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关于沈阳三派革命群众组织达成十项规定的批示

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关于沈阳三派革命群众组织达成十项规定的批示
中发〔68〕16号
1968年1月24日

辽宁沈阳三派革命群众组织认真学习了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最新指示,经过“斗私,批修”,达成了“关于进一步贯彻‘九·九’协议,彻底制止武斗的十条规定”。这十条规定的达成,是辽宁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的重大进步。中央批准这个协议,并希望沈阳广大革命群众认真贯彻,坚决执行,保证落实。

辽宁省是我国重要工业基地,又处在国防前线。辽宁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的胜利,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均有重要意义。中央希望辽宁省各地各革命群众组织,紧跟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坚决克服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派性,加强无产阶级党性,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支左部队的帮助下,掌握斗争大方向,开展革命大批判,抓革命、促生产,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实现革命的大联合和革命的三结合,夺取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全面胜利。

一九六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沈阳三派达成“进一步贯彻‘九·九’协议彻底制止武斗十条规定”的报告

总理并报伯达、康生、富春、中央文革:

总理最近几次对辽宁问题作了指示以后,沈阳市广大革命群众迫切要求紧跟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尽快地实现革命大联合。但是由于阶级敌人的破坏和各派中一部份极左分子的干扰,去年十一月份以来,凶杀、抢劫、袭击事件累累发生,各派互相猜疑、互相戒备,武斗有所回升。在这种情况下,广大群众强烈要求重申“九·九”协议、彻底收缴武器、制止武斗,迎接革命大联合的高潮。为此,我们组织各派代表通过充份协商,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贯彻‘九·九’协议,彻底制止武斗的十条规定”。各派代表一致恳切请求在报请中央审查后生效,以利克服阻力,使之顺利地贯彻执行。现将“十条规定”报告如下,请指示。

中央赴辽宁省调查组

辽宁省军区

(附“十条规定”和“联合报告”)

一九六八年一月六日

最高指示

要斗私,批修。

在工人阶级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工人阶级内部,更没有理由一定要分裂成为势不两立的两大派组织。

沈阳三派“关于进一步贯彻‘九·九’协议彻底制止武斗的十条规定”的联合报告

中央、中央文革各位首长:

首先让我们以无限热爱,无限忠诚,无限信仰,无限崇拜的心情,祝伟大领袖,我们心中最红最红的红太阳毛主席万寿无疆!万寿无疆!!

沈阳市广大革命群众在全国一派大好形势的鼓舞下,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和周总理的殷切期望下,为了紧跟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为促进和实现沈阳市革命大联合,我们三派革命群众组织代表反复学习了毛主席的最新指示,经过“斗私,批修”,共同协商,于一九六八年一月六日达成了“关于进一步贯彻‘九·九’协议,彻底制止武斗的十条规定”。现报请中央审查,并请指示。

我们清楚地知道,在胜利的道路上每向前迈进一步,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我们有信心,有决心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最新指示,狠斗“私”字,坚决排除前进道路上的一切障碍,紧跟毛主席,紧跟党中央,我们有勇气有度量有决心迅速实现沈阳地区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革命的三结合,掀起革命的大批判和拥军爱民,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新高潮,夺取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全面胜利。

毛泽东思想八三一沈阳革命造反总司令部

任宝成、郭学龄、江琦、杨春田、

武戈、李锦章(军工代表)

辽宁无产阶级革命派联络站

赵福林、李培源,吴山禄、崔承远、朱贵林、陈德君

辽宁革命造反派大联合委员会

孟繁志、黄学江、李义江、李贵臣、

徐英林、刘忠礼(军工代表)

一九六八年一月七日零点四十分

最高指示

要斗私,批修。

要用文斗,不要搞武斗,也不要搞变相的武斗。

在工人阶级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工人阶级内部,更没有理由一定要分裂成为势不两立的两大派组织。

关于进一步贯彻“九·九”协议彻底制止武斗的十条规定

沈阳市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和全国一样,形势大好,不是小好。沈阳地区三派革命群众组织的“九·九”协议签定后,在中央首长亲切关怀和中央调查组的协助下,经过沈阳驻军广大指战员和广大革命群众共同努力,迅速地煞住了大型武斗;收缴了大批武器、弹药;稳定了社会秩序;出现了革命大批判的高潮。特别是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最新指示发表之后,沈阳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形势越来越好。但是,党内一小撮走资派,社会上的牛鬼蛇神以及帝、修、反的特务等阶级敌人,决不甘心于他们的失败,他们以各种方式从事破坏活动,并利用群众组织中的无政府主义等小资产阶级思想挑起武斗,干扰斗争大方向。为进一步贯彻“九·五”命令和“九·九”协议,坚决打击暗害、凶杀、抢劫、偷袭等罪恶活动和立即煞住武斗歪风,为确保“四大”的正常开展,紧跟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为中央解决辽宁问题创造有利条件,经三派革命群众组织的代表共同协商,重申“九·九”协议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并再作如下规定:

一、各革命群众组织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紧跟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以“斗私,批修”为纲,由各群众组织联合举办毛泽东思想学习班。各自多作自我批评、打倒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派性,增强无产阶级党性,各革命群众组织的头头要做斗私批修的模范,促进革命大联合,革命三结合,搞好本单位的斗、批、改。

各革命群众组织要全面开展形势教育,宣传一年多来文化的革命的辉煌成就,正确认识大好形势,牢牢掌握斗争大方向,把斗争矛头集中指向党内最大的走资派和他们在东北局、辽宁省沈阳市和各单位的代理人,并彻底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

