐十年北京條約》第六條云:試行貿易喀什噶爾與伊犁、塔爾巴哈台一律辦理,在喀什噶爾中國給與可蓋房屋建造堆房聖堂等地,以便俄商居住,並給與設立墳塋之地,並照伊犁塔爾巴哈台給與空曠之地一塊以便牧放牲畜。

又《伊犁條約》第四條云:俄國人在伊犁地方置有田地者交收伊犁後仍準照舊管業,其伊犁居民交收伊犁時入俄國籍者不得援此為例。

綜繹以上各條文,其嚴正之解釋,可得三端。(其一)俄人得建造房屋住人存貨者,以商民為限,其他若農民耕地,約中未嘗許可。(其二)俄國人蓋房屋用之地,係由中國指定給與,則凡非經指定給與者,應不得擅行購置管業。觀《伊犁條約》第四條,聲明在交收前置有田地者得照舊管業,然則除此例外,其他應皆有待於指定給與。(其三)即從廣義解釋,引《伊犁條約》第十三條中有「或在自置地方」一語,作為準其自置之據(此條中此一語實甚突兀無根,因遍查前此各種條約從未有許俄人在中國境內自置田地之明文也。若從狹義解釋,則此語應專指本約第四條所規定之事項而言),則其範圍亦僅限於設有領事之地方。且約文尚申言除張家口外,他處內地不得援以為例。實已斬釘截鐵,更無可容疑議之餘地。今俄屬土耳其斯坦之農牧人民,私圈田地耕住者以十萬計;而商民在約定通商地段外(即領事駐劄地域外)復任意占地蓋房。我國官吏瞢昧孱弱,漠視不較,殆同默認,其罪誠不可勝誅。而俄政府縱容其民,使任意蹂躪條約,且從而獎厲之,曾是文明國對於友邦之義務而宜出此耶?《那威阿烏黎米亞報》痛詆我新置阿爾泰州之州長,謂其擅將俄民所建房屋拆毀,指為顯背條約。吾誠不知該報所據者為何種條約?而俄民果以何種根據而得有建造房屋於阿爾泰州之權利也。嘻!天下顛倒是非之論,至是而極矣。

第五關於領事權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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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人公牒,有謂我國官吏不尊重其領事權限之一條。吾未見原文,不知所指者為何事?其虛實是非,無自臆斷。顧以吾國近年官吏,對外交際,惟事圓滑。謂其肯悍然侮辱外吏,殆為情理所必無。據《那威阿烏黎米亞報》有一條,稱俄政府於去年派有承化寺領事就任,我國官吏以未奉公文,不肯待以外交官之禮。該報指為暴慢不遜,吾不知俄政府今次所抗議者,是否即指此事(諒未必荒唐至此耶)。如信然也,則吾以為俄人心目中,真不復知有國際法為何物也。夫即在《伊犁條約》所許設立領事之諸地,猶必須俟兩國商議決定後,乃能設置。況承化寺始終未嘗有議設領事之事,而俄廷乃以單獨之意思,突然派往,而責人以不接待。若是,則國際條約皆成無用之長物矣,復何取仆仆締結為哉?

第六關於界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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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未經研究,且無確實之資料供參考,不敢置議。

以上略舉俄人要挾之諸點,而就吾所知者以辨其誣罔,實則吾於此方面之事實,前此曾未能悉心研核,所能道者不逮萬一。其謬誤之多,更所難免。而要之俄人之顯然加我以無禮,則章章不可掩也。昔晉侯使呂相絕秦,舉凡晉人違信背義之事,悉反其辭以入秦罪。吾於今茲俄人之通牒見之矣。德故相俾士麥有言:天下安有公法?惟有黑鐵耳,赤血耳。始吾以為過,今乃信之。

(六)我國所以待之者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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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所以待之者如何?嗚呼!蓋難言之矣。夫人以橫逆加我,既至此極,彼其意凡以挑戰而已。不能一戰,則我固有正當之權利,終無術以瓦全。然此事顧為我今日所敢齒及乎!現在屯駐蒙疆之舊軍,其數之寡單,其內容之窳敗,不足以當敵軍之一蹴,誠不俟論。而所謂新軍者,又未嘗有一鎮一協在邊境,萬里調遣,云何能致。即曰可致,而此有形式無精神之新軍,又可以一戰乎?是故以武力擁護權利,雖有國之天職,而吾國今日則非惟不敢有此言。且不敢出此言,非惟不敢出此言。且不敢動此念也,耗矣哀哉!

不能戰而思其次,則惟有提出於萬國保和會以求居間裁判。雖然是果能有效乎?列於保和會之國雖數十,然其對於遠東問題有發言權者,實僅六國。法則俄之同盟國也,英則對於遠東問題與俄夙有協商者也,日本則與俄新為協約者也,德則與俄交歡最新者也。夫俄、日、俄、德之間,據道路所傳言,咸謂其別有密約。今茲俄之發難,其是否先與德、日有成言,尚未可知。若英、法者,宜若無他。顧何以適當俄人發難之時,而英、法之在雲南,英之在西藏,乃先後迭起而乘我。謂其間無相互之關係,孰能信之?其超然立於局外,可望其稍存直道者,惟一美國。亦安見其肯出死力以衛我?藉曰能之,以一敵五,其效幾何?嗚呼!不能自振,而希他人之我庇,亦無往而不窮已耳。

然則我政府之所以待之者,豈待問矣。其必悉棄擲我正當之權利,而一切恣其所欲求也。即稍進焉,亦不過於一二小節,勉與磋商,乞其於無關緊要之節目,略為讓步,以還我體面於萬一也。夫如是也,則目前之暴風疾雨固可休息,而政府亦得以偷安一年數月,無損其黷貨怙權酣嬉歌舞之本業。而俄人在西北之勢力,乃益深根固蒂而不可復拔矣;而他國之效尤繼起者,又安知其所終極。《》曰:「我生不辰,逢此鞠凶。」又曰:「夭之沃沃,樂子之無知。」嗚呼,吾尚何言!

(宣統三年正月二十四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