二、坚决贯彻“九·五”命令和“九·九”协议。各革命群众组织和个人,从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必须把现有的武器、弹药和其它武斗工具(包括私造的地雷、手榴弹、土坦克、土枪、土炮和长矛、匕首、大刀、化学毒物以及各种半成品等)立即封存,十天内一律上交到警备区武器装备接收站。对逾期不交者,应发动群众揭发,并由各革命群众组织的头头、监督小组和警备区司令部共同动员上交,对于拒不上交者,可强行收交。尔后如再发现非法携带武器、弹药和武斗工具者应强行收缴。对转移、隐藏、私造武器弹药和非法鸣枪、爆炸者,应由警备区司令部、市公安局军管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今后任何组织都不准抢夺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不准动用军事工厂生产的武器、弹药,违者按“九·五”命令处理。

三、各革命群众组织要坚决贯彻执行毛主席“要用文斗,不要搞武斗,也不要搞变相的武斗。”的指示。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六·六”通令,立即煞住打、砸、抢、抄、抓和武斗歪风,坚决打击凶杀、暗害、偷袭等罪恶活动

1、对于凶杀、放火、暗害和抢夺金库、银行者,按现行反革命论处。对过去发生的凶杀、偷袭和重大武斗案件,警备区司令部和市公安局军管会要进行调查核实、严肃处理。各革命群众组织和广大革命群众要予以协助,并积极揭发、检举上述案件的幕后策划者及杀人凶手,不得纵恿、包庇。违者,该组织头头要负政治责任。

2、任何群众组织、个人都不准挑动武斗,一旦发生武斗,本单位和外单位任何群众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参与和介入。违者,均应承担政治责任。警备区司令部和市公安局军管会接到三派代表任何一方报告的武斗、凶杀案情后,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3、各方现扣留的人员(包括当权派)必须一律立即无条件释放。今后绝对禁止抓人、抄家。违者,以扰乱社会治安论处。

4、各种武卫组织、变相武卫组织以及进驻外单位的武卫队,必须立即解散,各回原岗位抓革命,促生产和复课闹革命。

5、对于抢夺国家财物者,应按中央“九·一三”通知处理。

四、各革命群众组织所控制的一切制高点(包括本单位控制的和进驻到外单位的)和武斗工事(包括明堡、暗堡、战壕、各种射击掩体、因武斗修建的铁门、各种障碍物等),从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五天内一律撤离和拆除;各革命群众组织无权设置禁区、地界,无权宣布戒严和巡逻。违者,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由该组织头头协助监督小组、警备区司令部严肃处理。

各革命群众组织的宣传车和在外单位设立的广播站应一律取消。各单位的广播站要高举起毛泽东伟大红旗,不搞互相攻击性的宣传,克服派性,增强党性,把广播站办成宣传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的红色宣传阵地。

五、各革命群众组织必须从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七天内把抢来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能行驶的和不能行驶的上交到警备区武器装备接收站。为了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加强车辆和交通管理,由警备区司令部和市公安局军管会,在各主要交通路口上设置车辆检查站(每站由三派各派一名代表协助工作),检查所有的过往车辆,凡无驾驶执照和车牌照以及驾驶执照和车牌照不符者,属于抢劫的车辆,退还原所属单位,对于拒绝检查与违反交通规则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六、各革命群众组织要加强敌情观念,提高革命警惕性,严防国内外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并根据“公安六条”的规定,整顿组织,清理坏人,纯洁内部。各革命群众组织要积极支持警备区司令部和市公安局军管会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所采取的一切措施。严厉警告一切牛鬼蛇神(即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否则,应受无产阶级专政的法律制裁。

七、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农村文化大革命的有关规定。任何革命群众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农村文化大革命,不得到农村去抢劫、抢枪、抓人、挑动武斗,不准挑唆农民进城,已进城的农民,各革命群众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动员他们立即返回农村,抓革命,促生产。

八、各革命群众组织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铁路运输的各项决定和指示。不准介入铁路部门的文化大革命,从组织上和活动上与铁路系统的革命群众组织切断联系。不准以任何借口拦截火车和抢劫运输物资,更不准对旅客进行搜查。

九、坚决拥护和执行中央“关于公安机关实行军管的决定”。各革命群众组织与公安机关(包括公、检、法。下同)脱钩,不得干予公安机关的文化大革命运动和业务工作。一切公安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内外串连,在军管会的领导下,进行革命运动和业务工作。全体公安人员应全面贯彻执行“公安六条”规定,有效地行使专政职能。

加强监督小组的工作,维护监督小组的威信。各革命群众组织必须保证监督小组的工作顺利进行,不准冲击他们的驻地,任何革命群众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借故围攻、殴打、扣留监督小组的成员并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违者,应承担政治责任。监督小组的成员,应积极努力地学习毛主席著作,以“斗私,批修”为纲,克服派性,增强党性,在监督执行协议过程中,应密切配合、充份合作,不得推托责任和拒出现场。

十、本规定签字上报中央审查后立即生效,有中央调查组协助监督小组监督执行。各革命群众组织立即传达到所属基层组织和每个成员,认真学习,坚决执行,并向全市人民广泛宣传,使之家喻户晓,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监督。

毛泽东思想八三一沈阳革命造反总司令部

任宝成、郭学龄、江琦、杨春田、

武戈、李锦章(军工代表)

辽宁无产阶级革命派联络站

赵福林、李培源,吴山禄、崔承远、朱贵林、陈德君

辽宁革命造反派大联合委员会

孟繁志、黄学江、李义江、李贵臣、

徐英林、刘忠礼(军工代表)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警备区司令部

丙辅治、郭景新、薛殿卿

一九六八年元月六日十八时